宁夏规范社保基金监管情况定期报告工作
日前,自治区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情况定期报告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基金监管工作,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评估,提高基金安全运行的风险研判和预警能力。
《办法》共11条,主要提出了四方面要求:一是明确报告时间。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情况原则上每年报告1次,每年第二季度报告上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和确有必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情况报告工作可适时安排。二是明确报告内容。报告内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管理、征缴管理、经办内控管理等五个方面内容。三是明确部门职责。人社部门负责报告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情况;税务部门负责报告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财政部门负责报告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情况;审计部门负责报告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四是明确报告方式。报告采取召开同级报告会并向上级报备的方式,由牵头组织实施的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向同级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保业务承办单位、媒体记者等参加报告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