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型开放”迈出实质步伐
外商投资法获通过,向世界释放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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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型开放”迈出实质步伐
外商投资法获通过,向世界释放红利

来源:中国青年报2019-03-16

3月1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这部法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外商投资法将正式取代“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与此前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草案相比,今天表决通过的外商投资法有几处细微的修改:政府向外资企业采购的范围既包括产品也包括服务,对于侵犯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将强化责任追究,对各级政府提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的“放管服”要求……

看过这些修改后,全国人大代表、万丰奥特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陈爱莲表示,即将推出的外商投资法与草案相比总体变动不大,但规定得更细致了,“也足以看出我们对这部法律的重视”。

给外商投资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

在外商投资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就这一法律的主要内容向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欧盟商会、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日本商会等征求意见。十几天后,在全国两会讨论外商投资法草案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贸促会会长高燕分享了这些外商的真实感受。

“这些企业对我们要制定的外商投资法草案,觉得深受鼓舞。”已经或者准备来中国开展投资合作的外商告诉高燕,外商投资法取代“外资三法”,成为一部基础性法律,标志着中国迈出了“制度型开放”的实质步伐。

今天表决通过的外商投资法,比草案作出了更多具体规定,尤其是强调内外资平等对待。

与草案相比,外商投资法第16条将政府采购的范围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扩大到“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并强调要平等对待。在审议阶段,有些人大代表提出,政府采购的范围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草案仅规定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但对于是否包括服务仍不够明确,建议研究修改。

对于上述条款的修改,今年两会期间,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表示,外商投资法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确定了外资在中国进行公平竞争的环境。

王受文注意到,外资企业到中国后,有时会抱怨,不能完全参与政府采购,中国制定的有关商品标准、服务标准、行业标准,他们也不能完全参与。但现在外商投资法明确,凡是对内资企业适用的所有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全部能够享受,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具有完全相同的参与标准制定的权利,外资可以与内资一样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竞争。

此外,正式出台的外商投资法比草案更加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责任追究,并调整了有关商会、协会的条款。

陈爱莲所创办的万丰奥特集团是一家制造业企业,与不少外资企业既有合作也有竞争。她认为,更加完善的外商投资法涵盖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等领域,特别强调公平竞争,甚至提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这些都是外商到中国投资最为关心的问题。

“不让有志于在中国发展的外商有后顾之忧,是这部法律的意义所在。”在陈爱莲看来,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优化中国投资环境,给广大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

考虑更多细节,落实过渡办法

在参加所在代表团的审议时,全国人大代表朱建弟就外商投资法提出了许多自己的看法。朱建弟担任董事长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要服务几千家外资企业,在他看来,外商投资法既为外商提供了合法权利的保障,也在一些细节上促进外商投资便利化。

朱建弟着重提到外商投资法第21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他认为,方便外商资金自由进出的法规,将提振他们参与自由贸易的动力。

此前,朱建弟也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办了一家企业。他表示,上海自贸区内的企业在“自由汇入、汇出”方面有所突破,但外商投资法出台后,这类开放将不只在自贸区,“而是整个国家的对外开放”。

除了外商关心的资金进出问题,正式出台的外商投资法还关注到取代“外资三法”的过渡阶段,以及外资企业的经营行为、职工权益等细节问题。

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调整涉及面广,影响大,有些人大代表提出,应当对相关工作作出妥善安排,避免对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建议参照以往做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外商投资企业过渡的具体实施办法。因此,授权国务院制定了外企过渡具体实施办法。

与草案相比,外商投资法第31条规定,不仅是外资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其活动规则也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第32条则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应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强调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

高燕指出,外商投资法表决通过后,已经或者即将制定的国际投资协定应该做好相应的衔接,很多具体协议内容可能都要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竞争效应推动政务服务和产业升级

对于外商投资法,作为制造业企业负责人的陈爱莲看重的不只是可能带来的资金合作,更多是竞争效应、示范效应、合作效应。

“外商投资法一旦实施,就会吸引更多外资企业带着优秀的人才、先进的技术、一流的设备等进入中国,大家或许会发现‘狼真的来了’。”陈爱莲举了一个例子:特斯拉在中国建厂后,中国的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会更激烈,这也将“倒逼”国内汽车行业进一步转型发展,自主品牌的车企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唯一的办法是练好内功,不断提高科技创新水平。

陈爱莲认为,类似的推动效应不只是出现在汽车等行业,还将出现在互联网、金融等行业,也将推动政府服务、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升级和完善。

与草案相比,外商投资法第19条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的内容。

另外,外商投资法还增加了一条规定(第23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39条还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认为,外商投资法出台和施行后,将会促进与之相配套的商事仲裁等制度的完善,进一步营造更公平、优质的营商环境,让外商对中国的营商环境更有信心、更加信任。

在全国政协委员、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院长顾学明看来,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强制转让技术、政府采购包括产品和服务等外商重点关注的问题,在正式出台的外商投资法中都有所体现。这些条款已经显示出,未来中国对外资的监管更加强调的是事后监管,相应的管理会更加规范。

顾学明还认为,外商投资法出台和施行后,有些外资企业反映的“玻璃门”“弹簧门”等问题将得到明确解答,中国的对外开放将从“向要素成本要红利”转为“向制度成本要红利”。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 中国青年网记者 王林 张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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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型开放”迈出实质步伐
外商投资法获通过,向世界释放红利

2019-03-16 07:26:45 来源:

3月1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这部法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外商投资法将正式取代“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与此前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草案相比,今天表决通过的外商投资法有几处细微的修改:政府向外资企业采购的范围既包括产品也包括服务,对于侵犯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将强化责任追究,对各级政府提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的“放管服”要求……

看过这些修改后,全国人大代表、万丰奥特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陈爱莲表示,即将推出的外商投资法与草案相比总体变动不大,但规定得更细致了,“也足以看出我们对这部法律的重视”。

给外商投资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

在外商投资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就这一法律的主要内容向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欧盟商会、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日本商会等征求意见。十几天后,在全国两会讨论外商投资法草案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贸促会会长高燕分享了这些外商的真实感受。

“这些企业对我们要制定的外商投资法草案,觉得深受鼓舞。”已经或者准备来中国开展投资合作的外商告诉高燕,外商投资法取代“外资三法”,成为一部基础性法律,标志着中国迈出了“制度型开放”的实质步伐。

今天表决通过的外商投资法,比草案作出了更多具体规定,尤其是强调内外资平等对待。

与草案相比,外商投资法第16条将政府采购的范围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扩大到“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并强调要平等对待。在审议阶段,有些人大代表提出,政府采购的范围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草案仅规定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但对于是否包括服务仍不够明确,建议研究修改。

对于上述条款的修改,今年两会期间,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表示,外商投资法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确定了外资在中国进行公平竞争的环境。

王受文注意到,外资企业到中国后,有时会抱怨,不能完全参与政府采购,中国制定的有关商品标准、服务标准、行业标准,他们也不能完全参与。但现在外商投资法明确,凡是对内资企业适用的所有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全部能够享受,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具有完全相同的参与标准制定的权利,外资可以与内资一样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竞争。

此外,正式出台的外商投资法比草案更加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责任追究,并调整了有关商会、协会的条款。

陈爱莲所创办的万丰奥特集团是一家制造业企业,与不少外资企业既有合作也有竞争。她认为,更加完善的外商投资法涵盖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等领域,特别强调公平竞争,甚至提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这些都是外商到中国投资最为关心的问题。

“不让有志于在中国发展的外商有后顾之忧,是这部法律的意义所在。”在陈爱莲看来,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优化中国投资环境,给广大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

考虑更多细节,落实过渡办法

在参加所在代表团的审议时,全国人大代表朱建弟就外商投资法提出了许多自己的看法。朱建弟担任董事长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要服务几千家外资企业,在他看来,外商投资法既为外商提供了合法权利的保障,也在一些细节上促进外商投资便利化。

朱建弟着重提到外商投资法第21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他认为,方便外商资金自由进出的法规,将提振他们参与自由贸易的动力。

此前,朱建弟也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办了一家企业。他表示,上海自贸区内的企业在“自由汇入、汇出”方面有所突破,但外商投资法出台后,这类开放将不只在自贸区,“而是整个国家的对外开放”。

除了外商关心的资金进出问题,正式出台的外商投资法还关注到取代“外资三法”的过渡阶段,以及外资企业的经营行为、职工权益等细节问题。

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调整涉及面广,影响大,有些人大代表提出,应当对相关工作作出妥善安排,避免对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建议参照以往做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外商投资企业过渡的具体实施办法。因此,授权国务院制定了外企过渡具体实施办法。

与草案相比,外商投资法第31条规定,不仅是外资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其活动规则也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第32条则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应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强调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

高燕指出,外商投资法表决通过后,已经或者即将制定的国际投资协定应该做好相应的衔接,很多具体协议内容可能都要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竞争效应推动政务服务和产业升级

对于外商投资法,作为制造业企业负责人的陈爱莲看重的不只是可能带来的资金合作,更多是竞争效应、示范效应、合作效应。

“外商投资法一旦实施,就会吸引更多外资企业带着优秀的人才、先进的技术、一流的设备等进入中国,大家或许会发现‘狼真的来了’。”陈爱莲举了一个例子:特斯拉在中国建厂后,中国的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会更激烈,这也将“倒逼”国内汽车行业进一步转型发展,自主品牌的车企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唯一的办法是练好内功,不断提高科技创新水平。

陈爱莲认为,类似的推动效应不只是出现在汽车等行业,还将出现在互联网、金融等行业,也将推动政府服务、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升级和完善。

与草案相比,外商投资法第19条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的内容。

另外,外商投资法还增加了一条规定(第23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39条还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认为,外商投资法出台和施行后,将会促进与之相配套的商事仲裁等制度的完善,进一步营造更公平、优质的营商环境,让外商对中国的营商环境更有信心、更加信任。

在全国政协委员、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院长顾学明看来,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强制转让技术、政府采购包括产品和服务等外商重点关注的问题,在正式出台的外商投资法中都有所体现。这些条款已经显示出,未来中国对外资的监管更加强调的是事后监管,相应的管理会更加规范。

顾学明还认为,外商投资法出台和施行后,有些外资企业反映的“玻璃门”“弹簧门”等问题将得到明确解答,中国的对外开放将从“向要素成本要红利”转为“向制度成本要红利”。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 中国青年网记者 王林 张均斌 

[责任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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