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规:5月起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最高罚款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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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规:5月起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最高罚款10万

来源:华西都市报2019-04-09

4月5日,记者从成都市政府网站获悉,《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成都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按照办法,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自行负责收集,分类装入垃圾袋,并按规定投送到垃圾收集点。若将危险废物等其他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

办法明确,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管理工作。

公建配套方面,新建城市道路、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按规定配套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城市街道、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未设置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应当列入公共设施补充配套建设计划,由建设、开发或权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建。

投放清运方面,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自行负责收集,分类装入垃圾袋,并按规定投送到垃圾收集点;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具备清运条件的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清运。

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保持车容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投送、装卸、运输中撒漏或乱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运车辆没有做到密闭完好,保持车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运输中撒漏或乱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值得关注的是,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将危险废物等其他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费原则方面,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城市居民(含城镇居住的流动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月定额收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除外)、社会团体以人为单位定额收费;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按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费;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按量收费有困难的,可以按经营面积计量收费;

(四)自收自运单位按垃圾进场量收费。

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计费的单位,垃圾处理费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也可以按年度一次性收取,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体系。(据川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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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规:5月起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最高罚款10万

2019-04-09 07:53:35 来源:

4月5日,记者从成都市政府网站获悉,《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成都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按照办法,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自行负责收集,分类装入垃圾袋,并按规定投送到垃圾收集点。若将危险废物等其他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

办法明确,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管理工作。

公建配套方面,新建城市道路、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按规定配套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城市街道、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未设置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应当列入公共设施补充配套建设计划,由建设、开发或权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建。

投放清运方面,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自行负责收集,分类装入垃圾袋,并按规定投送到垃圾收集点;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具备清运条件的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清运。

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保持车容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投送、装卸、运输中撒漏或乱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运车辆没有做到密闭完好,保持车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运输中撒漏或乱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值得关注的是,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将危险废物等其他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费原则方面,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城市居民(含城镇居住的流动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月定额收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除外)、社会团体以人为单位定额收费;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按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费;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按量收费有困难的,可以按经营面积计量收费;

(四)自收自运单位按垃圾进场量收费。

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计费的单位,垃圾处理费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也可以按年度一次性收取,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体系。(据川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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