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处罚到人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大违法打击力度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实施。

落实处罚到人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大违法打击力度

来源:人民网2019-11-14

人民网北京11月13日电 (孝金波 孟植良)近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人民网记者了解到,本次修订的重点之一是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比如,提高违法成本,增设“处罚到人”制度,最高可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年收入10倍的罚款;建立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等等,目的是让不法分子不敢以身试法。

落实“处罚到人”建立黑名单制度

条文数量从原来的64条增加到86条,条文内容进行了大幅修改,特别是对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三章的修改力度很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这三种情形之一的,还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同时,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等新设法律责任中也明确要求依照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有责任的个人进行处罚。

条例第七十五条确立的“罚款到人”制度,是这次条例修订的一大亮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锦光表示,增加“罚款到人”制度的目的在于,在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所实施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情况下,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通过增加对企业负责人一定力度的罚款,一方面是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另一方面达到惩戒的效果,使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有责任的个人能够真正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因此,如果罚款数额比较小,起不到增加这一制度的目的;如果数额过大,势必要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实际上使当事人承担了无限责任,又有失公平。条例规定“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这一规定的幅度是比较可行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幅度范围内执行。

新条例还从其他3个方面加大了食品安全处罚力度。

首先,《条例》大幅提高食品安全违法行政罚款额度。根据对《条例》罚则内容的梳理,罚款金额最低1万元起罚,远高于修订前的最低2000元额度。对于发布无资质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利用上述检验信息进行等级评定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甚至可罚至100万元。

第二,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条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情节严重”的6种法定情形,并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实行从重从严罚款。

此外,《条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将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与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衔接,及时向社会公布。

禁止利用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据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王敬波院长介绍,《条例》从5个方面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一是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控制。《条例》规定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受托方负有审核监督的义务;受托方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信息将受到处罚。

二是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条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负有保存义务,并有义务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供所保管的信息。对于多次出现入网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违法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食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平台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三是完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务的,《条例》分别明确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责任。委托方应查验、留存受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受托方应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餐具饮具的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未按规定查验、留存的委托方将受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受托方将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

四是明确禁止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处罚。

五是加强对特殊食品监管。《条例》对保健食品的原料前处理、宣传和命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出厂检验、分类销售、广告分类管理作出了细化规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原料处理能力,非保健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以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其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进行特殊管理。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

落实举报奖励 强化普法宣传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手段隐蔽性高,首要的治理难题是“发现难”。国外有企业内部“吹哨人”主动揭黑。在我国,近年来曝光的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如南京冠生园月饼事件、上海福喜事件等,举报人都是企业内部员工。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食品安全法建立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条例》进一步规定举报奖励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且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预算。

北京尚左律师事务所毛伟旗律师介绍,《条例》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举报奖励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国家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特别是,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积极参与举报,条例明确规定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加大奖励力度。

此外,条例还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明确国务院食品监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素质教育,明确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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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处罚到人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大违法打击力度

2019-11-14 07:11:25 来源: 0 条评论

人民网北京11月13日电 (孝金波 孟植良)近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人民网记者了解到,本次修订的重点之一是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比如,提高违法成本,增设“处罚到人”制度,最高可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年收入10倍的罚款;建立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等等,目的是让不法分子不敢以身试法。

落实“处罚到人”建立黑名单制度

条文数量从原来的64条增加到86条,条文内容进行了大幅修改,特别是对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三章的修改力度很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这三种情形之一的,还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同时,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等新设法律责任中也明确要求依照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有责任的个人进行处罚。

条例第七十五条确立的“罚款到人”制度,是这次条例修订的一大亮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锦光表示,增加“罚款到人”制度的目的在于,在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所实施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情况下,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通过增加对企业负责人一定力度的罚款,一方面是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另一方面达到惩戒的效果,使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有责任的个人能够真正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因此,如果罚款数额比较小,起不到增加这一制度的目的;如果数额过大,势必要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实际上使当事人承担了无限责任,又有失公平。条例规定“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这一规定的幅度是比较可行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幅度范围内执行。

新条例还从其他3个方面加大了食品安全处罚力度。

首先,《条例》大幅提高食品安全违法行政罚款额度。根据对《条例》罚则内容的梳理,罚款金额最低1万元起罚,远高于修订前的最低2000元额度。对于发布无资质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利用上述检验信息进行等级评定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甚至可罚至100万元。

第二,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条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情节严重”的6种法定情形,并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实行从重从严罚款。

此外,《条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将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与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衔接,及时向社会公布。

禁止利用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据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王敬波院长介绍,《条例》从5个方面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一是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控制。《条例》规定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受托方负有审核监督的义务;受托方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信息将受到处罚。

二是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条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负有保存义务,并有义务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供所保管的信息。对于多次出现入网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违法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食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平台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三是完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务的,《条例》分别明确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责任。委托方应查验、留存受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受托方应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餐具饮具的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未按规定查验、留存的委托方将受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受托方将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

四是明确禁止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处罚。

五是加强对特殊食品监管。《条例》对保健食品的原料前处理、宣传和命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出厂检验、分类销售、广告分类管理作出了细化规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原料处理能力,非保健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以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其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进行特殊管理。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

落实举报奖励 强化普法宣传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手段隐蔽性高,首要的治理难题是“发现难”。国外有企业内部“吹哨人”主动揭黑。在我国,近年来曝光的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如南京冠生园月饼事件、上海福喜事件等,举报人都是企业内部员工。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食品安全法建立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条例》进一步规定举报奖励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且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预算。

北京尚左律师事务所毛伟旗律师介绍,《条例》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举报奖励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国家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特别是,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积极参与举报,条例明确规定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加大奖励力度。

此外,条例还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明确国务院食品监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素质教育,明确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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