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刻不容缓!
当17年前“非典”的阴影渐渐从很多人的记忆中消退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突然汹汹而来。震惊之余,人们不禁要问:这病毒从何而来?

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刻不容缓!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02-06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法律问题”系列报道之二

野生动物交易应否“一禁到底”

当17年前“非典”的阴影渐渐从很多人的记忆中消退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突然汹汹而来。震惊之余,人们不禁要问:这病毒从何而来?

1月20日晚,国家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组长钟南山院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流行病学分析,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来源很大可能是野生动物,比如竹鼠、獾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在追溯新型冠状病毒来源时,从武汉华南海鲜市场的585份环境样本中,检测到33份样品含有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并成功在阳性环境标本中分离病毒,提示该病毒来源于华南海鲜市场销售的野生动物。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与“非典”一样,这次同样是因为有人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同样付出生命的代价,同样举国抗“疫”。为此,一些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呼吁:完善立法加强执法,禁止一切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野味交易屡禁不止

疫情发生后,浙江大学法学硕士生肖瑶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生李波分别在两个网络交易平台上搜索到大量野生动物售卖信息。

“1月23日和24日,我在A网络交易平台搜索野味,找到了蛇肉、孔雀肉、娃娃鱼(大鲵)、梅花鹿肉等20余种商品。这些商品的介绍中包含‘野生’‘现杀’‘新鲜’等字眼。”肖瑶告诉记者,梅花鹿和娃娃鱼分别属于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按照该网络交易平台的规则,梅花鹿、娃娃鱼这类野味属于生鲜,对售卖生鲜的商家没有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要求。

“1月20日,我在B网络交易平台上搜索到大量野生动物售卖信息,现在回头翻看,很多商品已经被下架或删除。”李波认为,这些野味商品不能排除非法买卖的可能,所以在疫情暴发后纷纷下架了。

1月20日,在B网络平台检索“鳄鱼肉”跳出的网络界面。

“野生动物保护法只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对于其他野生动物则没有禁止食用。”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钱叶芳告诉记者,因为“野生”的特点,很多野生动物并没有相应的屠宰检疫规程。在尚未制定野生动物屠宰检疫规程的情况下允许食用野生动物,无异于放任人畜传染病的发生。

野生动物交易应否“一禁到底”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但是,该法并没有禁止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和其他动物的交易。也就是说,目前的法律是允许部分野生动物进行交易的。但是,数次疫情的暴发都与野生动物交易脱不开干系,野生动物交易应否“一禁到底”?

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发布公告,要求自1月26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严惩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

对此,钱叶芳表示:“无论是从生态平衡角度,还是从防疫和公共健康的角度,禁止一切野生动物交易都是正当的、合理的。”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表达了同样的看法:“自然界的生态系统是非常和谐平衡的,但是野生动物交易打破了这种平衡。疫情的暴发,让我们看到了违反自然规律付出的代价,必须彻底粉碎‘捕猎——运输——贩卖——消费’野生动物的黑色利益链,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野生动物交易,但是其中人工繁育许可制度的存在,让一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让这部法律的效力大打折扣。” 某公益基金负责人刘慧莉观点非常明确:“野生动物买卖,无论是否养殖,都必须‘一禁到底’。”她认为,在当下中国,养殖野生动物一边宣称可以替代盗猎市场,一边迎合野生动物消费市场,这在本质上是与保护野生动物相矛盾的,无法避免出现“盗猎洗白”现象,最终仍然会伤害野外种群。

记者采访了解到,野生动物的养殖成本远高于野外收购,真正养殖野生动物的少之又少,许多养殖场办人工繁育许可证,就是为了可以合法收购野外盗猎野生动物,也就是“盗猎洗白”,很多人利用合法的身份进行野生动物买卖。

尽快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执法机制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从控制野生动物买卖的源头来看,林业草原、渔业等部门对保护野生动物担负着重要责任。

“相关行政机关应该建立联合协作的执法线索移送机制,对不合法的野生动物交易行为,要及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置,不能放任不管。”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吴锋告诉记者,打击野生动物交易,应当加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力度,各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及时将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不能以罚代刑、一罚了之。公安机关在获取相关线索后,应及时侦查,涉嫌犯罪的,要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我准备提出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建议,建议禁止一切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机制。”赵皖平告诉记者。

“不可否认,‘非典’和这次疫情的暴发,都暴露出我国野生动物管理中的问题。少数人得利的不当行业,为什么要把整个国家和民族拖下水?下次再有野生动物传播病毒的情况发生,国家、社会和民众还能承受吗?国计民生的重大损失谁能承担?”“护生文丛”主编莽萍教授的“三问”发人深省。

1月31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社会法研究中心、北京联合大学法律系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抗疫工作组、首都爱护动物协会6家单位联合建议修法禁食野生动物,建立全面、长效动物防疫法律机制。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已经有100多家单位联合署名。

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已经刻不容缓!

(文字:孙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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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刻不容缓!

2020-02-06 18:08:51 来源: 0 条评论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法律问题”系列报道之二

野生动物交易应否“一禁到底”

当17年前“非典”的阴影渐渐从很多人的记忆中消退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突然汹汹而来。震惊之余,人们不禁要问:这病毒从何而来?

1月20日晚,国家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组长钟南山院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流行病学分析,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来源很大可能是野生动物,比如竹鼠、獾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在追溯新型冠状病毒来源时,从武汉华南海鲜市场的585份环境样本中,检测到33份样品含有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并成功在阳性环境标本中分离病毒,提示该病毒来源于华南海鲜市场销售的野生动物。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与“非典”一样,这次同样是因为有人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同样付出生命的代价,同样举国抗“疫”。为此,一些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呼吁:完善立法加强执法,禁止一切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野味交易屡禁不止

疫情发生后,浙江大学法学硕士生肖瑶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生李波分别在两个网络交易平台上搜索到大量野生动物售卖信息。

“1月23日和24日,我在A网络交易平台搜索野味,找到了蛇肉、孔雀肉、娃娃鱼(大鲵)、梅花鹿肉等20余种商品。这些商品的介绍中包含‘野生’‘现杀’‘新鲜’等字眼。”肖瑶告诉记者,梅花鹿和娃娃鱼分别属于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按照该网络交易平台的规则,梅花鹿、娃娃鱼这类野味属于生鲜,对售卖生鲜的商家没有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要求。

“1月20日,我在B网络交易平台上搜索到大量野生动物售卖信息,现在回头翻看,很多商品已经被下架或删除。”李波认为,这些野味商品不能排除非法买卖的可能,所以在疫情暴发后纷纷下架了。

1月20日,在B网络平台检索“鳄鱼肉”跳出的网络界面。

“野生动物保护法只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对于其他野生动物则没有禁止食用。”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钱叶芳告诉记者,因为“野生”的特点,很多野生动物并没有相应的屠宰检疫规程。在尚未制定野生动物屠宰检疫规程的情况下允许食用野生动物,无异于放任人畜传染病的发生。

野生动物交易应否“一禁到底”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但是,该法并没有禁止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和其他动物的交易。也就是说,目前的法律是允许部分野生动物进行交易的。但是,数次疫情的暴发都与野生动物交易脱不开干系,野生动物交易应否“一禁到底”?

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发布公告,要求自1月26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严惩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

对此,钱叶芳表示:“无论是从生态平衡角度,还是从防疫和公共健康的角度,禁止一切野生动物交易都是正当的、合理的。”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表达了同样的看法:“自然界的生态系统是非常和谐平衡的,但是野生动物交易打破了这种平衡。疫情的暴发,让我们看到了违反自然规律付出的代价,必须彻底粉碎‘捕猎——运输——贩卖——消费’野生动物的黑色利益链,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野生动物交易,但是其中人工繁育许可制度的存在,让一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让这部法律的效力大打折扣。” 某公益基金负责人刘慧莉观点非常明确:“野生动物买卖,无论是否养殖,都必须‘一禁到底’。”她认为,在当下中国,养殖野生动物一边宣称可以替代盗猎市场,一边迎合野生动物消费市场,这在本质上是与保护野生动物相矛盾的,无法避免出现“盗猎洗白”现象,最终仍然会伤害野外种群。

记者采访了解到,野生动物的养殖成本远高于野外收购,真正养殖野生动物的少之又少,许多养殖场办人工繁育许可证,就是为了可以合法收购野外盗猎野生动物,也就是“盗猎洗白”,很多人利用合法的身份进行野生动物买卖。

尽快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执法机制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从控制野生动物买卖的源头来看,林业草原、渔业等部门对保护野生动物担负着重要责任。

“相关行政机关应该建立联合协作的执法线索移送机制,对不合法的野生动物交易行为,要及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置,不能放任不管。”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吴锋告诉记者,打击野生动物交易,应当加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力度,各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及时将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不能以罚代刑、一罚了之。公安机关在获取相关线索后,应及时侦查,涉嫌犯罪的,要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我准备提出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建议,建议禁止一切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机制。”赵皖平告诉记者。

“不可否认,‘非典’和这次疫情的暴发,都暴露出我国野生动物管理中的问题。少数人得利的不当行业,为什么要把整个国家和民族拖下水?下次再有野生动物传播病毒的情况发生,国家、社会和民众还能承受吗?国计民生的重大损失谁能承担?”“护生文丛”主编莽萍教授的“三问”发人深省。

1月31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社会法研究中心、北京联合大学法律系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抗疫工作组、首都爱护动物协会6家单位联合建议修法禁食野生动物,建立全面、长效动物防疫法律机制。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已经有100多家单位联合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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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孙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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