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打造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屏障,将为实现“美丽中国”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大意义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生产力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在满足物质生活需要基础上对生态环境提出新需求。党中央提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要求,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新期盼。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度是保障。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努力建设“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美丽中国,需要建立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将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纳入制度轨道,充分彰显制度权威。
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选择。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五位一体”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生态环境是经济持续发展最为重要的基础。自然界是劳动对象的重要内容,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建设就难以持续发展。良好生态环境也为社会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人民健康水平、公共卫生、安居乐业等社会建设内容无不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表征之一就是实现包括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内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有定型、成熟、有效的生态文明制度,保障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科学、持续运转,提升国家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完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有助于推进生态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贡献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中国智慧的现实需要。人类共有一个家园,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和共同责任,建设绿色家园是全世界民众的共同夙愿。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显著成就。联合国副秘书长索尔海姆说,全球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中国智慧,中国的经验可以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跳出先污染再治理的怪圈,在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保障强劲、可持续的增长。总结提炼中国生态治理的成功经验并上升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可以为世界其他国家解决环境问题贡献中国智慧,使发展中国家搭乘上中国的“绿色快车”,为推动世界绿色发展、维护全球生态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价值取向
秉持“生态兴则文明兴”的价值理念。人类社会发展史归根结底是一部人类与自然、生态与文明的关系史。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类文明就能兴盛;反之,人类将遭受到自然的惩罚,文明就要衰落。历史上,作为西亚最早文明的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居民为了耕地而毁灭了森林,渐为沙尘所掩埋而成为不毛之地,教训十分深刻。当今世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短缺问题十分普遍,系统性、全球性生态危机十分突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生态”与“文明”的战略视角,深化了生态与文明关系的认识,把生态文明建设确立为“千年大计”。因此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站在文明延续、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秉持“生态兴则文明兴”的价值理念,实现制度体系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党始终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坚持这一立场,首先要深入调查研究。要问计于民,善于发现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环境问题,通过科学制度解决好这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痛点”“堵点”。其次要坚持群众路线。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基础上制定生态文明制度,各项制度在群众实践中不断得到检验和完善,确保人民群众拥有生态文明制度制定的参与权、评判权、话语权,以人民群众的需求判断决策、矫正偏差,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目标。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历史亘古不变的话题。中华民族在长期生产实践中孕育了丰富的生态智慧。“天地人和”“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等哲学思想体现了人与自然友好平等的观念。随着近代工业文明的兴起,人与自然的关系呈现“主客二分”的特点。人们为了追求生产力的发展,不惜过度开发自然资源,严重破坏生态平衡,最终造成大自然对人类的报复,引发生态危机。马克思科学地阐明了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中国共产党人在继承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弘扬中华优秀生态文化基础上,深化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自然是生命之母,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也是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价值目标。
在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解决企业生产造成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以及个人不良生活方式造成的资源浪费的问题,一要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全程保护,建立生产、生活、生态三方综合立体的源头防控,构建事前预防、过程监督和事后追责的生态保护机制。二要完善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和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在尊重行政管理区域独立性与自然生态环境整体性的基础上,科学把握山水林田湖草的共生性、各种污染物的交互作用以及水气土跨界交互污染等客观规律,发挥陆海间、区域间、部门间联动作用,解决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不统一、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三要完善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统筹推进绿色生产和消费领域法律法规工作。全面废除现行法律法规中与绿色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时调整不符合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条款,完善地方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章制度。完善绿色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发展。
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首先要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健全自然资源产权体系,推动自然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加快构建科学的自然资源产权体系,明确自然资源使用者的具体责任和权利,划清各类自然资源使用权、所有权的边界,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督有效的基础性生态文明制度。其次要健全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政策体系。实行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在资源利用过程中,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提升人民群众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落实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采用强制性手段确保自然资源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支付相应费用,以确保合理配置自然资源,防止资源浪费现象。
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考察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这就要求协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一是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运用系统思维方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良好运转。二是健全国家公园保护制度。科学设置各类自然保护地,确保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性保护。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制定自然保护地相关政策和制度,实行全过程统一管理。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考核,强化自然保护地监测、评估、考核、监督,逐步形成一整套体系完备、监管有力的监督管理制度。三是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严惩毁林开荒、围湖造田等生态破坏行为,坚持谁破坏、谁赔偿的原则,形成严密高效的制度安排。
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考责、履责和追责的环环相扣的制度链条是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一是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领导干部要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将环境破坏成本、生态资源消耗等一系列反映生态效益的指标纳入到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根据生态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对相应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加强监管力度。二是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三是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办法,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评估方法和实施机制,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
(作者:江苏省人民政府参事,江苏长江经济带研究院院长,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南通大学基地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