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实践不变形不走样
——访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于志刚">
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不变形不走样
——访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于志刚

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不变形不走样
——访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于志刚

来源:求是网2020-05-28

香港回归近23年以来,中央政府坚定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一国两制”实践在香港的成就有目共睹。与此同时,“一国两制”的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临着新的风险与挑战。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十分及时,十分必要,十分重要,将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筑牢制度根基。

为更加深入地理解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及时性、必要性、重要性,求是网记者特别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于志刚。

“一国两制”的严格前提和底线不可逾越

香港的回归,是“一国两制”结出的第一个硕果。关于“一国两制”的正确理解,习近平总书记生动地指出:“‘一国’是根,根深才能叶茂;‘一国’是本,本固才能枝荣。”在“一国”与“两制”的关系上,“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对此,于志刚代表表示,必须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准确认识理解和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于志刚代表认为,“一国两制”在香港实践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有的甚至严重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香港回归近23年来,在宪法与基本法的宪制关联及共同治理香港的制度衔接机制上,留下了较多的制度空白和模糊空间。2003年反23条立法大游行和2012年反国民教育风波,2014年香港非法“占中”和2019年香港反修例运动,严重破坏了“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秩序的宪制平衡及国家安全底线,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的23条立法有被长期“搁置”的风险。2020年以来,香港反对派对通过选举夺权实现“完全自治”的图谋,更是对于“一国两制”的背叛,我国的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必须予以坚决遏制。

于志刚代表强调,“一国两制”是有严格前提和底线的:其一,必须保障国家的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香港不能成为“反中乱港”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基地,不仅香港人不能从事此类反国家活动,也绝不允许提供便利给外国势力从事此类活动,这是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的目的所在;其二,香港管治的宪制平衡应建立在爱国者治港、按照宪法和基本法治港的基础之上,如果香港不再是爱国者治港,如果香港脱离“一国两制”而图谋“完全自治”,就是对“一国两制”的背叛。

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

今年是香港基本法制定通过30周年。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这是对“一国两制”宪制框架最完整和最准确的规范定义,需要在具体制度建设层面有序推进和实现。

于志刚代表指出,对于宪法和基本法关系的错误甚至是恶意的曲解,亟需澄清以下几点。

第一,基本法的唯一宪制基础只能是中国宪法,而不是《中英联合声明》,后者是国际法律文件,是两国政府就解决香港治权移交问题签署的双边协议,已在香港回归时完全履行。我国宪法和基本法构成香港宪制基础,而中国宪法又是“基础中的基础”,是基本法的宪制基础。

第二,宪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整体有效并适用,在具体适用性上按照“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特殊制度安排而有所悬置,悬置哪些条款由中国宪法秩序本身决定及调整。

第三,香港基本法不是“小宪法”,它的宪制基础是中国宪法,它的不清晰和空白地带由中国宪法秩序予以解释和补充。

第四,中央不仅享有全面管治权,而且享有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对于授予香港的所有自治权力的全面监督权。

第五,基本法的国家法属性要求完善国家安全法制,排除外国势力干预及香港极端势力破坏,将香港纳入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之中,这并非要求香港实行与内地完全相同的国家安全法,而是在“一国两制”框架内兑现国家安全法治承诺,实行维护和切合于香港法律秩序的国家安全法制。

正确把握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香港的高度自治权的关系

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要把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建设和执法工作,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

于志刚代表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审时度势提出了“全面管治权”法理架构,是对香港部分人过度强调“两制”而疏离“一国”的基本法解释的纠偏,逐步取得治港的新共识及制度性进展。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重要讲话,以及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港澳部分表述,进一步确定了新时代香港“一国两制”与基本法实施的国家战略与体制框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主题下提出了完善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若干制度,例如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以及建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监督机制等。今天讨论的《决定(草案)》,就是落实其中的内容,目的是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不变形,不走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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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不变形不走样
——访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于志刚

2020-05-28 22:08:25 来源:

香港回归近23年以来,中央政府坚定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一国两制”实践在香港的成就有目共睹。与此同时,“一国两制”的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临着新的风险与挑战。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十分及时,十分必要,十分重要,将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筑牢制度根基。

为更加深入地理解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及时性、必要性、重要性,求是网记者特别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于志刚。

“一国两制”的严格前提和底线不可逾越

香港的回归,是“一国两制”结出的第一个硕果。关于“一国两制”的正确理解,习近平总书记生动地指出:“‘一国’是根,根深才能叶茂;‘一国’是本,本固才能枝荣。”在“一国”与“两制”的关系上,“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对此,于志刚代表表示,必须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准确认识理解和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于志刚代表认为,“一国两制”在香港实践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有的甚至严重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香港回归近23年来,在宪法与基本法的宪制关联及共同治理香港的制度衔接机制上,留下了较多的制度空白和模糊空间。2003年反23条立法大游行和2012年反国民教育风波,2014年香港非法“占中”和2019年香港反修例运动,严重破坏了“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秩序的宪制平衡及国家安全底线,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的23条立法有被长期“搁置”的风险。2020年以来,香港反对派对通过选举夺权实现“完全自治”的图谋,更是对于“一国两制”的背叛,我国的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必须予以坚决遏制。

于志刚代表强调,“一国两制”是有严格前提和底线的:其一,必须保障国家的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香港不能成为“反中乱港”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基地,不仅香港人不能从事此类反国家活动,也绝不允许提供便利给外国势力从事此类活动,这是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的目的所在;其二,香港管治的宪制平衡应建立在爱国者治港、按照宪法和基本法治港的基础之上,如果香港不再是爱国者治港,如果香港脱离“一国两制”而图谋“完全自治”,就是对“一国两制”的背叛。

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

今年是香港基本法制定通过30周年。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这是对“一国两制”宪制框架最完整和最准确的规范定义,需要在具体制度建设层面有序推进和实现。

于志刚代表指出,对于宪法和基本法关系的错误甚至是恶意的曲解,亟需澄清以下几点。

第一,基本法的唯一宪制基础只能是中国宪法,而不是《中英联合声明》,后者是国际法律文件,是两国政府就解决香港治权移交问题签署的双边协议,已在香港回归时完全履行。我国宪法和基本法构成香港宪制基础,而中国宪法又是“基础中的基础”,是基本法的宪制基础。

第二,宪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整体有效并适用,在具体适用性上按照“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特殊制度安排而有所悬置,悬置哪些条款由中国宪法秩序本身决定及调整。

第三,香港基本法不是“小宪法”,它的宪制基础是中国宪法,它的不清晰和空白地带由中国宪法秩序予以解释和补充。

第四,中央不仅享有全面管治权,而且享有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对于授予香港的所有自治权力的全面监督权。

第五,基本法的国家法属性要求完善国家安全法制,排除外国势力干预及香港极端势力破坏,将香港纳入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之中,这并非要求香港实行与内地完全相同的国家安全法,而是在“一国两制”框架内兑现国家安全法治承诺,实行维护和切合于香港法律秩序的国家安全法制。

正确把握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香港的高度自治权的关系

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要把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建设和执法工作,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

于志刚代表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审时度势提出了“全面管治权”法理架构,是对香港部分人过度强调“两制”而疏离“一国”的基本法解释的纠偏,逐步取得治港的新共识及制度性进展。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重要讲话,以及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港澳部分表述,进一步确定了新时代香港“一国两制”与基本法实施的国家战略与体制框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主题下提出了完善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若干制度,例如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以及建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监督机制等。今天讨论的《决定(草案)》,就是落实其中的内容,目的是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不变形,不走样。

[责任编辑: 熊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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