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侵权有“法”管了,我的信息我做主
信息安全是一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长期博弈,任何主体都不能置身度外。然而,很长一段时间,企业的信息安全利益却远高于信息安全责任,相反地,个人的信息利益较少,信息安全责任几乎只能自担,缺乏足够的救济渠道。因此在立法层面,我们应有所作为,消解这一不对等,重新分配信息安全的权责比重,提升企业保护隐私的社会责任,减轻公众信息泄露的焦虑,奠定一个更安全、更良性的信息环境。

数据侵权有“法”管了,我的信息我做主

来源:红网2020-10-17

近年来,个人信息的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日益猖獗,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13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首次亮相,从确立“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一系列规则等方面,全面加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10月14日 《新华每日电讯》)

信息安全是一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长期博弈,任何主体都不能置身度外。然而,很长一段时间,企业的信息安全利益却远高于信息安全责任,相反地,个人的信息利益较少,信息安全责任几乎只能自担,缺乏足够的救济渠道。因此在立法层面,我们应有所作为,消解这一不对等,重新分配信息安全的权责比重,提升企业保护隐私的社会责任,减轻公众信息泄露的焦虑,奠定一个更安全、更良性的信息环境。

信息的关键在于告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确立“告知——同意”规则,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这也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的核心要义。草案要求事先告知应当以外在显著的方式、简明浅显的语言来进行,这就要求信息处理者对用户所做的告知必须诚实清晰,不能刻意隐瞒欺骗。这也倒逼企业杜绝在“弱隐私保护”上推涛作浪,或者把未来发展建立于收割弱隐私保护“红利”的基础之上。与此同时,草案明确指出如若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理应重新征得用户个人同意,这意味着一次性取得、概括性授权的“霸王条款”将成为过去。

当然,个人信息的处理和运用牵扯到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告知——同意”规则也应规定得更为周密详尽,比方说,对于用户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不同的有针对性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对自然人权利的规定,在撤回权之外,增加查询、更正、删除等权利。

就目前而言,对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还有诸多细化、完善空间。在立法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还要综合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执法行动,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完善事前保护、事后救济机制,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再上新台阶,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综合保障。

作者:孔德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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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侵权有“法”管了,我的信息我做主

2020-10-17 07:50:05 来源: 0 条评论

近年来,个人信息的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日益猖獗,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13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首次亮相,从确立“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一系列规则等方面,全面加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10月14日 《新华每日电讯》)

信息安全是一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长期博弈,任何主体都不能置身度外。然而,很长一段时间,企业的信息安全利益却远高于信息安全责任,相反地,个人的信息利益较少,信息安全责任几乎只能自担,缺乏足够的救济渠道。因此在立法层面,我们应有所作为,消解这一不对等,重新分配信息安全的权责比重,提升企业保护隐私的社会责任,减轻公众信息泄露的焦虑,奠定一个更安全、更良性的信息环境。

信息的关键在于告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确立“告知——同意”规则,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这也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的核心要义。草案要求事先告知应当以外在显著的方式、简明浅显的语言来进行,这就要求信息处理者对用户所做的告知必须诚实清晰,不能刻意隐瞒欺骗。这也倒逼企业杜绝在“弱隐私保护”上推涛作浪,或者把未来发展建立于收割弱隐私保护“红利”的基础之上。与此同时,草案明确指出如若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理应重新征得用户个人同意,这意味着一次性取得、概括性授权的“霸王条款”将成为过去。

当然,个人信息的处理和运用牵扯到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告知——同意”规则也应规定得更为周密详尽,比方说,对于用户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不同的有针对性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对自然人权利的规定,在撤回权之外,增加查询、更正、删除等权利。

就目前而言,对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还有诸多细化、完善空间。在立法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还要综合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执法行动,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完善事前保护、事后救济机制,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再上新台阶,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综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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