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数字服务确立数据使用规则
近日,深圳落实综合改革试点又一成果落地——《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为数字服务确立数据使用规则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1-07-12

作者:盘和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近日,深圳落实综合改革试点又一成果落地——《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条例》坚持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并重,对市民深恶痛绝的App“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大数据杀熟”、超必要进行个人信息收集、强制个性化广告推荐等问题说“不”,并对这些行为给予重罚。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基础要素,发挥数字经济的魅力,正确使用数据是绕不开的话题。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要素变得越来越重要,社会的数据储量也越来越大,对数据使用和处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为数据使用主体确立数据使用规则。只有明确使用规则,才能约束使用主体的行为,用清晰的准绳来规范数据要素的使用。

首先,数据的获取要遵行“非必要不使用”原则。企业在收集用户数据时,绝不是越多越好,而是在应用程序正常运行的范围内越少收集用户信息越好。此次发布的《条例》就明确针对部分App强制要求用户全面授权的行为将进行的处罚,规定数据处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非必需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核心功能或者服务。用户信息的所有权属于用户自己,用户可以根据使用App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数据,但绝不意味着需要将其数据和盘托出,滥用数据、强制获取数据都是对用户权益的侵害。

其次,正如《条例》中指出的,在数据的使用和处理中要落实“告知—同意”原则。用户数据属于用户自身无可非议,只是由于其数据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够彰显价值,所以才需要在安全的前提下向数据服务商提供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数据就属于企业,企业只是获得了在用户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和处理数据的权利。因此,企业的一切数据获取、处理行为都应当以用户的同意为前提,隐瞒等行为均应当得到应有的处罚。同时,在对待数据主体时,要秉承公平、透明原则,不能把用户蒙在鼓里。

“大数据杀熟”就是典型的借助信息优势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条例》也明确了数据公平竞争的有关制度,针对“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数字经济中,企业拥有着一定的数据优势,但这个优势是用户赋予的,不应成为企业变相牟利的工具,成为其侵犯用户权益的武器。

最后,在深入数据挖掘时,要强调“有限、适度”原则。用户数据的价值是在使用中呈现的,出于这个动机,企业会不断地对用户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并进一步扩大数据的应用范围。然而,数据时代的“量”固然重要,“质”才是更核心的因素。一味强调对数据资源的量的获取和挖掘,对用户的过度索权,挑战用户的底线,只会损害用户共享数据的意愿,这是在透支数字经济的未来。而且,这种数据资源导向的发展模式,最终也会让企业陷入“资源诅咒”,过度关注数据的收集和挖掘,而不是如何高效使用数据和优化服务。企业应当在有限范围内适度使用用户数据,尽可能在现有数据要求下提供有针对性的定制服务,在满足用户多样化需求的过程中建立稳定的用户群体,这才是长远发展应有之义。

当前数字经济发展从萌芽走向繁荣,在促创新、拓市场的同时,更需要立规矩,应当明确企业App等主体的数据使用原则,合理规范数据处理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数据安全和数据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倒逼企业跳出“资源诅咒”,实现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光明日报》( 2021年07月12日 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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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数字服务确立数据使用规则

2021-07-12 10:11:18 来源: 0 条评论

作者:盘和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近日,深圳落实综合改革试点又一成果落地——《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条例》坚持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并重,对市民深恶痛绝的App“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大数据杀熟”、超必要进行个人信息收集、强制个性化广告推荐等问题说“不”,并对这些行为给予重罚。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基础要素,发挥数字经济的魅力,正确使用数据是绕不开的话题。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要素变得越来越重要,社会的数据储量也越来越大,对数据使用和处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为数据使用主体确立数据使用规则。只有明确使用规则,才能约束使用主体的行为,用清晰的准绳来规范数据要素的使用。

首先,数据的获取要遵行“非必要不使用”原则。企业在收集用户数据时,绝不是越多越好,而是在应用程序正常运行的范围内越少收集用户信息越好。此次发布的《条例》就明确针对部分App强制要求用户全面授权的行为将进行的处罚,规定数据处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非必需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核心功能或者服务。用户信息的所有权属于用户自己,用户可以根据使用App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数据,但绝不意味着需要将其数据和盘托出,滥用数据、强制获取数据都是对用户权益的侵害。

其次,正如《条例》中指出的,在数据的使用和处理中要落实“告知—同意”原则。用户数据属于用户自身无可非议,只是由于其数据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够彰显价值,所以才需要在安全的前提下向数据服务商提供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数据就属于企业,企业只是获得了在用户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和处理数据的权利。因此,企业的一切数据获取、处理行为都应当以用户的同意为前提,隐瞒等行为均应当得到应有的处罚。同时,在对待数据主体时,要秉承公平、透明原则,不能把用户蒙在鼓里。

“大数据杀熟”就是典型的借助信息优势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条例》也明确了数据公平竞争的有关制度,针对“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数字经济中,企业拥有着一定的数据优势,但这个优势是用户赋予的,不应成为企业变相牟利的工具,成为其侵犯用户权益的武器。

最后,在深入数据挖掘时,要强调“有限、适度”原则。用户数据的价值是在使用中呈现的,出于这个动机,企业会不断地对用户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并进一步扩大数据的应用范围。然而,数据时代的“量”固然重要,“质”才是更核心的因素。一味强调对数据资源的量的获取和挖掘,对用户的过度索权,挑战用户的底线,只会损害用户共享数据的意愿,这是在透支数字经济的未来。而且,这种数据资源导向的发展模式,最终也会让企业陷入“资源诅咒”,过度关注数据的收集和挖掘,而不是如何高效使用数据和优化服务。企业应当在有限范围内适度使用用户数据,尽可能在现有数据要求下提供有针对性的定制服务,在满足用户多样化需求的过程中建立稳定的用户群体,这才是长远发展应有之义。

当前数字经济发展从萌芽走向繁荣,在促创新、拓市场的同时,更需要立规矩,应当明确企业App等主体的数据使用原则,合理规范数据处理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数据安全和数据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倒逼企业跳出“资源诅咒”,实现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光明日报》( 2021年07月12日 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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