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又一保障措施出台——
工资保证金不低于工程施工合同额百分之一
日前,《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成为解决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一项重要兜底保障措施。

解决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又一保障措施出台——
工资保证金不低于工程施工合同额百分之一

来源:人民日报2021-11-04

人民日报北京11月3日电 (记者李心萍)日前,《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成为解决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一项重要兜底保障措施。

据介绍,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2016年开始,工程建设领域就已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地陆续建立并实施该制度,取得较好效果。但由于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在账户开立和存储主体、比例、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使得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适从,有的还被层层加码、增加了资金压力。设立保证金制度,既要维护农民工基本权益,也要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占用企业流动资金,更要理顺管理体制,形成全国统一规范。

施工总承包方怎样存储工资保证金?过去,一些地方要求资金存储比例达5%,甚至更高。《规定》则统一要求这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针对一些地方要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都要存储工资保证金的问题,《规定》明确,工资保证金存储主体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他主体均不需再存储。

一旦发生工资拖欠,如何动用工资保证金?根据《规定》,发生欠薪时,由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社部门可向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由银行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直接支付给被欠薪农民工。

据介绍,在使用工资保证金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补足工资保证金。如果未按照《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由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建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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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又一保障措施出台——
工资保证金不低于工程施工合同额百分之一

2021-11-04 09:53:00 来源: 0 条评论

人民日报北京11月3日电 (记者李心萍)日前,《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成为解决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一项重要兜底保障措施。

据介绍,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2016年开始,工程建设领域就已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地陆续建立并实施该制度,取得较好效果。但由于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在账户开立和存储主体、比例、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使得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适从,有的还被层层加码、增加了资金压力。设立保证金制度,既要维护农民工基本权益,也要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占用企业流动资金,更要理顺管理体制,形成全国统一规范。

施工总承包方怎样存储工资保证金?过去,一些地方要求资金存储比例达5%,甚至更高。《规定》则统一要求这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针对一些地方要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都要存储工资保证金的问题,《规定》明确,工资保证金存储主体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他主体均不需再存储。

一旦发生工资拖欠,如何动用工资保证金?根据《规定》,发生欠薪时,由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社部门可向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由银行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直接支付给被欠薪农民工。

据介绍,在使用工资保证金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补足工资保证金。如果未按照《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由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建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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