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告公共场所居民小区扫码通行具体措施

上海通告公共场所居民小区扫码通行具体措施

在5月23日召开的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大数据中心副主任朱俊伟通报,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疫情防控管理,上海推广应用“场所码”“数字哨兵”核验人员健康信息,具体措施如下:

一、市民出入有明确疫情防控要求的公共场所,须凭“随申码”绿码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出入居民小区,须凭“随申码”绿码;有紧急就医等特殊情形的除外。

二、市民出入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时应当配合工作人员,主动扫“场所码”或出示“随申码”(实体身份证)刷“数字哨兵”进行核验。

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均应当部署“场所码”或“数字哨兵”。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当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场所码”“数字哨兵”的点位规划和布设,准确填报使用场所名称、地址等信息,不得将“场所码”“数字哨兵”布设在与填报地址不一致的场所。“场所码”应当张贴在场所入口醒目位置,同一场所点位可张贴多张。在人流密集、通行效率要求高的场所入口倡导部署“数字哨兵”,实现快速核验通过。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做到“应扫尽扫、逢扫必验,不漏一人”。发现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应当拒绝该人员出入,并第一时间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启动相应疫情防控措施。

四、无法扫码、亮码的市民可以出示本人身份证和纸质离线“随申码”,由场所工作人员确认身份后,用手机“随申办”移动端,扫描市民的纸质离线“随申码”,核验健康状态,并登记信息。健康状态无异常的,准予通行。

五、没有部署“场所码”或“数字哨兵”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等,不得复工复产复市复学、不得创建“无疫小区”。

六、对拒不执行“扫码通行”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场所或人员,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场所码”“数字哨兵”设置、管理和使用不规范,导致信息收集不完整、不准确并影响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的,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按照“最小够用”原则,对使用“场所码”和“数字哨兵”收集的个人信息,仅用于疫情防控期间流行病学调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本市疫情防控情况适时动态调整。之前发布的关于“场所码”和“数字哨兵”的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朱俊伟介绍,本通告和实施指南相关内容可以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微信公众号、“随申办”微信公众号,“随申办”支付宝生活号查阅,感谢广大市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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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告公共场所居民小区扫码通行具体措施

2022-05-23 14:38:41 来源:

在5月23日召开的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大数据中心副主任朱俊伟通报,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疫情防控管理,上海推广应用“场所码”“数字哨兵”核验人员健康信息,具体措施如下:

一、市民出入有明确疫情防控要求的公共场所,须凭“随申码”绿码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出入居民小区,须凭“随申码”绿码;有紧急就医等特殊情形的除外。

二、市民出入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时应当配合工作人员,主动扫“场所码”或出示“随申码”(实体身份证)刷“数字哨兵”进行核验。

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均应当部署“场所码”或“数字哨兵”。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当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场所码”“数字哨兵”的点位规划和布设,准确填报使用场所名称、地址等信息,不得将“场所码”“数字哨兵”布设在与填报地址不一致的场所。“场所码”应当张贴在场所入口醒目位置,同一场所点位可张贴多张。在人流密集、通行效率要求高的场所入口倡导部署“数字哨兵”,实现快速核验通过。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做到“应扫尽扫、逢扫必验,不漏一人”。发现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应当拒绝该人员出入,并第一时间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启动相应疫情防控措施。

四、无法扫码、亮码的市民可以出示本人身份证和纸质离线“随申码”,由场所工作人员确认身份后,用手机“随申办”移动端,扫描市民的纸质离线“随申码”,核验健康状态,并登记信息。健康状态无异常的,准予通行。

五、没有部署“场所码”或“数字哨兵”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等,不得复工复产复市复学、不得创建“无疫小区”。

六、对拒不执行“扫码通行”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场所或人员,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场所码”“数字哨兵”设置、管理和使用不规范,导致信息收集不完整、不准确并影响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的,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按照“最小够用”原则,对使用“场所码”和“数字哨兵”收集的个人信息,仅用于疫情防控期间流行病学调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本市疫情防控情况适时动态调整。之前发布的关于“场所码”和“数字哨兵”的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朱俊伟介绍,本通告和实施指南相关内容可以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微信公众号、“随申办”微信公众号,“随申办”支付宝生活号查阅,感谢广大市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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