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永川区银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科、段昌利、许后荣、许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永法民初字第07672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齐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世华与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342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世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张世华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杨开金: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泽容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8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杨开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永川区房产管理部门协助原告周泽容办理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北路161幢3-2-2#房屋(永川区房地证2010字第H108546号)的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80元,由被告杨开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昌金:
本院受理原告唐祖玲与被告黄廷云、邹其亮、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唐祖玲与被告邹昌金于2014年5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由被告邹昌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唐祖玲购房款损失279800元和税费损失8028.70元及利息损失(以287828.70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唐祖玲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0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邹昌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程灿(身份证:510281197902086810):
本院受理原告彭贤俊与被告程灿、杨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不能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8民初7620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须知、办案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文新、人民陪审员程高容、杨霞,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原告的诉讼请求:1、由程灿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由杨艳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唐世彬、徐玲:
本院受理原告李远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5日上午10点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段渝、重庆酷狗熊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华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5日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李先会、重庆穗糠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华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5日上午11点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王斌、刘步恩:
本院受理原告袁志勇与被告王斌、刘步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5年4月算至付清之日止);
2、判决令被告支付抵押登记费用630元;
3、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产(位于永川区松溉镇解放街鑫沁苑3栋1单元3-1、1-9号门面,产权证号2012字第65131号、H165129号)优先受偿。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3日下午3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石波、代理审判员孙彦彦、人民陪审员杨川。
黄荣(身份证:510229196401254310):
本院受理原告高仁华与被告黄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不能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832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由被告归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周兰、高锋、张学琪:
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申请执行周兰、高锋、张学琪(2016)渝0118执225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执2257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1792.82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750元。三、负担本案执行费375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王平:
本院执行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申请执行王平(2016)渝0118执2244号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执2244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71622.25元及利息、滞纳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
二、负担本案执行费247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罗平:
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申请执行罗平(2016)渝0118执2829号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执2829号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9935.18元及利息、滞纳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40元。
二、负担本案执行费645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王光洪(身份证:510281198103060555):
本院受理原告陈章彬与被告王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不能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791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由被告归还借款2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凌宗城(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308263452):蔡卓利(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8401126667):
本院受理原告何俊江与被告凌宗城、蔡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住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8民初698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当事人须知、办案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6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唐沪斌、涂瑗萍:
本院受理原告唐贵英与你们、唐映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8民初515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办案监督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16年11月18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周宇(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608272007):
本院受理原告刘宗均与被告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8民初699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当事人须知、办案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7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覃艺(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909145278):
本院受理原告喻静与被告覃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8民初766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当事人须知、办案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7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覃艺(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909145278):
本院受理原告喻静与被告覃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8民初766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当事人须知、办案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7日上午9:1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曾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707107190):
本院受理原告胡清彪与被告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8民初739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当事人须知、办案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6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谢光富(男,身份证号码510229197001018313):
本院受理原告张先芳诉被告谢光富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华创大道66号4幢12-2的房屋一处(价值19万元)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分割;3、原被告双方无婚生子女,无夫妻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3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袁艳、陈鹏宇:
本院受理原告王毅与被告袁艳、陈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由袁艳、陈鹏宇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偿付王毅借款本金194172.76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94172.76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王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600元,由袁艳、陈鹏宇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陈利(510229197201151186):
本院受理原告李科与被告陈利、胡俊清、胡蓝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由被告陈利、胡俊清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李科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二、由被告胡蓝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曾维茜(500383198507180744)、周娅(510281198207260383):
本院受理原告宋华与被告曾维茜、周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由被告曾维茜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杨会借款本金57489.82元,并支付利息;二、由被告周娅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杨会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万生香(500383198601132941):
本院受理原告邓小波与被告万生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由被告万生香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邓小波欠款66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6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骆军廷(51023119521101687X)、骆亚廷(510229195704092916):
本院受理原告宋华与被告骆军廷、骆亚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8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由被告骆军廷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宋华货款31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1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李泽勇:
本院受理原告赵露、唐孝芬与被告李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8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由被告李泽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赵露、唐孝芬欠款4861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从2014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20元,由被告李泽勇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蒋成东、苏明芳: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香与被告蒋成东、苏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
要求蒋成东、苏明芳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3日下午4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石波、代理审判员孙彦彦、人民陪审员杨川。
特此公告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