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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1
房贷计息逢“大月”加一点
侵权案例2003年5月30日,杨小姐与某银行签订了《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借款55.7万元,期限20年,月利率4.2‰,采用等额本金方式还款。但杨小姐发现,每逢“大月”即31天,银行利息按月利率4.34‰算。如此一来,银行每年至少多算5天利息,20年将多收5000多元。
律师点评:银行“大月”多收1天利息,违反了双方约定,属于擅自违约行为。此举也涉嫌不当得利,更是对贷款顾客财产权的侵犯。
不合理2
收取ATM机跨行查询费
侵权案例2005年6月,持卡在某银行ATM机上操作的邓先生发现余额减少,又至另一银行的ATM机查询,发现银行卡余额继续减少。通过对账单,才获 悉被扣除了跨行查询费共计1.5元。实际是,银行从6月1日起对跨行查询实施收费,每次0.3元。
律师点评:在《价格法》第十四条中,被列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首位的就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银行间在跨行收费上相互串通,形成价格同盟,操纵价格,侵犯了银行卡用户的财产权益。
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范围。因此,银行无权擅自制订并收取跨行查询费。
不合理3
机器“无能”却不承担责任
侵权案例去年3月,张先生通过银行购买基金时,因名字中有一个冷僻字,基金公司第二天通知银行,购买者名字和身份证对不起来,无法购买,但银行并没有就此通知储户。不久,基金上涨。张先生认为,银行当时出具了购买成功记录,事后却不及时通知无法购买,而银行代理基金买卖是收费的,既然收费就要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如果因设备落后给储户造成损失,银行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储户有权索赔。银行一方面赚钱得利,一方面又把风险推卸给储户,来保证自己“无风险得利”,这对储户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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