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回购规则激发市场活力
中国证监会近日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优化回购规则激发市场活力

来源:中国经济网2022-10-31

中国证监会近日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此举旨在支持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实施股份回购、董监高依法增持股份,以及积极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中小股东权益,顺应市场实际和公司需求。

积极引入长期投资者,保持资本市场平稳运行,需要上市公司更积极地发挥作用。上市公司作为参与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可通过回购股票的方式为资本市场注入“真金白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和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规范增持股份,是增强市场信心和维护上市公司价值的重要手段。在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有积极作用。

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回购热情持续高涨,市场主体对提升回购、增持实施便利性有强烈需求,市场活力有待进一步释放。以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为例,今年前3个季度,沪市已有234家上市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实际回购金额达到587亿元。其中,有14家上市公司实际回购金额超过10亿元,充分彰显了上市公司对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信心和良好预期。

按照现有规则,部分股份回购的条件设置较为严格,实施的便利度不够,股份回购尚未成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的长效机制。部分上市公司表示,虽然意识到公司股价明显被低估,但受现有规则的限制,无法采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维护公司价值。一些新上市公司表示,因上市时间不足,无法开展公司股份回购。不少上市公司管理层表示,增持公司股票,把握市场时机尤为关键,但合适时点常常不符合规则的条件,难以实施增持计划。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提升回购的制度包容性和实施便利性,结合实际情况,对回购规则予以优化。

记者注意到,考虑到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市场主体的现实需要,本次增持回购相关规则修订通过了“三放宽”与“一明确”,为上市公司回购打开便利之门。

首先,放宽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情形的条件。将条件之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修改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25%”。这将有利于上市公司在面临股市波动时更好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其次,放宽上市公司实施回购的已上市期限。将上市满一年才能实施回购的条件调整为“已上市满六个月”,满足新上市公司开展股份回购的需要。再次,放宽窗口期限制。将回购窗口期从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的10个交易日内缩短至5个交易日内;将董监高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窗口期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的三十日内缩短至十五日内,以及从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的十日内缩短至五日内。这将进一步提升回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灵活度。最后,明确回购与再融资交叉时的限制区间。通过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十二条,明确仅在再融资取得核准或者注册并启动发行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记前,不得实施股份回购。

相信此次对回购、增持制度进行统一修订,有利于厘清市场制度性阻碍,通过积极引导与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和增持,发挥回购、增持的正面效应,释放市场活力。未来,证券监管部门还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结合监管实践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规则,为上市公司规范高效实施股份回购、相关主体合规增持股份提供良好制度保障,助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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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回购规则激发市场活力

2022-10-31 06:30:32 来源:

中国证监会近日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此举旨在支持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实施股份回购、董监高依法增持股份,以及积极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中小股东权益,顺应市场实际和公司需求。

积极引入长期投资者,保持资本市场平稳运行,需要上市公司更积极地发挥作用。上市公司作为参与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可通过回购股票的方式为资本市场注入“真金白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和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规范增持股份,是增强市场信心和维护上市公司价值的重要手段。在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有积极作用。

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回购热情持续高涨,市场主体对提升回购、增持实施便利性有强烈需求,市场活力有待进一步释放。以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为例,今年前3个季度,沪市已有234家上市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实际回购金额达到587亿元。其中,有14家上市公司实际回购金额超过10亿元,充分彰显了上市公司对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信心和良好预期。

按照现有规则,部分股份回购的条件设置较为严格,实施的便利度不够,股份回购尚未成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的长效机制。部分上市公司表示,虽然意识到公司股价明显被低估,但受现有规则的限制,无法采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维护公司价值。一些新上市公司表示,因上市时间不足,无法开展公司股份回购。不少上市公司管理层表示,增持公司股票,把握市场时机尤为关键,但合适时点常常不符合规则的条件,难以实施增持计划。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提升回购的制度包容性和实施便利性,结合实际情况,对回购规则予以优化。

记者注意到,考虑到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市场主体的现实需要,本次增持回购相关规则修订通过了“三放宽”与“一明确”,为上市公司回购打开便利之门。

首先,放宽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情形的条件。将条件之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修改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25%”。这将有利于上市公司在面临股市波动时更好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其次,放宽上市公司实施回购的已上市期限。将上市满一年才能实施回购的条件调整为“已上市满六个月”,满足新上市公司开展股份回购的需要。再次,放宽窗口期限制。将回购窗口期从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的10个交易日内缩短至5个交易日内;将董监高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窗口期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的三十日内缩短至十五日内,以及从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的十日内缩短至五日内。这将进一步提升回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灵活度。最后,明确回购与再融资交叉时的限制区间。通过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十二条,明确仅在再融资取得核准或者注册并启动发行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记前,不得实施股份回购。

相信此次对回购、增持制度进行统一修订,有利于厘清市场制度性阻碍,通过积极引导与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和增持,发挥回购、增持的正面效应,释放市场活力。未来,证券监管部门还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结合监管实践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规则,为上市公司规范高效实施股份回购、相关主体合规增持股份提供良好制度保障,助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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