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论】青年说 | 百斤硬币作清偿 企业傲慢不可容
近日,湖南长沙一公司在无故辞退员工后持续拖欠赔偿金,在法院进行仲裁强制执行后,该公司将赔偿款换作百余斤的一元硬币,法院因其消极对抗执行并践踏劳动者尊严对其进行罚款。事件扩散后,话题登上微博热搜。
在此事件的简短概述中,我们不难看出公司面对劳动者赔偿事宜所持的消极态度和“高高在上”的视角,当“老赖”不得便采用此类低级的方式将恶意掺杂进赔偿行为之中。公司此举则是对劳动者尊严的无情蔑视,不愿让被辞退者体面地离开,也不留自身的信用与名誉,抛下了“以人为本”的应有理念。与此同时,面对仲裁的消极作风,也表现出其对法律法规的无知与漠视。
无独有偶,“用钱砸人”的类似事件时有发生,厦门服装厂老板收货款时被摆八桶硬币;广西北海一老板给员工四麻袋硬币……此类事件有的经调解回归正常支付方式,有的则受到了法律裁决,不难发现,自以为是的傲慢仍存在于部分企业管理人员中。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事件对违法者进行的相应处置,理由往往是“消极对抗执法”“侮辱劳动者”等,相关法律人士也表示,硬币属于法定货币,可以用于支付。但若人为制造麻烦,故意兑换大量硬币来支付赔偿款或其他款项,以此刁难或侮辱对方,其行为明显违反了民法典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其行为涉嫌违法。如果在支付时,有封印完整的,上面还有银行的印记,而且当事人从事行业没有大量的货币需求时,就可判定当事人具有故意提供大量硬币为难对方的嫌疑,对此种行为应进行依法处置。
实际上,事件背后的辅币有限法偿制度,值得引起进一步关注。诸如事件中“一元”“五角”硬币统称为“辅币”,指主币单位以下的小额货币,供日常零星交易和找零之用。辅币在其他货币体系中往往是有限法偿货币,而我国暂未对此有明确规定。所谓“有限法偿”是指国家对辅币在法律上所赋予的有限支付能力,即每次支付所用的辅币使用量不得超过一定限额,否则,允许拒绝接受。若能够以货币法的规定对此类事件进行明确规定,限定辅币的使用额度,“滥用零钱”的行为将能够得到更好约束。
诚然,法律法规的完善需要时间的沉淀与考量,而面对更多在货币流通法律边缘“疯狂试探”的案例时,应进行更为全面与合理的应对,实现更多货币制度的有益尝试,促进对恶意支付惩戒制度的加快完善。
作者:鲍培嘉(重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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