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遇到侵权?教您正确维权
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秀杰提示,大家在享受购物快乐时,还应当擦亮双眼、谨慎挑选,尽量选择正规商家,不要贪图便宜,认真验收商品,如果遇到侵权问题,要正视问题敢于维权。

消费遇到侵权?教您正确维权

来源:北方网2022-11-15

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秀杰提示,大家在享受购物快乐时,还应当擦亮双眼、谨慎挑选,尽量选择正规商家,不要贪图便宜,认真验收商品,如果遇到侵权问题,要正视问题敢于维权。

维权途径有哪些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在哪里提起

如果通过调解、投诉等途径均无法解决消费纠纷的话,一些消费者可能会选择到人民法院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消费者的住所地或者收货地为本市,而商家的住所地或者发货地是外地,那么消费者可以到自己住所地或者收货地所在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些商品不宜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先涨价后打折应赔偿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今年出台的、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属于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同时,这种“先涨价再打折促销”的违法行为,也明显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如果消费者遇到这种价格欺诈的侵权行为,完全可以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不法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向自己赔付所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三倍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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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遇到侵权?教您正确维权

2022-11-15 06:12:25 来源:

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秀杰提示,大家在享受购物快乐时,还应当擦亮双眼、谨慎挑选,尽量选择正规商家,不要贪图便宜,认真验收商品,如果遇到侵权问题,要正视问题敢于维权。

维权途径有哪些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在哪里提起

如果通过调解、投诉等途径均无法解决消费纠纷的话,一些消费者可能会选择到人民法院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消费者的住所地或者收货地为本市,而商家的住所地或者发货地是外地,那么消费者可以到自己住所地或者收货地所在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些商品不宜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先涨价后打折应赔偿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今年出台的、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属于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同时,这种“先涨价再打折促销”的违法行为,也明显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如果消费者遇到这种价格欺诈的侵权行为,完全可以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不法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向自己赔付所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三倍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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