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或与个人信用档案挂钩
今日,广州市公安局公开征求公众对《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11月29日。据悉,征求意见稿共41条,除总则及附则以外,主要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车辆登记、道路通行规则、停放与充电管理、网约配送车辆管理、综合治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
市民超10次交通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处理的
或将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记者留意到,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禁止了6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的行为,分别是: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过江隧道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拨打接听电话、浏览通讯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征求意见稿对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规则进行了规范。例如,电动自行车制动器失效或者横过机动车道时,应下车推行;转弯、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转弯前,注意瞭望,伸手或打转向灯示意;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停车让行;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其身份信息和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信用档案。网约配送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义务,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一年内被处以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将其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信用档案。
拟严禁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
停放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严禁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停放电动自行车。” 征求意见稿指出。
记者留意到,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停放的相关处罚。例如,“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且当事人不在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并告知当事人。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且当事人不在现场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对现场予以清理,并告知当事人。前两款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代履行规定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
拟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指出,电动自行车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广州市上道路行驶。新购电动自行车需要上道路行驶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完成前,可以凭购车发票等车辆合法来源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辆以及核发号牌、行驶证的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审核申请材料并查验车辆。对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号牌、行驶证。”
今年10月1日起,广州正式对未登记上牌仍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市民关注的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如何处罚的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进行了规定:“驾驶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驾驶网约配送等特定领域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专用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拟按照所在场所执行相应电价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专门的充电场所进行充电。”征求意见稿鼓励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各村(社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将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设置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将按照所在场所执行相应电价。例如,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拟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若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私拉乱接充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从而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将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使用违规改装蓄电设备或者不合格的蓄电池、充电设备充电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对影响消防安全的停放、充电行为未履行劝阻、制止或报告义务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物业服务人为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王楠 郭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