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赋能乡村振兴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

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赋能乡村振兴

来源:华龙网-重庆日报2022-11-24

黎莉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是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新时代十年,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焕发了崭新活力,在统筹农村资源集约利用、促进农户形成多元化收入、优化农村分配秩序和创新乡村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要创新发展路径,让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成为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支撑。

探索多元化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形式。农村各集体拥有的资源条件各不相同,需要因地制宜,不断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对于拥有较好区位条件的城郊地区农村集体,可以充分利用其区位优势,积极发展厂房出租、建设市场等物业类经济,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特别要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起来发展“飞地经济”,异地发展工业厂房、仓储等物业设施。对于生产条件较好的纯农业村庄,可以按照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与“确权不确地”农地经营制度结合起来,积极发展股份合作社,着力发展农业特色经济。对于拥有特色资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历史文化资源、景观资源、气候资源和植物资源等,可以加大产权开放性改革,支持村集体与市场化主体做好市场开发,积极发展康养、休闲和民宿等产业,既壮大了集体经济,又促进了产业融合。要契合农村新型服务业的发展需求,发挥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成员的号召力和凝聚力,探索以农村集体组织为载体,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村社区管理性服务,切实增加集体收入,改善农村社区治理,不断促进共同富裕。

创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体系。在“清产核资、量化确权”指引下,许多地方都成立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建立了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同时在国家农业农村部登记赋码,并由《民法典》确立为“特别法人”,让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新型市场主体。接下来,要持续优化和完善集体成员、集体及与集体组织进行市场合作的市场化主体契约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同时,制定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理事会、成员大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形成集体成员资格天然取得、“协商众议取得”以及集体成员退出和集体产权继承、转让等机制,让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促进农村集体成员共同富裕的制度形式。继续推进集体经济产权开放性改革,鼓励其与市场化主体、农业专家和新型管理人员等现代要素建立混合经营模式,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治理体系建设和组织能力持续提升有机结合起来,让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现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在内部制度建设上,要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健全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形成“集体的归集体、集体成员的归集体成员、市场主体的归市场主体”的有序分配机制。同时,逐步建立有温情的困难救助机制,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

优化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环境。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离不开特定的经济社会环境,各级政府要不断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环境。当前来看,应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要素赋能、金融创新和培训体系等方面加大改革、支持力度,推动集体经济创新发展。在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要积极听取农村集体组织对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求,形成上下联动的新机制。推进农村集体资产和要素赋能综合改革,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环境。推动完善农村各类资产资源确权颁证,探索和推广农村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农机具抵押、活体畜禽抵押等抵(质)押融资模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等抵押融资以及承包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等担保融资。建立农村集体产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流转交易、处置、风险分担等全流程配套制度,健全农村资产质押担保机制。加强农村培训体系改革,在现有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基础上,加快培养农村职业经理人,并在课程设置、培训方式、培训内容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着力增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风险保障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样要面对各种风险,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依然需要重点防范各种风险。一是防范治理风险。村集体在推进集体治理创新中,要坚持农民自愿、农民主体的理念,稳妥推进集体经济成员确认、量化确权等重点工作,在引入社会资本时对现金股上限进行约定,防范内部人控制风险。二是防范经营风险。农业经营永远蕴藏着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目前各地推出的一系列农业保险可以有效规避这些风险,但还需要继续推进集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市场建设,切实提高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应变能力,防范经营风险。三是建立市场化合作主体的监督机制。稳步提升集体产权的开放性,需要引入新的市场化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对相关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机制,最大程度地实现投资方与承接方的信息共享。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活动,维护入社成员和股东的合法利益。

(作者系重庆市农业科学院副研究员,本文为市科技局绩效激励引导项目:cstc2019jxjl00009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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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4 09:16:05 来源:

黎莉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是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新时代十年,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焕发了崭新活力,在统筹农村资源集约利用、促进农户形成多元化收入、优化农村分配秩序和创新乡村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要创新发展路径,让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成为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支撑。

探索多元化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形式。农村各集体拥有的资源条件各不相同,需要因地制宜,不断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对于拥有较好区位条件的城郊地区农村集体,可以充分利用其区位优势,积极发展厂房出租、建设市场等物业类经济,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特别要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起来发展“飞地经济”,异地发展工业厂房、仓储等物业设施。对于生产条件较好的纯农业村庄,可以按照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与“确权不确地”农地经营制度结合起来,积极发展股份合作社,着力发展农业特色经济。对于拥有特色资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历史文化资源、景观资源、气候资源和植物资源等,可以加大产权开放性改革,支持村集体与市场化主体做好市场开发,积极发展康养、休闲和民宿等产业,既壮大了集体经济,又促进了产业融合。要契合农村新型服务业的发展需求,发挥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成员的号召力和凝聚力,探索以农村集体组织为载体,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村社区管理性服务,切实增加集体收入,改善农村社区治理,不断促进共同富裕。

创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体系。在“清产核资、量化确权”指引下,许多地方都成立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建立了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同时在国家农业农村部登记赋码,并由《民法典》确立为“特别法人”,让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新型市场主体。接下来,要持续优化和完善集体成员、集体及与集体组织进行市场合作的市场化主体契约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同时,制定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理事会、成员大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形成集体成员资格天然取得、“协商众议取得”以及集体成员退出和集体产权继承、转让等机制,让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促进农村集体成员共同富裕的制度形式。继续推进集体经济产权开放性改革,鼓励其与市场化主体、农业专家和新型管理人员等现代要素建立混合经营模式,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治理体系建设和组织能力持续提升有机结合起来,让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现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在内部制度建设上,要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健全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形成“集体的归集体、集体成员的归集体成员、市场主体的归市场主体”的有序分配机制。同时,逐步建立有温情的困难救助机制,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

优化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环境。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离不开特定的经济社会环境,各级政府要不断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环境。当前来看,应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要素赋能、金融创新和培训体系等方面加大改革、支持力度,推动集体经济创新发展。在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要积极听取农村集体组织对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求,形成上下联动的新机制。推进农村集体资产和要素赋能综合改革,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环境。推动完善农村各类资产资源确权颁证,探索和推广农村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农机具抵押、活体畜禽抵押等抵(质)押融资模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等抵押融资以及承包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等担保融资。建立农村集体产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流转交易、处置、风险分担等全流程配套制度,健全农村资产质押担保机制。加强农村培训体系改革,在现有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基础上,加快培养农村职业经理人,并在课程设置、培训方式、培训内容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着力增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风险保障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样要面对各种风险,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依然需要重点防范各种风险。一是防范治理风险。村集体在推进集体治理创新中,要坚持农民自愿、农民主体的理念,稳妥推进集体经济成员确认、量化确权等重点工作,在引入社会资本时对现金股上限进行约定,防范内部人控制风险。二是防范经营风险。农业经营永远蕴藏着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目前各地推出的一系列农业保险可以有效规避这些风险,但还需要继续推进集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市场建设,切实提高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应变能力,防范经营风险。三是建立市场化合作主体的监督机制。稳步提升集体产权的开放性,需要引入新的市场化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对相关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机制,最大程度地实现投资方与承接方的信息共享。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活动,维护入社成员和股东的合法利益。

(作者系重庆市农业科学院副研究员,本文为市科技局绩效激励引导项目:cstc2019jxjl00009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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