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提升养老“含金量”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的参加流程、信息报送和管理、资金账户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个人养老金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何“含金量”?居民如何享受红利?
明确“递延缴税+低税率”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包括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待达到条件后领取个人养老金。个人养老金的吸引力何在?最直接的好处,就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个人养老金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的是“免—免—征”(EET)模式,也就是缴费环节、资金运用环节免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税。专家表示,这是国际上常用的一种模式,实质上是实施递延纳税优惠,相当于当期可用于投资的本金增加了,促进积累更多的投资收益。
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的“含金量”如何体现?简而言之,就是“递延缴税+低税率”。
递延缴税体现在上述“免—免—征”(EET)模式中,也就是个人到了养老金领取环节才缴税。由于每个人的收入水平不同,其递延的税额也有所差异,收入越高则递延缴纳的税额越高。有机构进行简单测算,总体上看,假设全额缴纳个人养老金,也就是每个月投入1000元,依据个人不同收入水平,延税的金额在每年几百元至数千元不等,长期投资的复利效应可以让这一部分被延期缴纳的税额发挥可观作用。
此外,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较低水平的税率,相较此前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7.5%的税率,体现了较大幅度的优惠。
“EET模式可以降低纳税人当期的税收负担,对于个人养老金投资收益分配同样给予免税优惠,在居民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环节再课税,这样一方面纳税人可获得长缴多得的时间价值,另一方面也因为居民退休后总收入水平相对降低,课税税负水平也已很低,可以使居民从全生命周期获得税收实惠。”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说。
按照《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规定,个人养老保险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未来,如果缴费额度上限提高,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力度则有望加大。
“税收优惠降低了个人养老账户参与者的成本,提高其收益水平,引导和鼓励居民积极参与,是推动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的重要引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
白彦锋分析,从个人的全生命周期来看,由于人们从养老投入到最终受益时间周期较长、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需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来弥补这种市场机制存在的负外部性,“既可以提高居民退休之后的养老水平,也可以化解我国老龄化压力加大背景下的系统性风险”。
部门协同促政策落地
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具体实施,个人能否便利享受红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明确,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按照规定,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离不开部门之间协同、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联着养老三大支柱的信息共通,税务机关涉及全流程的信息跟踪,而金融部门涉及个人养老金的投资管理。多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能确保个人养老金税收管理工作执行到位,促进政策红利充分发挥。”李旭红说。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已统一按照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李旭红认为,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促进个人养老金工作全面展开。“显然,在大范围铺开之后需要协调管理的信息、涉税事项更为复杂,需要通过优化税收信息平台,推进‘以数治税’,实现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服务养老事业。”
财税有力支持“三支柱”
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包含三个方面,通常被称为“三支柱”,在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财税政策扮演了重要角色。
“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主要是突出保障民生,牢牢守住确保基本养老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这一底线。”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负责人郭阳在国新办政策吹风会上表示,中央财政持续加大补助力度,专项用于确保基本养老待遇发放,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的规模已经达到了约9000亿元,今后还会进一步增加。
此外,我国持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水平。在完善体制机制方面,则不断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在开展基金中央调剂基础上,从2022年开始实施全国统筹制度,推动实现政策统一规范,努力解决地区间基金的结构性矛盾,进一步提高基金支撑能力。
“在年金制度方面,主要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国家通过政策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性的年金计划。”郭阳说。
国家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实施递延纳税政策。2017年,人社部、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年金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推动更多企业和职工参与企业年金。此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在计算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从实施效果来看,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制度运行平稳,体现了国家鼓励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的政策导向。统计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参加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职工有7200万人,积累基金4.5万亿元,补充养老的作用初步显现。
“建立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有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险需要,财税政策有必要持续优化、完善,发挥出重要的保障、激励作用,促进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李旭红说。 (经济日报记者 曾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