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声直通车 | 物业收取公摊水电费,业主有必要支付吗?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于灯灯)一些小区的业主,会碰到物业除了收取物业费,还会另外收取一笔公摊水电费的情况,但关于公摊水电费的那些事,您都清楚吗?
12月3日,网友张先生向重庆网络问政平台反映,之前看见发改委发出的文件,重庆小区今年9月开始业主不再交小区的公摊费,由每月物管费支出,但是小区物管一直还在收取公摊水电费,是否合理?
01 业主:质疑公摊水电费
“小区和物业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在2015年12月,合同上并没有约定公摊水电费由物业缴纳。”家住天邻风景小区的张先生介绍,在最近几年,陆续有业主质疑公摊水电费,物业公司表示按照合同执行。
然而服务合同期限是三年,到了2018年12月,服务合同就已经过期了,不符合法律规范,物业也没有签订新合同。
从2019年开始,有部分业主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公摊水电费。张先生介绍,因此物业还和业主闹上了法庭,最终这件事也不了了之。
“之前在网上看到发改委发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其中就能看到物业对于公摊水电费也需要缴纳,为啥我们小区不是这样执行的呢?”张先生疑惑地问,现在小区业主为了这个事情和物业闹得很僵,物业也不出来解释。
这几天,物业又开始催缴物业费和公摊水电费,也不知道该交还是不该交。无奈之下,张先生把这个问题反映到了重庆网络问政平台,期望能得到解答。
02 官方:依据政策实施时间节点执行
接到网友的反映后,重庆网络问政平台第一时间与重庆市发改委相关部门进行联动,重庆市发改委对小区公摊水电费政策进行解释。
重庆市发改委给出的回复:《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采取分批方式实施。自2015年5月1日起,《办法》在江北区、涪陵区、永川区、奉节县试点实施;自2016年9月1日起,《办法》试点实施范围扩大至中心城区;自2017年5月1日起,《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施行。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第四条第二款“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费制,应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合同不得另行约定电梯费和公摊水电费”规定,适用于《办法》实施后招投标、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物业项目。《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渝北区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在这之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还没有到期的,仍按之前的合同实施,之后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得另行约定电梯费和公摊水电费。”重庆市发改委收费改革处工作人员介绍,一定要注意签订合同的时间节点。
经过重庆网络问政平台的联动,张先生在了解了重庆市的相关政策后,他们之前签订的合同是在《办法》实施的第二批中,坚定了他不交公摊水电费的决心。
“如果碰到不合理收费或者收费金额没有进行公示,或者有异议的可以进行投诉。”该工作人员进一步介绍,对于不按规定实施的物业服务公司,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就要督促整改,对于多收的要进行退费;如果物业服务公司仍不执行,也不退费,可以向所在区县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目前,张先生准备拿起法律武器,就此事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物业退回合同结束后所收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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