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供虚假“病假证明” 用人单位可依法辞退
在现实中,劳动者持有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申请休假,用人单位理应批准。但如果劳动者提供的是虚假“病假证明”,并因此遭单位辞退。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劳动者提供虚假“病假证明” 用人单位可依法辞退

来源:中工网2022-12-13

在现实中,劳动者持有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申请休假,用人单位理应批准。但如果劳动者提供的是虚假“病假证明”,并因此遭单位辞退。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员工持“病假证明”休假后

被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周某某与某公司签订期限自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3800元。2018年3月起,试用期结束,周某某的工资调整为每月4200元,其中100元为全勤奖。

自2018年5月5日起,周某某未到某公司处上班。后周某某向某公司递交当地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就诊记录,以及某医院开具的自2018年5月5日至12月23日的疾病证明、医疗证明。后某公司通过银行工资转账方式,按550元/月的标准支付了周某某自2018年6月至12月共7个月的病假工资,合计3640元。2019年6月2日,某公司以快递方式寄信给周某某,表示因其未办理相关手续等,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同年6月5日,某公司为周某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2019年7月,周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2018年5月至12月的病假工资差额12780元、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800元。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公司支付周某某2018年5月至11月疾病休假工资及11月至12月疾病救济费差额13853元。

仲裁裁决书下达后,某公司对裁决书裁决不服,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

员工提交虚假病假证明

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某公司认为,某医院开具的医疗专用证明有其固定格式,其中,最后一项应为“备注(本证明供工作单位参考,应否给假由单位决定)”,而周某某提交的医疗证明均少了备注一栏。此后,某公司提供了两份证明,一份是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内容为“经查,2018年5月至8月份之间,周某某在我院无挂号就诊记录”。另一份是某医院医务科出具的《关于周某某在我院开具病假证明的情况说明》,认为该病员来院就诊,电脑中有挂号记录但无配药记录,且出诊医生出具的医疗证明未加盖公章,故应视作无效。

对此,法院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最基本的诚信义务在于按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的诚信义务在于应当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者职业道德的体现。

本案中,某公司基于对周某某的信任,在收到周某某的病假证明之后准予其休息,但事后要求周某某提交完备的病历资料时,周某某未能提交,因而某公司对周某某病假的事实予以调查。经查实,周某某所提交的病假证明,存在不诚实及虚假的情况,且无相关病历资料予以证实,有违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守,是一种极不诚信的行为。用人单位如果对周某某该行为容忍和放任,既损害了用工管理的严肃性,对其他严格遵规守纪的劳动者来说,显失公平。

法院认为,要求某公司按照病假工资待遇支付周某某该期间工资,有失公平。对某公司的辩论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周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因周某某实际未付出劳动,某公司表示愿意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周某某该期间工资,法院认为并无不妥,但是不应当扣除应由职工缴交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支付部分。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某公司支付周某某2018年5月至12月工资人民币7680元,扣除已支付的3640元,再支付该工资差额4040元;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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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供虚假“病假证明” 用人单位可依法辞退

2022-12-13 05:06:48 来源:

在现实中,劳动者持有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申请休假,用人单位理应批准。但如果劳动者提供的是虚假“病假证明”,并因此遭单位辞退。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员工持“病假证明”休假后

被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周某某与某公司签订期限自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3800元。2018年3月起,试用期结束,周某某的工资调整为每月4200元,其中100元为全勤奖。

自2018年5月5日起,周某某未到某公司处上班。后周某某向某公司递交当地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就诊记录,以及某医院开具的自2018年5月5日至12月23日的疾病证明、医疗证明。后某公司通过银行工资转账方式,按550元/月的标准支付了周某某自2018年6月至12月共7个月的病假工资,合计3640元。2019年6月2日,某公司以快递方式寄信给周某某,表示因其未办理相关手续等,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同年6月5日,某公司为周某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2019年7月,周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2018年5月至12月的病假工资差额12780元、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800元。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公司支付周某某2018年5月至11月疾病休假工资及11月至12月疾病救济费差额13853元。

仲裁裁决书下达后,某公司对裁决书裁决不服,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

员工提交虚假病假证明

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某公司认为,某医院开具的医疗专用证明有其固定格式,其中,最后一项应为“备注(本证明供工作单位参考,应否给假由单位决定)”,而周某某提交的医疗证明均少了备注一栏。此后,某公司提供了两份证明,一份是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内容为“经查,2018年5月至8月份之间,周某某在我院无挂号就诊记录”。另一份是某医院医务科出具的《关于周某某在我院开具病假证明的情况说明》,认为该病员来院就诊,电脑中有挂号记录但无配药记录,且出诊医生出具的医疗证明未加盖公章,故应视作无效。

对此,法院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最基本的诚信义务在于按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的诚信义务在于应当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者职业道德的体现。

本案中,某公司基于对周某某的信任,在收到周某某的病假证明之后准予其休息,但事后要求周某某提交完备的病历资料时,周某某未能提交,因而某公司对周某某病假的事实予以调查。经查实,周某某所提交的病假证明,存在不诚实及虚假的情况,且无相关病历资料予以证实,有违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守,是一种极不诚信的行为。用人单位如果对周某某该行为容忍和放任,既损害了用工管理的严肃性,对其他严格遵规守纪的劳动者来说,显失公平。

法院认为,要求某公司按照病假工资待遇支付周某某该期间工资,有失公平。对某公司的辩论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周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因周某某实际未付出劳动,某公司表示愿意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周某某该期间工资,法院认为并无不妥,但是不应当扣除应由职工缴交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支付部分。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某公司支付周某某2018年5月至12月工资人民币7680元,扣除已支付的3640元,再支付该工资差额4040元;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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