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弄虚作假为何难“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近日发布消息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近日先后联合举办了两期2022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培训班,这是三部门连续第七年开展同堂培训。
记者注意到,与以往相比,除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的有关内容外,此次培训课程亮点之一,在于增加了如何办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件的有关内容。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业务专家和产业协会代表还共同就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展开了研讨。
同时,就在前不久,生态环境部公布3起环评文件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和一批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入失信“黑名单”环评人员名录。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是环评制度的“生命线”,直接关系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为什么一些环评机构会屡屡犯规、知法犯法呢?环评弄虚作假犯罪行为已经写入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多大的震慑作用?法学专家孙佑海认为,此类犯罪明确规定在刑法条款中,依法进行惩治,将更好地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法学专家陈晓景认为,目前对造假行为打击的制度规范还存在漏洞,尤其是在刑事责任认定的程序、范围上还没有厘清。
环保卫士变“护污保镖”
屡有环评机构和人员被处罚
环评制度作为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制度,自上世纪70年代引入我国,并被确立为环境管理的一项基础制度。2003年9月1日,我国首部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始施行,正式将环评纳入法律制度体系。
但现实中,一些环评机构和人员为承揽业务罔顾事实和法律法规,不惜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报告,直接干扰了执法部门的监管,也帮助企业逃避了污染治理责任。去年8月4日,《新华每日电讯》一篇报道称,引入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是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但在部分地区,一些本应成为环保卫士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却凭借其专业背景让排污更隐蔽,成为不法企业的“排污保镖”。环评服务机构的弄虚作假,成为影响生态环境治理的一大乱象。
在7月21日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透露,2021年以来,生态环境部指导全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常态化监管,已将存在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等问题的265家单位和217人列入环评失信“黑名单”或限期整改名单。生态环境部分四批将29份环评文件严重质量问题线索移交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据不完全统计已依法查处环评文件严重质量案件50多件,罚款金额1400多万元。
话音刚落,8月18日,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了《关于2022年上半年环评信用管理对象列入“黑名单”情况的通报》。8家公司的11名环评人员,因为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当地的生态环境局予以失信记分,并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
紧接着,8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又公布3起环评文件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四川通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和海南智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
2021年7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补办的《80吨/天废水生化处理项目及500平方米危废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如实反映污水处理站废气治理设施实际建设内容,引用的监测数据与原始监测报告中的数据不一致。
经查,建设单位废水生化污水处理站及其废气治理设施实际于2019年5月建成投用。2021年4月,该公司以4000元价格委托南京睿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编制《80吨/天废水生化处理项目及500平方米危废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补办环评手续),并于2021年5月26日取得环评批复。补办环评手续编制的环评文件中未能如实反映工艺改造过程,仍按照原有工艺编写。同时,环评编制单位出具的环评文件引用的监测数据与原始监测结果不一致。
该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建设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和项目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各处5.2万元罚款。对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南京睿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失信记分办法对环评编制单位予以失信记分,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已注销编制主持人段某某的诚信档案。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约束相关建设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双罚制”,警示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要依法依规编制环评文件。
如果说南京这起案件是文件作假,那么,海南这起案件就是文件抄袭。
据了解,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调查处理环评文件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通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今年2月25日对智创再生公司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与暂存项目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委托广西泰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抄袭琼海市《海南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其报告表中出现与本项目无关的“筒库排气筒颗粒物估算”“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参数。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嫌弄虚作假行为立案调查。
海南智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抄袭和编造与项目无关的污染物参数数值的行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处60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处8.6万元罚款,对编制人员张某失信记分20分。琼海市生态环境局撤销了环评批复文件。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步对受委托编制该报告表的广西泰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该案的启示意义在于: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受委托编制单位的约束,明确各方责任,不能“一委了之”,当“甩手掌柜”,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对环评弄虚作假“零容忍”
刘志全称,从全国环评文件常态化复核情况来看,虽然环评文件粗制滥造、弄虚作假属于个别情况,但性质极其恶劣,对环评制度公信力的损害十分严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环评弄虚作假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保持严惩重罚的态势,采取一系列举措,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除了上文谈到的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刘志全还谈到了下列举措:一是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环评弄虚作假犯罪行为已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部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主动担当作为,针对故意提供虚假环评文件且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正在积极推动有关司法实践,下一步将对涉嫌环评造假的违法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二是强化智能精准监管。实施环评文件智能复核查重,已对全国审批的十几万份环评文件开展智能校核,对其中830多份环评文件开展重点复核,并对存在问题的依法严处。三是依托环评信用平台数据信息,建立了环评人员从业异常情况按季度预警机制,已分批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预警142名环评人员,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提高复核比例,并对相关环评单位开展靶向抽查和现场监管。四是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组织对在环评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的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进行全面排查,对8000多家环评单位和14000多名从业环评工程师做到一家一家过、一个一个查,坚决清理不具备技术能力的“空壳”环评公司和存在“挂靠”等违规行为的环评工程师,以及诚信档案基础信息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人员。目前,各地正在抓紧完成处理处罚工作。
刘志全指出,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坚决打击环评弄虚作假,一是积极协调地方和公检法等部门,推动依法查办环评造假典型案件,形成强大震慑。二是进一步落实好环评监管长效机制,全面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监管。三是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强化环评单位和人员直接责任,落实评估、审批中的把关责任,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切实筑牢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
记者了解到,不仅是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一直重视此项工作。最高检已先后出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等文件,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共同构建一体化联动执法司法模式,打通污染环境犯罪全过程监督链条,强化对重大案件的会商督办,畅通案情通报、信息共享渠道,并认真研究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难点、重点问题。最高检联合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连续三年在全国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今年,三部门多次召开厅级联络员联席会议,在总结“两打”专项行动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环评弄虚作假
入刑案例缘何鲜见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实施。修正案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弄虚作假”行为首次纳入刑法定罪量刑。
在7月21日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谈到了下一步举措时,刘志全特别谈到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他说,针对故意提供虚假环评文件且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正在积极推动有关司法实践,下一步将对涉嫌环评造假的违法犯罪分子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据记者观察,对于弄虚作假的环评机构和环评人员,多是行政执法机构的处罚,鲜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这背后的原因何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环评“弄虚作假”行为规定了怎样的刑罚措施?记者为此采访了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陈晓景教授。
孙佑海说,刑法将中介机构提供环评和环境监测虚假证明文件列入惩治的对象,表明了党和国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强决心。当前,一些中介机构提供环评或者环境监测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时有发生,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反映强烈。同时,这对正规合法的企业也是不公平的,很容易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
刑法作为社会防卫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责任具有最后手段性。对于此类犯罪明确规定在刑法条款中,依法进行惩治,将更好地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有助于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测的正常秩序,有助于规范第三方市场,有助于维护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秩序。
对于环评机构和环评人员弄虚作假少见被追刑责的现象,陈晓景教授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加大了对环保数据造假的打击力度,但目前对造假行为打击的制度规范还存在漏洞,尤其是在刑事责任认定的程序、范围还没有厘清,导致排污单位与第三方之间在责任认定的承担上存在着相互推诿的情形,如第三方造假是间接故意的认定难度较大,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法的打击力度,助长了造假行为的发生。
孙佑海认为,环评弄虚作假入刑是一项相对较新的制度,社会上还要有一个了解和适应的过程。随着我国的环境政策和法律制度越来越严格,尤其是因为环评机构和环评人员弄虚作假而导致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恶果的逐步显现,相信环评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环评机构和环评人员因为弄虚作假而被追究刑责的后果就会理解和支持了。
(孙继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