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余志斌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余志斌)记者从成渝金融法院获悉,1月3日,成渝金融法院受理“首案”,其中一审案件首案由成都办公区受理,涉及一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案件首案由重庆办公区受理,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据介绍,一审首案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原告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被告系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遂宁市。原告以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对其造成投资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投资、佣金、印花税等损失共计24万余元。
二审首案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中,某银行起诉请求借款人彭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一审判决作出后,某银行认为一审判决仅认定律师费为前期实际支付的4000元,未将《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的风险代理费作为律师费进行认定存在错误,故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支付其律师费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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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多少才属于成渝金融法院管辖?
成渝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靳泰雨介绍,成渝金融法院是按照直辖市中级法院设立的跨省域专门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成渝金融法院受理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也是要按上述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
靳泰雨称,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有特殊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整体上确立了以发行人住所地相关法院管辖的原则,可见,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并非以标的额大小来确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一审首案中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四川省遂宁市,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所以成渝金融法院对此案具有专门的管辖权。
成渝金融法院实现诉讼服务24小时“不打烊”
2023年1月1日开始,成渝金融法院正式对外开始受理案件。
成渝金融法院充分采用“线下+智能+互联网”诉讼模式,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诉讼服务24小时“不打烊”。
通过开设当事人通道、律师快速通道、弱势群体绿色通道等,根据来院群众的诉求,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引和有效分流。设立专人负责诉讼立案、跨域立案等“九个人工服务窗口”,让群众事务“一次办成”。
开设24小时自助诉讼服务区,群众可通过24小时自助诉讼服务区的智能设备实现诉状生成、立案、查询、阅卷、材料提交、诉讼风险评估等多项功能。开通12368服务专线,对于群众需求第一时间接听、第一时间办理、第一时间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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