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企业 本月申报别忘记这项税收优惠
2022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明确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记者从重庆市税务局获悉,按季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本月可申报享受这项优惠了。
政策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享受方式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固定资产记账凭证;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具体渠道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新闻多一点:
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优惠政策?在实务处理中,遇到以下问题这样处理↓
案例1:A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2022年初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2年10月20日从供应商购进一批价值2000万元的发动机,用于汽车生产销售。
按照政策规定,由于A企业购买的发动机用于生产销售,属于存货,不属于固定资产,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2:B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2月以分期付款方式购置一套价值2000万元的检测设备,最后一期款项将在2023年支付,购货发票在12月10日取得,约定12月30日到货,但因天气原因实际于2023年1月5日收到设备。
按照政策规定,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由于B公司实际到货时间为2023年1月5日,在时间上不属于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不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案例3:C公司同为高新技术企业、同在2022年12月以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并于12月1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导致设备在2023年1月才运输到位。
按照政策规定,由于C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12月10日,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