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近代四川沱江流域糖业经营方式②|蔗农家庭经营的三种形态
近代以来,四川沱江流域的甘蔗种植呈扩大趋势,既加快了区域经济商品化及工业化的进程,也进一步引起了糖业经营方式的区域性变动。

略论近代四川沱江流域糖业经营方式②|蔗农家庭经营的三种形态

2023-01-25 来源: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摘要:近代以来,四川沱江流域的甘蔗种植呈扩大趋势,既加快了区域经济商品化及工业化的进程,也进一步引起了糖业经营方式的区域性变动。蔗农家庭经营存在着三种形态:单一农业经营、自种自榨自经营、合作社经营。这三种经营形态分别代表了该地区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比例的变化、农业与手工业的重新组合及生产的合作化等几个发展方向。生产方式多元化成为糖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一方面传统家庭副业性质的制糖方式向以市场为导向的手工工场性质制糖方式的转变,另一方面土糖房、机制糖厂及小型改良糖厂等多种生产力形式并存;前者是以手工制糖技术的专业化及蔗农的贫困化为基础的,后者是以机器制糖业对手工制糖业的依赖为前提的。

蔗农家庭经营的三种形态

近代以来农业与手工业之间关系的变化,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既有以“耕”为代表的农业与“织”为代表的手工业的单线“分离说”,又有强调分化组合的多元性、地区之间的差异性及时间上的不均衡性的“多元分解说”。同时,也有学者在讨论农家经济的转型问题时,强调在区域性转型过程中工业和农业的发展是和谐的及地区性资源的配置是优化的。尽管在讨论行业经济结构变动时,学界多有分歧,但是,以上两方面是交织在一起的,即在区域经济商品化及工业化的进程中,区域经济结构发生一系列的变动,农业、手工业在新的市场条件进行重新分化组合。不过,就所关注的行业而言,学界多侧重棉纺织业、丝织业,而较少关注其他手工行业内部的变动情况。

(一) 单一农业经营模式。单一农业经营模式主要存在于下河地区(内江以上的沱江河段为上河,以下到泸县为下河),是指以蔗农家庭劳动力为主,在自有(租入)的土地上进行粮食作物与甘蔗的混合种植,是一种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的粮食与经济作物混合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虽属于单一农业经营模式,但它反映了农家种植结构的变动,即由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经济作物为辅的经营模式向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粮食作物为辅的经营模式的转变,是蔗农在机会成本刺激下的一种市场行为,也是传统“耕织结合”经营模式变动的一个重要取向。

在下河地区,如资中、内江、富顺等县,蔗农以往多采用轮种办法植蔗,但是,近年来因“长项”问题,“蔗农每年必须种蔗,以偿债务,对于轮栽方面,多不顾及”。从产品处置方面来看,单一农业经营下的蔗农受于资本的限制,蔗农无力置办糖房,“在战前创设一个像样的糖房至少千元左右”,因而多采用卖预货的方式把甘蔗较早卖出。以资中、内江为例,据四川甘蔗试验场1937年抽查所得,资中县145户蔗农中就有116户卖预货,卖预货比例为80%;内江185户中就有173户卖预货,卖预货的比率为93.5%。就近代四川农村农户卖预货的情况来看,它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不仅存在于蔗糖业,也存在于蚕丝、桐油等农村手工行业当中,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近代农户家庭经营中资本匮乏的窘境。

这一经营模式催生一个近代流水作业型的生产链条:蔗农植蔗——糖榨制糖清——漏棚漏制成品糖(具体论述参见胡丽美的论文)。这种一体化的生产模式,完成了农业与手工业分离,符合商品经济发展而带来的社会分工扩大及生产专业化的要求,是一种理想的经营模式。但是,它并未完成自身的突破,发展为沱江流域唯一的蔗糖生产模式,反而被多方诟病,且从史实来看,在这一经营模式下的蔗农最贫苦,反抗也最激烈。这形成了一个悖论,那么如何来看待这个悖论呢?

这一蔗糖生产模式看似对蔗农、糖房均有利,即一方面蔗农解决了生产资金、成品出售等问题,另一方面糖房解决原料供给问题,但事实上二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被剥削和剥削关系。首先,蔗农通过预卖形式把甘蔗以低于市场价较多的价格卖于糖房,受到了压榨性的剥削;其次,糖房主又是这一经营模式下蔗农的唯一债权人,“商业银行或钱庄,以二分之利息向国家银行贷款,再以三五分之利率贷于糖号或漏棚,漏棚转贷于糖房,最后再又糖房贷于蔗农,故蔗农负担之利息至少为五六分,多者尚有七八分”,蔗农又受到了糖房主的高利贷盘剥。

与糖房主、漏棚主群体相比,单一农业经营模式下的蔗农群体处于弱势地位,是依附者,是糖房主剥削、压迫的对象,不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在理想的市场经济中,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是平等且独立的经济主体,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并力争利益的最大化。固然,这种双重剥削对糖房主群体有利,他们可以攫取高额的垄断利润,甚至坐享其成,但恰恰是这种不公平的利益分配,使糖房主仅满足于眼前的现成利益,裹足不前,进而失去改进生产技术和扩大再生产的动力,在区域外市场糖品的冲击下,沱江流域糖业经济没落只是个时间问题了。近代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突破了区域内市场的地域限制,资本的主体需要在更广阔的市场中配置资源,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而下河地区带有手工业主性质的糖房主、漏棚主却毫无这种近代商品经济的竞争意识,一味地杀鸡取卵,致使“卖青山”的蔗农连年种蔗,很少注重甘蔗的质量,致使该地区甘蔗含糖分不高,这也就从源头扼杀了该地区在全国市场,乃至世界市场的竞争力。

(二) 自种自榨自经营。这种经营形式广泛存在于上河地区。上河地区的蔗农同样采取粮食作物与甘蔗混合搭配的种植模式,但与单一农业经营下的蔗农不同,他们参与了制糖环节的活动,故这一经营方式仍属于“农工结合”生产模式的范畴。农的一面是指他们种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甘蔗,工(手工业)的一面是指把甘蔗榨成蔗糖——搭搞瑏瑠。但这种“农工结合”模式与以往的“耕织结合”模式有较大的差异,传统“耕织结合”模式下的小农较少与市场发生关系,家庭生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家庭消费,而这种经营模式下蔗农要面向商品市场的需求来生产,同时这种生产也受到了区域外市场的较大控制,可以被认为是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家庭经营模式。

上河地区没有预卖甘蔗的习俗,该区域的蔗农比较注重农作物的轮栽,以维持地力,增加甘蔗的含糖量。资阳的蔗农多采用两年休息一季的办法,简阳的蔗农多采用年均休息一季的办法。在甘蔗成品的处置上,上河地区的蔗农虽采用自榨形式来处置甘蔗成品,但是并未摆脱预卖预买糖业习俗下糖商对自己的盘剥。因资本缺乏,蔗农无力置办榨糖用具,所以采用了搭搞形式,参与制糖环节的活动,从而未能形成相对独立的手工经营形式。这种制糖方式在上河流域普遍存在。例如,在简阳,“全县糖房约450家,每家每年制糖约3到5万斤不等,每日制糖800斤左右,概系蔗农自熬,对糖房仅纳相当租金而已”。蔗农租糖房制糖,认糖房主的搞费,伙食、燃料由自己负责,糖品为自己所有,每日需给糖房主大约16元至24元不等搭搞费用。高昂的种植及加工费用,使蔗农无力承受,而不得已提前出卖自己糖品,即“预糖”。“‘卖预糖’的现象,都在简阳、三星场、资阳王二溪、资中等地……蔗农将他们所产甘蔗应得的糖量,预卖糖房或糖商,(人数)约占全部蔗农74.8%”。

这种经营模式为什么能够在上河地区存在?它是否代表着区域“农工结合”生产模式的发展方向?其存在原因主要在于该地区的区位优势,即上河地区是红糖的重要生产区。其优势分别为:其一为土质,该地区蔗田生产出的甘蔗易制红糖,“球溪河以上的甘蔗以栽培在冲积台地者为多……坝土中所生长之甘蔗,如制红糖,糖则颜色既好,有能耐久,夏季炎热亦不易溶”;其二为市场,该区域接近重要的红糖销售市场西北地区,该地区“接近西北,为红糖的运销区,故历来多制红糖”;其三为红糖易制(不需要漏制环节),榨制红糖的工序相对较为简单,从榨制到销售的周期较短,利于蔗农周转资金,“蔗农之甘蔗均为小量,一次榨出红糖后,即可很快上市求售,对于小农诸多方便,如先制糖清再制白糖或桔糖,则手续较繁,费时甚久”。利用区位优势,上河地区的蔗农采用自制方式榨制红糖,把农与工在蔗糖经济中重新结合起来。

这是一种共赢的生产模式,一方面,蔗农专注于蔗田生产,实行合理的轮栽种植结构,维持地力,增加甘蔗的含糖量“此(搭搞)乃最合理之制度,因制糖利益,完全归蔗农所有。故该地带之蔗农,对甘蔗之种植,颇知爱护,注重糖分之高低……在金堂、简阳、资阳一带,红糖品质较资(中)、内(江)为好,红糖产率达甘蔗之4%,资中一带约为3%强,至于内江则仅为2.8%左右”;另一方面,具备资金条件的地主、商人出资置办糖房,在帮助了蔗农完成了蔗糖加工的同时,也合理地利用了闲置资金,分享植蔗带来的利润。另外,这一经营模式也为该地区赢得了较为稳定的生产环境,在政府通过甘蔗评价制度和食糖专卖政策介入甘蔗生产时,下河地区则蔗糖纠纷不断,严重影响了蔗糖生产,而上河地区社会关系则相对较为稳定。

不过,这种模式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搭搞的蔗农需款时,只得把糖预先卖出,预价往往比现价低的多,同时,如果熬制糖量不足预卖数量,蔗农同样会陷入“下片”瑏瑡的深渊。在简阳,“每亩蔗土……收支勉强可相抵……农人资本微末,天灾连年,捐税繁重,于是不堪其累,多已弃而改种杂粮矣”。另外,自种自制自经营是传统“农工结合”生产模式在近代的重新组合,体现了近代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也是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商品性农工经营。它一方面体现了传统小农经济具有顽强的生命力的一面,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传统生产模式向近代化生产模式蜕变时的反复性和复杂性,近代化不仅要求农产品商品化,还要求生产的规模化、机械化、专业化,小农受制于自身的条件,无法在技术、资本上给予生产环节较多的投入,以至于生产多是在现有的条件下重复进行。积累的匮乏、技术的停滞,终将导致生产的落后,在行业的竞争中,这种经营模式最终也免不了被淘汰的命运。

(三) 合作社经营。这也是近代沱江流域蔗农农家经营模式的重要类型之一,数量虽然不多,但广泛存在于沱江流域各产糖县份,“自1937年起,沱江流域主要产糖各县,如内江、资中、资阳、简阳等县皆有蔗糖生产合作社的组织”瑏瑢120。

蔗糖合作社的宗旨是维护蔗农利益,这一点在各种蔗糖合作社章程中都有明显体现。以资阳县城东文明寺蔗糖生产运销合作社为例,在其办社章程第一条就明确列出“本社以扶助社员植蔗及加工制糖与办理共同运销为目的”瑏瑣40。蔗糖合作社的主要业务为:1.扶助社员种蔗;2.收集社员之蔗或糖,进行加工,并负责销售;3.根据社员具体生产情况予以低息贷款;4.组织分红。但其存在状况并不理想:起步较晚、数量较少,相对于其他两种经营模式而言,合作社经营模式起步较晚,而且数量也比较少,如富顺,“过去并无合作组织,自1939年9月起,因应农村之需要,开始指导农民组织信用合作社……1940开始办理蔗糖合作社”瑏瑤29。在内江,“合作社之历史,仅二年而已。社处仅60所,每社35人,故全内江亦仅2100人而已,此地农民有10万之众,而合作社之人数,占总人数之2%”。

蔗糖合作社是在反对预卖预买糖业陋俗的呼吁声中建立起来的,它力图使蔗农享受到本来属于他们的在蔗糖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增值利润(之前这部分利润被糖房主给剥夺了)。这一生产形态是作为私营生产形态的对立物而设计的,曾一度得到国民政府的认可和扶持,甚至在政府组织的农村调查中,因其方便蔗农融通资金而得到颂扬,“蔗农经济情形以加入合作社之蔗农经营状况,较未加入合作社者为佳,盖其可获资金通融之便利也”。但是,为什么这种既有国家银行低息贷款之便利,又有原料来源稳定之保证的集体制经营形态会昙花一现呢?它的症结在哪里呢?

蔗糖合作社的实际运作情形背离了办社的初衷。首先,领导权的变质。尽管蔗糖合作社对社员入社有一定的限制,但仍避免不了鱼龙混杂,“官僚、地主、恶霸起初不愿加入合作社,到后来看到有利可图,就设法打入合作社,篡夺社内领导权,因此合作社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地方恶势力一旦掌握蔗糖合作社的管理大权,合作社的职能就发生了变化,由维护蔗农利益的角色进而转变成鱼肉社员、牟取私利的工具。“所有贷款由官僚、地主把持,(合作社)变成剥削农民的机构”。其次,社营糖房、漏棚管理无序。“糖房漏棚的负责人,大都营私舞弊,买原料则以少报多,卖成品则以多报少,造成严重的贪污现象”。同时,“各社营糖房送到合作社漏棚的糖清都是品质很低,于是大家都以劣等糖清送去滥竽充数”。领导权的变质、管理的混乱,“致私人得利,群众吃亏,于是弄得后来糖房开不起,漏棚也关门了。蔗农纷纷退社,仍回到私营糖房漏棚,1948年合作社全部停顿”瑏瑢119-121。

与前两种经营形态相比,合作社经营是近代催生的一个新事物,它试图通过联合蔗农力量,以集体制经营形式,克服一家一户在植蔗、制糖方面的困境,从而获取规模效益,然而遗憾的是它仍采取传统的救济、生产办法,即春季贷放甘蔗生产款,冬季贷放甘蔗加工款及糖房漏棚设备款,并经办糖房漏棚,并未在引进优良蔗种、改进制糖工艺及采用机器制糖等方面付出较多的努力,从而彻底解放生产力,寻求质的突破。随着政府对合作社热情的递减,及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管理腐败的蔓延,致使其短命而终,留下诸多遗憾。

作者:赵国壮,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重庆中国抗战大后方历史文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