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房贷“好借难还”现象当引起重视
伴随着多地频繁调整首套房贷款利率,房贷进入低利率区间,不少贷款买房人开始考虑提前还款。然而,提前还房贷却没有想象的那么容易。据报道,有人去年年底向银行预约提前还贷,至今未审批,估计排队到4月;有银行修改还款规则,原本一年三次提前还款申请机会改为一次。还有网友反映,自己想提前还房贷,银行居然要求支付违约金。
很多人听说过借钱难,要账更难的现象。殊不知,如今,提前偿还房贷也难的现象却在不断上演。正如报道所指出的那样,一些银行设置各种或明或暗的门槛,拖延处理购房者提前还款的请求。毫不客气地说,这一做法实际上是变相盘剥购房者,有违公平交易原则的“霸蛮行为”,理当受到纠正。
众所周知,借款人逾期偿还银行贷款的,需要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违约成本,但借款人提前还款需要审批,需要排队,甚至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尚属罕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由上可知,无论是何种贷款,只要无损于债权人利益,借款人均可提前返还借款。就提前换房贷而言,提前还款看似导致贷款人损失了预期中的部分利息收入,但提前还款也降低了贷款逾期或者无法收回的风险,提前回笼了资金。从这个意义上说,提前还款行为基本上不会损害银行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属于利好现象。尤其在经济形势欠佳,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提前还款将减少银行的坏账风险,是绝对的好事。
因而,银行设置各种或明或暗的门槛,拖延审批或者收取违约金等行为,不妥当,既有违公平原则,也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尤其是,该行为打消人们提前还款的积极性,也增加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也即,无论是从情理角度出发,还是从维护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角度出发。都应该鼓励提前还款行为,而非设置重重障碍,打消人们提前还款的积极性。
当然,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想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或违约金,并非没有可能。但其理当在签订合同时尽到明确的告知和提示义务,或者证实为此增加了相关费用。
譬如,有的银行在放款时进行了必要的贷前调查,支出了相应成本,要是购房者贷款一两年内即提前还款,银行的利息收入确实不足以弥补该笔贷款的成本或费用,故很多银行均规定在贷款2年内不得提前还款,2年之后可以提前还款。此外,如果银行未尽到提示告知义务,且相关条款加重了贷款人义务,就应被认定为不合理、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其实,拖延审批或者支付违约金也是银行的精明算盘。现实中,能够提前还款者往往属于有一定经济能力的“优质客户”,银行自然希望其多贷款,多支付利息。而拖延审批一个月,银行就能多收取一个月的利息。银行有此盈利冲动可以理解,但不应突破基本的商业伦理和市场法则,更不该将主动提前还款的客户当作“韭菜”肆意宰割。
熙熙攘攘皆为利来,银行有银行的利益,客户有客户的打算,只要在公平交易的规则内进行,均无可厚非。但在赖账是失信违法,提前还款是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和最简单最基本的社会运行规则下,阻碍购房者提前还款行为理当受到规制,而非将其作为“合同自由”放任不管。对此,购房者可以通过向银行总部或银监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监管部门更应主动作为,采取合理措施督促银行提高效率,及时办理购房者的提前还款申请,鼓励更多人诚信为本,积极履行债务。
(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