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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晚,网传消息称国内7家航空公司接到要求,为减少亏损,停止机票低价投放,部分垄断航线最低价格限定在4折以上,国内三大航空公司已于2月3日先行暂停超低价政策,并于2月6日凌晨按指导调舱。(澎湃新闻)
一时间,机票涨价、限制打折率的话题在网上引起热议。民航局2月8日出面回复称,“民航局没有对航空公司提出过相关要求,具体内容可以和相关部门联系。”
经济法学者一般认为,垄断行为一般分为横向价格垄断和纵向价格垄断,而横向价格垄断最主要的特点就是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达成限制最低价格的价格同盟。此次网传的相关细节毫无疑问符合了横向价格垄断的主要特征“限制最低价格”,从这一角度来看,七家主流航空企业和背后组织实施价格同盟的推手,就逃脱不了实施市场垄断行为的嫌疑。
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反垄断法》修订案,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在内的垄断协议。2月7日晚流传出的“机票价格狂飙”协议中,明确称七家主流航空企业市场总份额超过65%的航线中,“不得低于正价最高承运人四折同等价格”,市场份额高于75%时不得低于承运人中最高正价者五折。
《反垄断法》2021年修订时,就被社会各界赋予了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强化反垄断的法律依据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的希望。对于此次以七家主流航空企业为代表的市场主体涉及的价格垄断联盟,有着明确的证据、明确的结果和明确的线索,依法设立的反垄断机构应该及时出面调查,如果查实了相关行为构成了价格垄断,应该毫不犹豫地依法进行处罚;如果相关航企进行最低限价的消息经调查后被确认为虚假信息,反垄断部门也应该及时发声澄清,既还了涉事企业一个公道,更是对社会各界进行了价格垄断知识的普及。
无论如何,面对社会各界如此关注的价格垄断讨论,反垄断机构都不应该置身事外,面对纷繁复杂的市场传闻,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出手,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生产秩序,维护法律尊严。
上游新闻 胡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