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4年向情人转账97万 妻子这样一招追回……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丈夫给婚外情人的转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无效,财产应全额返还。

丈夫4年向情人转账97万 妻子这样一招追回……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3-02-16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余志斌)丈夫出轨期间多次向情人转账共计97万余元,妻子得知后起诉要求全额返还。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丈夫给婚外情人的转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无效,财产应全额返还。

王先生与关女士于2012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2021年4月13日登记离婚。双方离婚协议载明,王先生出轨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离婚后,关女士发现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闫小姐转款239.2万元,供闫小姐购车购房和生活花销。关女士遂以王先生与闫小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先生通过其名下银行卡向闫小姐转款赠与的行为无效。

庭审中,关女士举示了王先生的某小区通行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视频截屏、儿童照片、转账记录、借款单等证据。拟证明闫小姐与王先生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了子女,王先生故意将闫小姐电话备注为“李总”,两人在短信往来中称呼对方为老公、老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王先生通过其银行卡向闫小姐的银行卡内转账50余笔,共计239.2万元。上述期间,闫小姐亦通过其名下银行卡向王某前述银行卡内转账20余笔,共计141.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女士与王先生原系夫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通过其名下银行卡长期向闫小姐转款共计239.2万元,同期闫小姐向王先生转款141.7万元,即闫小姐最终收款金额为97.5万元。王先生、闫小姐未对前述最终收款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亦未举证证明收款性质,法院支持关某有关王先生涉讼转款系赠与的主张,但赠与金额应为97.5万元。

法院还认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王先生在其与关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闫小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97.5万元钱款赠与闫小姐,该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基本的忠诚义务,侵犯了关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闫小姐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97.5万元款项应全部返还。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利。夫或妻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未取得一致意见(也不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损害了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赠与“第三者”的财产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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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4年向情人转账97万 妻子这样一招追回……

2023-02-16 18:41:11 来源: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余志斌)丈夫出轨期间多次向情人转账共计97万余元,妻子得知后起诉要求全额返还。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丈夫给婚外情人的转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无效,财产应全额返还。

王先生与关女士于2012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2021年4月13日登记离婚。双方离婚协议载明,王先生出轨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离婚后,关女士发现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闫小姐转款239.2万元,供闫小姐购车购房和生活花销。关女士遂以王先生与闫小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先生通过其名下银行卡向闫小姐转款赠与的行为无效。

庭审中,关女士举示了王先生的某小区通行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视频截屏、儿童照片、转账记录、借款单等证据。拟证明闫小姐与王先生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了子女,王先生故意将闫小姐电话备注为“李总”,两人在短信往来中称呼对方为老公、老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王先生通过其银行卡向闫小姐的银行卡内转账50余笔,共计239.2万元。上述期间,闫小姐亦通过其名下银行卡向王某前述银行卡内转账20余笔,共计141.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女士与王先生原系夫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通过其名下银行卡长期向闫小姐转款共计239.2万元,同期闫小姐向王先生转款141.7万元,即闫小姐最终收款金额为97.5万元。王先生、闫小姐未对前述最终收款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亦未举证证明收款性质,法院支持关某有关王先生涉讼转款系赠与的主张,但赠与金额应为97.5万元。

法院还认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王先生在其与关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闫小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97.5万元钱款赠与闫小姐,该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基本的忠诚义务,侵犯了关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闫小姐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97.5万元款项应全部返还。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利。夫或妻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未取得一致意见(也不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损害了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赠与“第三者”的财产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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