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供假履历应聘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履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刘某入职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入职时他填写的员工登记表中,载明了工作履历、家庭成员信息等。入职当日,刘某签署的《员工声明》载明:“所有我提交的、关于我工作经历和教育状况的文件均真实无误”“任何违反上述内容的行为,均使公司有权立即、无须任何赔偿地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制定的“惩罚制度”第8条规定,录用时伪造或者提供虚假的个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性资料视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书面通告。2020年5月,某公司经了解和调查,证实刘某录用时填写的员工登记表存在隐瞒或者虚构就职单位、工作年限、职位、家庭主要成员信息等情形。在征求工会意见后,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刘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者忠诚义务的行为”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声明“不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收到上述通知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裁决后,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刘某在入职时提供虚假工作履历的行为违反了其在《员工声明》中所作承诺及某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亦有违劳动者的忠实勤勉义务,某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刘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释法析理,刘某主动在二审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也是劳动法领域的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义务。
同时,我国劳动法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其依法进行管理的重要方式,依法应予保护。实践中,用人单位若在招聘文件或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的工作履历、学历、资格证书等与建立劳动合同密切相关的信息作出明确要求,表示用人单位对此高度关注。劳动者在承诺提供信息为真实的情况下仍然填写虚假信息,可以认定为欺诈。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均属合法解除,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本案告诫劳动者,在建立或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恪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以免发生争议。
(朱云云 贾黛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