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买保价运输货品丢失可以要求全赔吗? 这起官司法院认定——“赔”
7日,句容市人民法院介绍,该院下蜀人民法庭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货运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未买保价运输货品丢失可以要求全赔吗? 这起官司法院认定——“赔”

来源:扬子晚报网2023-03-07

在选择物流公司邮寄物品时,你会选择保价吗?如果没有选择保价,邮寄的物品出现毁损或丢失,还能要求物流公司按照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吗?7日,句容市人民法院介绍,该院下蜀人民法庭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货运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对承运合同中不保价仅能按运费赔偿的条款说“不”。

院方介绍,南京A公司与中国邮政速递南京市分公司常年有业务合作关系。2019年12月,中国邮政速递南京市分公司有一批主机芯片需运往北京。南京市A公司承接此项任务后,找到句容商贸物流B公司实际承运。A公司在B公司制式的运输单据上填写了运输物品、数量、目的地、运费等内容。

A公司在填写运输单据时,并未在保价一栏打勾,物品默认未予以保价。B公司作为托运人实际承运该批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北京,但到达时发现数量少了两件,不知去向。B公司当即在北京市当地派出所报警处理,但最终亦未能查找到两件主机芯片的下落。

此后,邮政速递公司向A公司出具说明函,证明物品丢失的价值金额为28000元,要求A公司全额赔偿,A公司无奈向邮政速递公司赔偿了上述款项。

不过,A公司在赔偿后认为物品在B公司托运途中丢失,该损失应向B公司主张赔偿,故A公司于2022年10月诉至句容法院,要求B公司赔偿丢失物品的价值28000元。

B公司在庭审中抗辩主张,根据其向A公司提供的运输单据显示,该运输单据为三联单,第一、二联为基本信息的填写,可以选择物品保价与不保价。第三联为运输合同条款内容,该条款第三条明确约定,托运人应申明所发货物的实际价值,并按货物价值的3%参加保价运输。未申明货物价值不参加保价的和申明货物价值未缴纳保费的,如有破损和丢失按照实际货损部分运费额的2-5倍确定货物价值进行赔偿。现A公司未对物品进行保价,B公司仅同意按照运费1000元的3倍赔偿,即赔偿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公司将货物交由被告B物流公司运输,被告向原告出具运输单据,双方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现被告B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将承运货物丢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赔偿货物物品价值。

B公司虽然抗辩主张向A公司提供的运输单据第三联运输合同条款中第三条约定不保价仅能按运费的2-5倍进行赔偿,但该条款为被告B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该运单中的条款为被告B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且免除了B公司应赔偿原告A公司实际损失的法律责任,属于无效条款,B公司应按照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向A公司进行赔偿。

最终,为维护双方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以调解方式了结该起纠纷。(通讯员 刘清源 记者 万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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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买保价运输货品丢失可以要求全赔吗? 这起官司法院认定——“赔”

2023-03-07 18:34:23 来源:

在选择物流公司邮寄物品时,你会选择保价吗?如果没有选择保价,邮寄的物品出现毁损或丢失,还能要求物流公司按照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吗?7日,句容市人民法院介绍,该院下蜀人民法庭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货运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对承运合同中不保价仅能按运费赔偿的条款说“不”。

院方介绍,南京A公司与中国邮政速递南京市分公司常年有业务合作关系。2019年12月,中国邮政速递南京市分公司有一批主机芯片需运往北京。南京市A公司承接此项任务后,找到句容商贸物流B公司实际承运。A公司在B公司制式的运输单据上填写了运输物品、数量、目的地、运费等内容。

A公司在填写运输单据时,并未在保价一栏打勾,物品默认未予以保价。B公司作为托运人实际承运该批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北京,但到达时发现数量少了两件,不知去向。B公司当即在北京市当地派出所报警处理,但最终亦未能查找到两件主机芯片的下落。

此后,邮政速递公司向A公司出具说明函,证明物品丢失的价值金额为28000元,要求A公司全额赔偿,A公司无奈向邮政速递公司赔偿了上述款项。

不过,A公司在赔偿后认为物品在B公司托运途中丢失,该损失应向B公司主张赔偿,故A公司于2022年10月诉至句容法院,要求B公司赔偿丢失物品的价值28000元。

B公司在庭审中抗辩主张,根据其向A公司提供的运输单据显示,该运输单据为三联单,第一、二联为基本信息的填写,可以选择物品保价与不保价。第三联为运输合同条款内容,该条款第三条明确约定,托运人应申明所发货物的实际价值,并按货物价值的3%参加保价运输。未申明货物价值不参加保价的和申明货物价值未缴纳保费的,如有破损和丢失按照实际货损部分运费额的2-5倍确定货物价值进行赔偿。现A公司未对物品进行保价,B公司仅同意按照运费1000元的3倍赔偿,即赔偿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公司将货物交由被告B物流公司运输,被告向原告出具运输单据,双方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现被告B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将承运货物丢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赔偿货物物品价值。

B公司虽然抗辩主张向A公司提供的运输单据第三联运输合同条款中第三条约定不保价仅能按运费的2-5倍进行赔偿,但该条款为被告B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该运单中的条款为被告B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且免除了B公司应赔偿原告A公司实际损失的法律责任,属于无效条款,B公司应按照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向A公司进行赔偿。

最终,为维护双方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以调解方式了结该起纠纷。(通讯员 刘清源 记者 万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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