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十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总体规模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日益凸显。
面对我国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现状,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同时要求“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国务院2021年印发了《“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推动数字经济的国家政策体系初步形成。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河北省、江苏省、山西省、北京市、广州市等地方制定了数字经济促进条例,通过法治的力量推动数字经济营商环境整体向好,也有不少地方积极探索更加适应数字经济的治理方式。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尤其需要法治护航,完善相关数据标准规范和技术规范,构建适应和支撑数字经济营商环境的法律制度体系。
首先,创建数据基础制度,建立数据产权、交易、利用等基本的制度规则,为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构建基本制度体系。
其次,强化协同监管,发挥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的作用,做好顶层设计。持续深化政务信息系统的整合共享,加快数据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汇聚融合与共享利用,为决策科学化、治理精准化、服务高效化提供支撑。
第三,提升分类分级治理的精准性,针对社交平台、电商平台等不同的平台确定不同的监管重点,分类施策,科学界定平台责任。
第四,创新监管方式,构建开放、包容的监管工具箱,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将开放市场、包容审慎的理念法治化,提高监管的靶向性和有效性。数字经济存在高度不确定性,与传统法治之间存在较大的张力。包容审慎原则可以有效协调数字技术的创新性和法治的稳定性之间的矛盾,能够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之间寻求平衡,体现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理念。将沙盒监管等创新监管措施制度化,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提供相对宽松监管的“安全区域”,市场主体可申请进入其中进行产品、服务或商业模式测试,强调监管者与市场主体的协作治理。
(王敬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