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论】两江评 | 未满14周岁罪而不罚 保护不能成纵容
近日,山东济宁两名14周岁左右的男孩殴打并侵犯一名11岁女孩,后其中1名男孩因不满14周岁被释放,引发网友对于#未满14周岁不承担法律后果合理吗#的激烈讨论。

【渝论】两江评 | 未满14周岁罪而不罚 保护不能成纵容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3-03-20

近日,山东济宁两名14周岁左右的男孩殴打并侵犯一名11岁女孩,后其中1名男孩因不满14周岁被释放,引发网友对于#未满14周岁不承担法律后果合理吗#的激烈讨论。

11岁少女被两名未成年人殴打、侵犯,事后还录视频威胁:“如果你敢告诉父母的话,我就将你的视频散播出去"。如此恶劣行径,简直令人发指。两名嫌疑男孩中,殷泽(化名)是整件事情的制造、引导者,他带着自己的同伴一起实施了犯罪,但由于他未满14周岁,因此已被释放;另一名男生周飞(化名)已被刑拘,将被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未满14周岁的犯罪,就都不算犯罪吗?《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是这样规定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被释放的殷泽(化名)正是依据本条规定,只因强奸未列入本条规定范围。

笔者想到一部由真实案例改编的校园暴力主题电影,其中的未成年人罪犯一句台词令人不寒而栗,“快满14岁了,再杀人就得负法律责任了!”如此之毒辣如此之清醒,若一味只讲保护,或就变成了纵容,一些低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知道自己未满刑事责任年龄,才有恃无恐,不严处使其长记性,再犯概率会加大。而对于那些受侵害的未成年人,身边的同龄人如果存在恶意但可以罪而不罚,反倒是增加了安全风险。

央视曾就此类未成年人恶性案件进行讨论,其中有专家提到,可借鉴国外“恶意补足年龄条款”,根据该原则,若未成年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4条指出, 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 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现代的做法是考虑一个儿童是否能达到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即根据孩子本人的辨别和理解能力来决定其是否能对本质上反社会的行为负责。

不少类似案例充分说明,如今犯罪年龄越来越具有低龄化趋势。我们呼吁,对恶性未成年犯罪问题予以重视,补足法律空白短板,让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女孩子的保护能更到位。与其以年龄来一刀切,不如考虑“轻罪从轻,重罪从重”,对那些主观恶意犯罪,情节严重的,应该有更严格的标准来实施惩处,而对那些轻度犯罪,非主观意愿的可适当采取保护原则。此外,还应当丰富刑罚体系的衔接,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要有中间过渡的教育矫治手段,将惩罚和教育相结合,更好替代刑罚措施,也不能只有“要么重罪,要么无罪”的二选一。

作者:杨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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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论】两江评 | 未满14周岁罪而不罚 保护不能成纵容

2023-03-20 21:21:06 来源:

近日,山东济宁两名14周岁左右的男孩殴打并侵犯一名11岁女孩,后其中1名男孩因不满14周岁被释放,引发网友对于#未满14周岁不承担法律后果合理吗#的激烈讨论。

11岁少女被两名未成年人殴打、侵犯,事后还录视频威胁:“如果你敢告诉父母的话,我就将你的视频散播出去"。如此恶劣行径,简直令人发指。两名嫌疑男孩中,殷泽(化名)是整件事情的制造、引导者,他带着自己的同伴一起实施了犯罪,但由于他未满14周岁,因此已被释放;另一名男生周飞(化名)已被刑拘,将被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未满14周岁的犯罪,就都不算犯罪吗?《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是这样规定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被释放的殷泽(化名)正是依据本条规定,只因强奸未列入本条规定范围。

笔者想到一部由真实案例改编的校园暴力主题电影,其中的未成年人罪犯一句台词令人不寒而栗,“快满14岁了,再杀人就得负法律责任了!”如此之毒辣如此之清醒,若一味只讲保护,或就变成了纵容,一些低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知道自己未满刑事责任年龄,才有恃无恐,不严处使其长记性,再犯概率会加大。而对于那些受侵害的未成年人,身边的同龄人如果存在恶意但可以罪而不罚,反倒是增加了安全风险。

央视曾就此类未成年人恶性案件进行讨论,其中有专家提到,可借鉴国外“恶意补足年龄条款”,根据该原则,若未成年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4条指出, 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 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现代的做法是考虑一个儿童是否能达到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即根据孩子本人的辨别和理解能力来决定其是否能对本质上反社会的行为负责。

不少类似案例充分说明,如今犯罪年龄越来越具有低龄化趋势。我们呼吁,对恶性未成年犯罪问题予以重视,补足法律空白短板,让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女孩子的保护能更到位。与其以年龄来一刀切,不如考虑“轻罪从轻,重罪从重”,对那些主观恶意犯罪,情节严重的,应该有更严格的标准来实施惩处,而对那些轻度犯罪,非主观意愿的可适当采取保护原则。此外,还应当丰富刑罚体系的衔接,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要有中间过渡的教育矫治手段,将惩罚和教育相结合,更好替代刑罚措施,也不能只有“要么重罪,要么无罪”的二选一。

作者:杨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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