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金融消费者记牢八项权益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1日讯 由中国经济网联合中国平安推出的《金融消保大咖说》“3·15”特别节目于今日播出,北京抒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亚军在节目中就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提到的金融消费者八项权益进行了详细说明。

律师提醒金融消费者记牢八项权益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23-03-22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1日讯 由中国经济网联合中国平安推出的《金融消保大咖说》“3·15”特别节目于今日播出,北京抒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亚军在节目中就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提到的金融消费者八项权益进行了详细说明。

刘亚军认为,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几个问题。一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从而形成盲目消费。二是消费者对产品的风险并不了解,或者说了解不够。三是轻信经营者的宣传,而忽视了对产品内容本身的关注。

刘亚军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监管的重要一环,为了充分保护金融消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陆续完善和发布一系列政策,来不断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特别是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根据新时代银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新要求和新问题,进行补充和拓展,是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双向权利的管理边界和内容作了更为清晰的界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对资产管理产品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和监控手段,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

二是信息安全权。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坚持“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控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三是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对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及时、真实、准确揭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四是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五是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以向其他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六是依法求偿权。保险公司不得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对承保条件重新审核,不得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采取新的方法或更严标准重新对承保条件进行审核,不得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

七是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帮助消费者了解各类金融产品或服务,提升消费者对收益与风险特征的认知。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销、推介行为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消费者教育。

八是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应结合实际,融合线上线下,探索简便易行、符合特定人群金融需求的服务模式,积极提供便民化、品质化的服务。

节目简介:

《金融消保大咖说》节目是中国经济网联合中国平安为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号召广大网友争做金融好网民,普及金融基础知识、提升金融消费者素养,推出的金融消费者素养提升系列公益课堂,2022年-2023年计划播出10期。节目旨在传递科学的投资理财理念,防止人民群众受骗上当,引导金融消费者正确使用金融服务,倡导理性消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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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金融消费者记牢八项权益

2023-03-22 06:30:54 来源: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1日讯 由中国经济网联合中国平安推出的《金融消保大咖说》“3·15”特别节目于今日播出,北京抒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亚军在节目中就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提到的金融消费者八项权益进行了详细说明。

刘亚军认为,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几个问题。一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从而形成盲目消费。二是消费者对产品的风险并不了解,或者说了解不够。三是轻信经营者的宣传,而忽视了对产品内容本身的关注。

刘亚军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监管的重要一环,为了充分保护金融消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陆续完善和发布一系列政策,来不断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特别是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根据新时代银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新要求和新问题,进行补充和拓展,是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双向权利的管理边界和内容作了更为清晰的界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对资产管理产品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和监控手段,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

二是信息安全权。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坚持“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控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三是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对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及时、真实、准确揭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四是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五是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以向其他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六是依法求偿权。保险公司不得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对承保条件重新审核,不得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采取新的方法或更严标准重新对承保条件进行审核,不得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

七是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帮助消费者了解各类金融产品或服务,提升消费者对收益与风险特征的认知。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销、推介行为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消费者教育。

八是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应结合实际,融合线上线下,探索简便易行、符合特定人群金融需求的服务模式,积极提供便民化、品质化的服务。

节目简介:

《金融消保大咖说》节目是中国经济网联合中国平安为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号召广大网友争做金融好网民,普及金融基础知识、提升金融消费者素养,推出的金融消费者素养提升系列公益课堂,2022年-2023年计划播出10期。节目旨在传递科学的投资理财理念,防止人民群众受骗上当,引导金融消费者正确使用金融服务,倡导理性消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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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佩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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