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余志斌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余志斌)高空抛下一支玩具枪型笔,将过路女子砸成脑震荡,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小区物业和56名住户被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将车载便民法庭开进南岸区海棠晓月小区,对一起高空抛物案进行巡回审理。
据悉,2020年10月7日15时许,家住海棠晓月小区3栋2单元的李某在下楼取快递途中,突然被高空坠落的玩具枪型笔砸中头部,致其昏厥、呕吐不止。120急救车将李某送医救治,医生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高血压,李某住院治疗了11天。
事发后,派出所和物业公司进行排查未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随后李某去法院起诉,涉事高层建筑56名住户成了被告,物业公司也因为没有安装摄像头被追究责任。
经审理,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酌情认定被告某物业公司应就原告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812.41元;对于其他80%的损失,由除赵某等10名有确切未侵权证据者以外的其他业主被告以户为单位均分补偿,即分别补偿李某181.23元。物业公司与业主薛某不服,向重庆五中院提出上诉。
“现在开庭!”
3月22日下午,随着法槌敲响,本案二审在海棠晓月小区院坝内正式开庭。庭审进行了将近3小时,重庆五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因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李某将事发地点所在建筑物中部分房屋所有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认为其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被告则应当就自己不是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薛某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事发当日其家中无人,不能排除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在事发当日的加害可能性。
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案涉小区高空抛物、坠物的义务,因为安装监控设备既能预防高空抛物、坠物,震慑高空抛物、坠物的侵权人,同时也便于事后查明侵权人,显然该措施为有效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的必要措施。
重庆五中院遂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宣判后,针对小区业主关心的案件争议焦点,合议庭成员还为在场群众进行了释法说理。
法官说法》》
重庆五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刘用辉介绍,高空抛物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一直以来备受关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2021年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认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