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希淼:差异化资本监管将产生积极作用
据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经修订后,拟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办法的全面修订,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体系,提升银行资本监管的匹配性和有效性,推动银行业持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质效,扩大和深化金融业“双向开放”。
资本是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重要屏障、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资本管理是商业银行的基础制度和金融监管的关键抓手之一。2012年6月份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确立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基本制度,在推动银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对接国际监管规则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多年来,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办法》存在的不足开始显现。如对部分债权的风险权重较为单一,未充分反映风险实质;未充分体现差异化监管思路,对中小银行要求过高。与此同时,国际监管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如巴塞尔委员会2017年12月份公布《巴塞尔协议III:后危机改革最终方案》。根据内外新变化、新情况,及时修改调整资本管理相关规则,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
此次公布的资本管理办法主要是将国际监管规则新标准与我国实际有机结合,形成更加符合国情的资本审慎监管制度。修订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修订重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调整监督检查规定、提升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其中,最突出的变化是体现差异化监管思路,着力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过4000家,数量多、分布广,业务规模、风险特征千差万别。新规借鉴欧美等成熟国家的分类监管做法,按照银行规模和业务不同,按照资产规模等标准将银行划分为三个档次,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在资本管理规则、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信息披露等要求上分类对待、区别处理。这就大大提高资本监管与银行实际的针对性和匹配性,既加强对大中型银行的资本监管,推动银行业保持发展稳健性;又适当降低中小银行合规成本,引导其聚焦于服务县域和小微企业。值得注意的是,差异化资本监管并未降低资本监管要求,而是在保持银行业整体稳健的前提下,对中小银行适用专门的资本监管规则,激发中小银行的金融活水作用。
该办法正式实施后,将产生多方面积极作用:
第一,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新规形成自我约束和市场监督的双效机制,有助于保持银行体系稳健性,更好地守住风险底线,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提高银行资本监管匹配性。新规采用分档分类监管,将差异化监管落到实处,既减轻中小银行合规成本,又节约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
第三,增强银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降低地方政府债券、优质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资本占用等,将引导银行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第四,有助于扩大和深化金融开放。新规对接巴塞尔协议III等国际规则,主动适应金融高水平开放要求,将促进我国金融业“走出去”“引进来”。
在全面注册制改革正式落地的背景下,新规将更好地支持银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丰富资本补充形式,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倒逼并激励我国资本市场发育,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此外,应充分考虑全球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杠杆率要求以及逆周期资本附加要求等因素,加上目前银行业面临的多重挑战,尽量降低叠加监管要求给银行业带来的冲击。商业银行应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根据本行情况和新规要求进行全面测算,并做好制度、人员、系统等方面的准备。同时,加快建立商业银行资本补充长效机制,银行应通过内外源相结合方式持续补充资本,尽快落实和满足新规要求;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统筹配合,继续加强对银行补充资本的支持力度。(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董希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