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员承诺“购房返现”,开发商拒付怎么办?
作为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专业机构,开发商应对销售人员进行严格的内部管理,其销售人员通过承诺返现的方式促成交易,后开发商又以销售人员违规操作、不符合返现要求等理由拒绝支付返现款项,规避自身应尽的管理义务,损害善意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明显有违诚信原则。

销售员承诺“购房返现”,开发商拒付怎么办?

来源:法治网2023-04-28

为了拿购房佣金,销售人员与购房者约定,让其亲戚在指定平台注册成为这笔买卖的“介绍人”,即可返现。然而购房合同签订后,公司却以违规操作为由拒绝返现。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纠纷案,最终判决开发商向购房者支付2万元款项。

2021年下半年,张女士多次到舟山市某楼盘看房,该楼盘开发商的销售人员万某负责接待。张女士看中了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并就价格与万某进行协商。为了促成张女士下单,万某承诺,只要找一位信得过的“介绍人”在指定平台注册并完成信息报备后,“介绍人”在张女士的购房签约流程完成后,即可获得推荐佣金2万元作为返现。在万某的指导下,张女士的亲属李女士以介绍人名义在上述平台进行注册认证。2022年2月,张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127.8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90平方米的房子并按约完成付款义务。

之后,张女士多次向万某询问何时可以返现,万某却表示,经公司审核,该2万元属于违规操作无法返还。张女士认为其与开发商的交易已完成,开发商应根据约定返现。2022年9月,张女士和介绍人李女士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2万元款项。

开发商辩称,介绍人李女士并没有向公司提供过任何中介服务,并非房屋推荐人,不符合平台规定的返现要求,万某的行为系其为达成个人工作目标进行的违规操作,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故开发商无须向其支付中介服务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售房过程中,由销售人员万某负责与张女士商谈,在商量的购房款方案中,包含张女士完成签约流程后由开发商向介绍人返还购房款2万元的约定,该约定系万某、张女士、介绍人李女士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万某作为开发商负责案涉楼盘销售的员工,其作出的约定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开发商承担。现开发商以介绍人李女士非房屋推荐人,不符合平台要求为由,拒绝兑现约定,明显有违诚信,故判令开发商向张女士及介绍人李女士支付2万元。

开发商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舟山中院作出了维持一审裁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作为普通消费者,有理由相信销售人员在售房过程中所作承诺可以代表开发商,且销售人员销售过程中关于购房款返还的承诺,也显著影响购房者的购房意愿,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交易的达成。

作为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专业机构,开发商应对销售人员进行严格的内部管理,其销售人员通过承诺返现的方式促成交易,后开发商又以销售人员违规操作、不符合返现要求等理由拒绝支付返现款项,规避自身应尽的管理义务,损害善意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明显有违诚信原则。

本案的判决,最大限度保障了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引导房地产企业重品质、守诚信,推动形成诚实、守信、和谐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高嘉侃 陈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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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员承诺“购房返现”,开发商拒付怎么办?

2023-04-28 05:52:28 来源:

为了拿购房佣金,销售人员与购房者约定,让其亲戚在指定平台注册成为这笔买卖的“介绍人”,即可返现。然而购房合同签订后,公司却以违规操作为由拒绝返现。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纠纷案,最终判决开发商向购房者支付2万元款项。

2021年下半年,张女士多次到舟山市某楼盘看房,该楼盘开发商的销售人员万某负责接待。张女士看中了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并就价格与万某进行协商。为了促成张女士下单,万某承诺,只要找一位信得过的“介绍人”在指定平台注册并完成信息报备后,“介绍人”在张女士的购房签约流程完成后,即可获得推荐佣金2万元作为返现。在万某的指导下,张女士的亲属李女士以介绍人名义在上述平台进行注册认证。2022年2月,张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127.8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90平方米的房子并按约完成付款义务。

之后,张女士多次向万某询问何时可以返现,万某却表示,经公司审核,该2万元属于违规操作无法返还。张女士认为其与开发商的交易已完成,开发商应根据约定返现。2022年9月,张女士和介绍人李女士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2万元款项。

开发商辩称,介绍人李女士并没有向公司提供过任何中介服务,并非房屋推荐人,不符合平台规定的返现要求,万某的行为系其为达成个人工作目标进行的违规操作,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故开发商无须向其支付中介服务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售房过程中,由销售人员万某负责与张女士商谈,在商量的购房款方案中,包含张女士完成签约流程后由开发商向介绍人返还购房款2万元的约定,该约定系万某、张女士、介绍人李女士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万某作为开发商负责案涉楼盘销售的员工,其作出的约定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开发商承担。现开发商以介绍人李女士非房屋推荐人,不符合平台要求为由,拒绝兑现约定,明显有违诚信,故判令开发商向张女士及介绍人李女士支付2万元。

开发商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舟山中院作出了维持一审裁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作为普通消费者,有理由相信销售人员在售房过程中所作承诺可以代表开发商,且销售人员销售过程中关于购房款返还的承诺,也显著影响购房者的购房意愿,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交易的达成。

作为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专业机构,开发商应对销售人员进行严格的内部管理,其销售人员通过承诺返现的方式促成交易,后开发商又以销售人员违规操作、不符合返现要求等理由拒绝支付返现款项,规避自身应尽的管理义务,损害善意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明显有违诚信原则。

本案的判决,最大限度保障了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引导房地产企业重品质、守诚信,推动形成诚实、守信、和谐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高嘉侃 陈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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