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迎来综合融资成本逐步降低利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有关工作分工要求,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2023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六方面十八条措施,包括总体目标;加强服务对接、精准支持重点领域小微企业市场主体;优化供给结构、提升小微企业服务质量;发掘服务优势、增强小微企业服务能力;完善业务模式、拓展小微企业保险保障渠道;加强规范管理,搭建服务平台。
明确工作目标
“形成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2023年总体继续保持增量扩面态势,优化服务结构,提升重点领域服务精准度,拓展保险保障渠道。贷款利率总体保持平稳,推动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逐步降低。”这是《通知》明确的全年工作目标。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强力分析称,关于金融服务小微企业,银保监会近年连续发布通知,2021年4月发布《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2022年4月发布《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这些通知名称相似,甚至体例结构也有相似之处,每一个都有工作目标,但之前两年通知的工作目标主要是“增资、扩面”,关注的是“量”,今年《通知》关注的是“服务质量”。
在我国,中小微企业约贡献了税收的50%、GDP的60%、技术创新成果的70%、就业的80%,而其数量则占到市场主体的90%。强力介绍说,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中小微企业能大量解决就业,功不可没,金融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银保监会持续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逐年增加。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23年3月末,银行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5.9万亿元,同比增长25.8%,较各项贷款增速高14.6个百分点;有贷款余额的户数达到4010.5万户。而在2022年,截至2022年2月末,贷款余额19.67万亿元,同比增长22.16%,较各项贷款增速高11.15个百分点;有贷款余额的户数达到3450.58万户。
聚焦重点领域
《通知》要求,金融服务要聚焦重点领域小微企业的需求,要加强精准支持。立足纾困解难、扩大内需和稳定就业,支持住宿、餐饮、零售、教育、文化、旅游、体育、交通运输、外贸等领域小微企业的合理金融需求,特别是经营前景良好、因疫情影响经营尚未完全恢复的小微企业,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促进经济复苏。
立足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需要,支持制造业、科技型、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发展,助力产业升级。
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助力改善民生。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适合的产品服务。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缺信用信息、缺抵押担保的特点,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综合运用经营信息、交易流水、征信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等多维度数据,积极研发小额信用贷款产品,努力实现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鼓励发展随借随还贷款产品,更好满足个体工商户用款急、期限短、频度高的资金需求。
如何精准服务小微企业?《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对接小微市场主体,深入了解全生命周期、全方位的金融需求,精准发掘重点领域服务需求。积极联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依托产业园区、行业协会、服务中心、信息平台等渠道,搭建供需对接匹配机制,找准当前服务梗阻和政策落实堵点,推动服务触达、政策落地。
紧扣提升质量
提升服务质量是全年工作重点,《通知》在优化供给结构,提升小微企业服务质量方面提出四条举措。
优化小微企业信贷结构。重点围绕小微企业无贷户加大支持,扩大服务覆盖面。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增加信用贷款投放,降低对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的依赖。合理满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信贷需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完善小微企业服务定价机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小微企业客群特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行为,加强服务项目与价格公示。在与第三方合作向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要将收费标准作为重要审查条件,严格审核、持续评估,发现存在违规收费、收费过高的要及时停止合作,推动降低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
加大对小微企业续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发小微企业续贷专门产品或完善现有产品续贷功能,原则上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中短期经营性贷款产品都应具备续贷功能。合理确定本行续贷条件,严禁为挪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办理续贷,不得用续贷掩盖信用风险。
落实落细监管评价要求。要结合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情况,逐项查缺补漏。综合运用内部检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基层落实政策要求的督导。细化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与不良容忍度政策有效结合,明确各流程环节人员免责认定标准,增强基层执行的可操作性,努力做到应免尽免。
拓展保险渠道
强力认为,与前两年银保监会发布的通知相比,构建保险服务小微企业机制、拓展保险保障渠道的具体要求,是《通知》的新增内容,也是最大亮点。
在构建保险公司服务小微企业机制方面,《通知》要求,各保险集团和保险公司要将小微企业保险服务融入发展战略,明确专门部门统筹小微企业保险工作,梳理服务小微企业的各类保险业务,在内部系统中明确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客户身份标识,夯实小微企业保险数据基础。
要求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加大对外贸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小微企业的覆盖面。支持再保险公司积极参与面向小微企业的保险风险分担。
在丰富小微企业保险产品服务供给方面,《通知》明确,鼓励保险公司按照商业可持续、保费合理的原则,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特点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需求,丰富产品种类,设计专属保险方案。
鼓励灵活缴费服务方式,探索简易化定损理赔模式。推广服务小微企业的工程建设、技术装备、物流运输、知识产权、灾害应对、营业中断、产品责任、雇主责任等财产保险产品。拓展面向小微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国内贸易信用险、海外投资险等。丰富面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等企业重要关系人的健康、意外、养老等人身保险产品。丰富面向小微企业员工的团体人身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要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加强“贷款三查”。在强力看来,就是贷前要尽职调查、贷时要认真审查、贷后要做检查。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强化对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较短的借款主体资质审核,防止借款人利用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身份套取经营性贷款资金,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用途真实性管理。
要科学合理对小微企业授信,防范“过度授信”风险。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的监测分析,做实风险分类,合理控制贷款质量。
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现场检查、监管评价等多种方式,跟踪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落实小微企业金融监管政策。
(周芬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