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志英
摘要:抗战的全面爆发,造成了特殊的战争环境,改变了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进程,形成了以重庆为中心,并由此辐射到整个大后方的保险市场。抗战时期大后方的保险业务分为人身保险与产物保险两类,经营人身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多,业务量不大;而产物保险却十分发达,种类繁多,其中战时兵险由国民政府出面办理,是国民政府在产物保险方面的一个创举。战时保险业的发展体现出战时特殊环境下的鲜明特点,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关键词:抗战时期;大后方;保险业;特点;作用
抗战的爆发,改变了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进程。在日益严峻的形势面前,上海各华商保险公司纷纷采取应对措施,一方面收缩业务,将处于战区的分公司或代理处进行撤销或者合并,另一方面“另寻蹊径,向西南及边陲各地伸张,以收桑榆之效,各公司配合西南及边陲当地环境之需要,设立分公司或经理处”。
1937年11月20日,国民政府宣布迁都重庆,沿海大量工商企业也内迁至后方,重庆成为战时中国的政治经济中心,这就为大后方保险业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而当时日机频繁轰炸,以重庆为中心的大后方人民生命财产遭到巨大威胁;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外商保险公司又相继歇业,沦陷区保险机构人员纷纷迁来大后方;国民政府又一再限制新设银行钱庄,迫使游资急切寻找新的突破口,这些都促成了重庆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于是便形成了以重庆为中心,并由此辐射到整个大后方的保险市场。
抗战时期大后方的保险业务分为人身保险与产物保险两类。经营人身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多,业务量不大;而产物保险却十分发达,主要有火险、运输险、远输工具险、盗匪险、兵险、农业保险以及多种附加险。产物保险的对象包括各种战略物资、大后方各省区的土特产、厂矿企业财产、各种运输工具等等。抗战时期以重庆为中心的大后方保险市场对于保障大后方经济的发展,工商业的正常运作以及后方人民的日常生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目前学界对此已有关注和部分研究,但仅仅局限于个案的分析,对整个大后方保险市场还缺乏整体的考察与分析,本文试对此展开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二、抗战时期大后方保险业的主要业务
根据国民政府于1929年公布,1937年修正公布之《保险法》,将保险分为两大类,其一为损失保险,如火险、水险及其他损失保险均属之;其二为人身保险,复分为人寿保险与伤害保险,人寿保险为死亡或生存之人身保险,伤害保险则为对于人身之伤害保险。1935年政府通过《简易人寿保险法》,由邮政储金汇业局开办简易人寿保险。抗战时期大后方的保险业务分为产物保险与人寿保险两类,将分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战时大后方产物保险———以兵险为例
抗战时期大后方的产物保险十分发达,主要有火险、运输险、远输工具险、盗匪险、兵险、农业保险以及多种附加险。产物保险的对象包括各种战略物资、大后方各省区的土特产、厂矿企业财产、各种运输工具等等。虽然产物保险种类繁多,但最具特色的却是战时兵险,因篇幅所限,仅选取战时兵险为代表加以论析。
兵险是产物保险中的一种,最早在中国经营兵险的是外商保险公司,早在1936年11月,华商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与外商上海火险公会签订《上海兵险公约》,目的是为可能发生的战争危害等提供安全保障,并且在战争爆发前,上海“各工厂商号听从保险业之预先劝导,向伦敦劳合公司投保巨额兵险”,战争爆发后,劳合社履行了战前的兵险合同,从而使投保的华商公司“致获得兵灾赔款,为数约三千万元,不但使一部分民族资本能在抗战期内恢复生产,而对海外贸易上亦获得甚多之外资。由上海迁入内地之工厂,均赖此兵险赔款。而保险业之处置迅速,致获得意外收效,在抗战之功绩上,亦不能忽略也”。然而,当八一三战事发生后,外商保险公司却对中国保险业务相继做出了停保兵险的决定。8月,英国劳合社及各海上保险公司发出通告:“决定不再承保上海、香港、大连及东北各港口岸的货物运输险。”10月,美国及其他国家的保险公司也都发表声明,不再承保运往中国及香港的货物运输兵险。
然而,全面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决定迁都重庆,为了加强后方的经济力量,充实战争资源,又采取了工厂内迁措施,但由于当时日本飞机到处轰炸,制空权完全掌握在日军手中,不得不将保护内迁工厂物资运输的安全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而战时兵险,非民营保险公司资力所能胜任,于是国民政府决定由政府出面办理兵险,可见,战时兵险是国民政府在产物保险方面的一个创举。1937年8月25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常务会议召开,作出了迅速开办战时兵险的决定,此项保险,财政部指定由中央信托局办理,1937年10月11日,财政部公布《中央信托局办理战时兵险办法》(8条),规定,由财政部拨资1000万元,交由中央信托局保险部作为办理战时运输兵险业务之基金。运输兵险的范围:(一)运输途中兵险,以转运期间国内水陆运输之兵险为限,凡入口卸运前及出口装载后之运输兵险概不包括在内。至普通运输险,亦得合并承保,但单独陆地兵险,暂不承保。(二)承保运输途中兵险分下列六种:(甲)农产品,(乙)矿产品,(丙)工业制造品,(丁)国际贸易物品,(戊)运输工具(以在运输途中而与甲乙丙三项有关者为限),(己)运输员工(以在运输时间为与甲乙丙三项有关者为限,但须限制保额)。(三)中央信托局对于保险物品及运输情形认为危险过大时,仍得向投保人说明理由,拒绝承保。此外,还规定,出口物品之运输途中兵险必须经财政部贸易委员会之许可,方可投保。而中央信托局得组织战时兵险审核委员会以备咨询。战时兵险各项保险费率,由中央信托局参照危险程度及市面情形,随时订定,概不折扣。上述兵险仅限于物资运输,于1937年10月18日开始承保。
运输兵险开办后,进展顺利。1938年3月间,贸易调整委员会建议中央信托局会呈财政部再拨基金办理中转地堆栈货物兵险。9月间,汉口市银行公会鉴于敌机已开始肆虐后方,银行业为求抵押物资获得安全保障,提请添办仓库兵险转中央信托局核议,并转请财政部考虑。此后,1939年2月,经济部工矿调整处为保障内迁工厂顺利建厂开工,提出添办工厂固定兵险。到1939年8月,财政部多次接到国民参政会第三次大会建议,为发展后方生产,充实抗战资源,请政府拨专款举办工厂及仓库兵险,以资保障。于是,财政部再次指示中央信托局办理陆地兵险。中央信托局就原颁《中央信托局办理战时兵险办法》拟定修正草案函送财政部,该案由财、经两部审核修正,中央信托局于1939年12月份起在重庆、昆明、成都三地开办战时陆地兵险。
战时陆地兵险条款:(一)保险范围直接由于后列事故,而致减失或损害,均由本部负赔偿责任。甲、因飞机轰炸射击空战及防空炮火所致之损毁暨延烧之损失。乙、间谍奸细掷弹爆炸或纵火焚烧之损失。丙、因从事消灭前列甲乙两项灾害,而致损毁之损失。(二)不保事项,后列各项本部不负赔偿责任。甲、军警当局命令破坏及征用之损失。乙、灾害发生之当时或前后被偷窃或劫掠之损失。丙、一般火险之损失。丁、其他不属承保范围之损失。(三)保险期限,经载明满期之日,其保险效力至下午四时为止。(四)保单失效,凡有后列事项之一者,本保险单即行失效。甲、保险标的之一切情形,或所有权变更而未报由本部签发背书批注者。乙、被保险人有欺诈行为或做虚伪报告,故意使保险标的增加损害,藉图不当利益者。(五)损害赔偿,保险标的发生本保险单所保值损害时,被保人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本部。并于损害发生之第十五日内,提供详实书面报告,及有关证件。
中央信托局受财政部委托办理战时兵险,负管理与营业之责,关于兵险营业除由中央信托局及其分局代理处办理外,根据办理战时兵险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可分托各华商保险公司代理承保。由于战时兵险系政府为配合抗战及保障农工商业而特予创办,各代理公司纯以尽义务为原则,而非以图利为目的。不支取手续费或代理佣金,但为弥补其实际开支,由局核给开支津贴。运输兵险之开支津贴,最初为2.5%,后改为3%,最后为4%。陆地兵险之开支较大,定为5%。各公司代理承保,须缴纳保证金1万元,1943年奉财政部核准改为5万元。运输兵险从1937年10月开始到1945年9月结束,参与代理运输兵险的华商保险公司主要有:中国、兴华、太平、宝丰、亚兴产物、裕国、永大、合众、太平洋、华孚、长华、民生、水中等13家。陆地兵险,由于正式开办后,中央信托局的分支机构已遍设后方重要都市,主要由中央信托局直接办理,直到1943年3月,才经财政部核准准予其他华商保险公司代理,到抗战结束,参与代理陆地兵险的华商保险公司有:裕国、中国、宝丰、亚兴产物、兴华、太平、太平洋、合众、华孚、长华、民生等11家。
国民政府举办兵险,意在鼓励后方之生产与建设。在这个过程中,中央信托局承载了主要的兵险业务,所发兵灾保险单,到1940年上半年已达86500万元,其中运输保险占6万万元,余皆为轰炸保险等。截至1940年7月初旬,保款未偿之数,计有运输保险2万万元,土地保险13500万元。
自1940年4月重庆被轰炸以后,土地保险增加甚多。中央信托局举办之各都市中,以重庆为最重要,其保款占全国2/3。轰炸保险,不特为中国所仅见,抑亦全世界所仅见。国民政府举办此项保险,为欲增进内地之生产,且使其意外损失有所保障,所收保险费,比外国任何兵险低廉,该项保险费从不超过保款全数1%。凡属长期保险及与建设有关之工业保险,又予以特别折扣之优待。
1940年11月1日起至1941年4月1日止,重庆轰炸保险费,将照原定数目削减1/4,因在此时期内,重庆多雾,空袭较少。中央信托局对于非常时期保险营业商店所存门市货物个别投保兵险,并定补充办法四点:(一)凡由社会局核准投保之商店,其门市货物亦得同时投保,但每一商店之总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二)各商店应将每日营业后之存货日报表3份,除1份自存外,其余2份,分别于次日上午8时以前送达同业公会及社会局;(三)存货日报表所填数字,必须与实际相符,不得虚报;(四)凡与货物数量有关各项簿册文件,必须妥善保藏,以备随时核对。中央信托局举办战时兵险,截至1942年8月底,运输兵险保额已达30余亿元,而陆地兵险保额则达70余亿元。
运输兵险业务首先在上海开办,承保标的以由沪抢运内地及进口、出口货物为主,承保区域则侧重东南诸省。随着战局日益扩大,战区各线及多条国际线路均遭截断。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后,香港仰光最后一条国际线路亦被切断。从1942年5月后,运输兵险业务逐渐进入紧缩状态,承保路线约分下列四类:(一)由加尔各答空运及一部份由美国太平洋口岸经印度空运之物资,但数量殊微;(二)由各沦陷区抢运内地之物资,如湘鄂一带之棉花,粤南之五金材料,桂南之盐,河南之烟叶等;(三)由东南各省内运物资如纸张等;(四)后方互运之民生必需品,如米、煤、盐、油等。自1943年起,第四类之数量日增,运输兵险业务中心,几乎全部集中于后方。至1944年平汉、湘桂发生战事,不但沦陷区物资很少内运,即东南物资,亦因交通阻绝而无法西运。至运输兵险停办前夕,承保路线95%以上,均属内地运输。战时运输兵险自1937年开办到1945年结束,承保保额共达国币2601614.00万元,其中承保金额最大的是以棉花、食盐、粮食等为主的农产品,共2172701.50万元,占总额的83.51%。
陆地兵险自1939年开办以来,承保区域共涉及川、康、滇、黔、粤、桂、陕、甘、浙、赣、闽、湘、鄂、皖等14省。其中除闽、皖、鄂三省因战事关系未能及时开办外,余均由各省省会及重要地点直接办理,首先在重庆、昆明、成都三地开办。为适应西北及各地需要,1940年1月续开办汉中、宝鸡、西安、宜宾、贵阳。2月,添办兰州、万县,3月添办衡阳、乐山,4月添办内江,10月在桂林、12月在柳州,先后开办陆地兵险。战时各区承保陆地兵险的基本情况见下表:
上表可知,陆地兵险承保额中,重庆占一半以上(51.29%),因为重庆是后方工业中心,同时空袭程度也较其他城市更为剧烈;其次为川康区,因为四川省开办业务较广,而成都、万县等地,均为大后方物资麇集之区;再次为西北、西南,而华中、东南所占比例较小,不到10%。
(二)战时人寿保险业
近代中国的人寿保险晚于财产保险。1899年英人瓦特氏,按照英国《保险法》,在香港注册所创设的中国永年人寿保险公司,为外人在中国首创的第一家寿险公司,当时的投险人,多系在华外侨,国人之投保者,殊属少见。但从此后,我国寿险公司的设立,几乎每年都有,不过,其实力与进展,脆弱而迟慢。据统计,到抗战爆发前,中国寿险的有效保险额,为12500万元,平均每人寿险0.28元(以4.5亿人计),正如徐新六先生所说:“全国投保寿险者,不及三万人,此三万人中恐大半系在华之外人,中国人之保寿险者,不过占人口三四万之一耳”。即便如此贫弱的寿险业务,在抗战爆发后,其业务却是最受打击的,原有的寿险机构,大都处于停止状态,无法进行。
抗战时期大后方的人身保险,相对于产物保险来说,是极不发达的。在大后方各地专营寿险业务者,为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及邮政储金汇业局简易人寿保险处等4家,兴华保险公司则兼营人寿与产物保险两种业务。战时后方人寿保险业务不发达之原因:(1)大多数国民教育程度低落,对人寿保险,尚缺乏深切认识与信仰;(2)战时人民生活不安,迁徙无定,未暇及此;(3)人寿保险,时期过长,被保人不能于短期内享受实惠;(4)战时物价与存款利率高涨。
正因为如此,即便是实力强大的国营中央信托局保险部,其经营的寿险业务,从1937年截至1941年3月1日(人寿保险处处正式成立之日),其总保额仅1100余万元。为使寿险业务有所起色,保障国民及公教人员生活之安定,国民政府决定改组中央信托局保险部,分为人寿保险处与财物保险处,并由国库另拨1000万元为人寿保险处之资金,将保险部内关于人寿部分划分出来,成立人寿保险处,扩大业务范围,该处于1941年3月1日成立。自这个寿险机构产生后,中央信托局的寿险业务有了一个革新的进步:第一是废除佣金制度,一扫战前掮客的种种流弊;第二是举办免验寿险,完成大胆的尝试,为同业树立一个优良的模范;第三是则重团体寿险,开中国团体先例,造福社会。
在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的带动下,战时大后方的寿险业务逐渐开展起来,主要分普通人寿保险与简易人寿保险两类。
普通人寿保险:是按照人寿保险的常规程序来进行的,即先进行验体,“普通寿险对于被保人之体格,必施以医生检验,以防事业之危机面增投保者之平均负担,并以此作为先决条件。然而,由于当时大后方医疗卫生事业不发达,医药设备简陋,再加上交通不便,致使人寿保险只能局限于少数大都市,再加之寿险产品保险保额较大、期限较长,不易为广大民众所能接受,因此造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数量较少。
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有鉴于此,积极从事于制度及技术方面的改进,经营的寿险险种,计有六种:(1)国民寿险———免验体格,保额宏大,个人团体,均得要保,可以安定国民生活,增进工作效能。(2)公务人员团体寿险———优点与国民寿险同,且能增加行政效率,促进廉洁政治。(3)储蓄寿险———具保障之功能,又有储蓄之利益。(4)终身寿险———能以低廉代价,享受生活保障。(5)养老年金———安定老年生活,确保晚景欢愉。(6)人寿再保险———既使危险分担,又免资金外流。其中的国民寿险就是一种创新,采取养老兼残废保险制。所保范围至广,对疾病死亡及意外与兵灾伤害,均负责任,且免验体格,不分性别,不分地域,费率一致。而团体要保,还有不加利息并可分季或按月缴费之优待。这些险种推出后,深深博得社会人士之赞许,渝市社会局颁布《重庆市工厂员工团体寿险办法》,各公务机关与中央信托局保险部人寿保险处商洽办理公务人员团体寿险,其他机关社团及个人要保者亦多,以是业务进展颇速。在短短一年中,有效保额增至5000万余元,一跃而为全国第一;与规模最大,具有30年历史而有效保额仅3000余万元之华安合美保寿公司相较,成绩进展甚速。从下表中可见一斑:
1945年,邮政储金汇业局与中央信托局,联合呈财政部转行政院,请实施公教人员人寿强迫保险,已呈奉行政院核准公教人员人寿保险强迫保险,将来公教人员,均保有一定额之寿险,预缴或逐月缴纳保费。
简易人寿保险:简易人寿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一种,因投保对象面对的是全体国民,同时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国家举办简易人寿保险,其目的在增进人民福利与安定社会生活,仅求其不致亏本,不计本身营业利益。简易人寿保险,完全以财力不甚宽裕之一般民众为保险对象,与普通人寿保险有别,故在实施上与普通人寿保险亦有不同,呈现出以下特征:(1)完全国营。由交通部主管,由邮政储金汇业局专营,其他保险业者,不得经营。(2)保险金额较低。普通人寿保险,其保险金额有多至数十万元者,但简易人寿保险,最高保险金额,初仅500元,后增为5000元,最近始增为2万元。(3)免验体格。普通人寿保险,必须由医生检查体格合格后,始可加入,而简易人寿保险,因保险金额较低,不负担此项费用,故仅由保险费征收与投保者会晤,以考察其体格营养及颜色等项,记入一定报告书内,作为参考资料。(4)设置保险金之消减期间。规定保险契约发生效力后,于一定期间内被保险者死亡,得依期间之久暂,以消减支付之金额,但依战争变乱及兵灾死亡者,则须无条件支付保险金,不得适用消减期间。此项办法,从保险之目的上观察,虽觉不妥,但因免验体格,易有弱者加入,以致增高死亡率,为减少保险人受损起见,故不得不有此项规定。(5)缴纳保险费之期间较短。普通人寿保险,其保险费多按半年或每年缴纳一次,但简易人寿保险,为适应一般国民之缴费能力,特将缴纳期间细分为按月,或按周,并由征收员免责征集之。(6)根据保险费计算保险金额。普通人寿保险之保费表,系按保额千元计算,故其保险金额无百元以下之尾数,简易人寿保险之保费表,则以每月缴纳保险费一角为基础,计算保险金额,故在保费上无一角以下之零数,而在保险金额上则有元以下之尾数。(7)保费缴纳有伸缩性。被保险者在保险契约发生效力后成为残废时,得免缴保险费,其保险金额之支付,则依其残废之程度以决定之。(8)积存金运用稳妥。运用积存金时,须经过上级管理机关之核准,不得自由支配,且其投资对象,亦有一定限制,须大部分用在社会事业,以期增进国民福利。
1935年5月,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简易人寿保险法》,指定“以邮政储金汇业局为保险人”,独家经营。1937年7月全面抗战爆发,完全打乱了简易寿险良好的发展势头,不但扩充业务的计划难以实行,就连先前的契约失效数也不断激增,到1942年底,有效契约仅为6万余件,保额剩970余万元,平均每件保费约在1元左右,每件保额仅160元。而在这些存续的保户中,邮政员工约占70~80%,普通契约失效的竟达70%,损失重大。
抗战开始后,由于业务范围集中在大后方省份,邮储局保险处于1941年春由昆明迁入作为后方保险业中心的重庆。1943年,战事稍有缓和,邮储局保险处即通过各种方法来拓展业务。(1)将简易寿险与储金、汇兑并列为三大中心业务。(2)大量增添办理局所,全国三等以上邮局全部开办寿险,并划定各区局的配额,限期完成。(3)加派人手,采取业务员制度,并发动邮政员工举办一人三契竞赛活动。同时最高保额也由5000元提至2万元。到年底,新订契约达8万余件,超过创办以来历年所订契约总和,保额也增至1.6亿余元,较历年的总保额约增16~17倍。1944年又开办一种60岁养老保险,经交通部通令部属各机关全体员工一律投保,其保费的半数规定由各机关负担。5月,国民党中央宣传部把简易人寿保险法列入政令宣传大纲,通令各机关、团体、学校、保甲详加研究和讲解,并在重庆推进一户一人投保简易寿险活动。经过努力,邮储局简易寿险业务成绩突飞猛进,各项指示均超出历年数倍。
由上表可见,抗战开始后,简易人寿保险十分简单,1938—1939年出现负增长,保险件数、月保费及保额因战争影响大量锐减,1940年开始好转,1942年后,增长更是十分迅速,1944-1945年达到高点。这种增长集中在城市还是乡村,参保简易寿险的被保险人都是些什么人呢?以下这个简易寿险被保险人职业的统计表即可充分说明:
上表可知,公务员和商人占据简易寿险近七成份额,而人口众多的农民只占到3.71%。于此可知,抗战时期的寿险分布极不平衡,主要集中在城市,特别是各省的中心城市。抗战时期人寿保险相比产物保险发展缓慢,除了战事频繁,社会动荡不安,民众生活窘迫,无力购买等客观因素外,更重要的是我们固有的传统思维模式如“养儿防老”及国民的教育程度低下而致。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寿险事业主要集中“通都大邑”,没有深入到广大的农村,即使涉及到,也因为农民微弱的购买力而无法经营。这也是近代中国人寿保险难以推广和发展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