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养犬新规6月1日起执行 遛狗不拴绳、犬只随地便溺不清理或被罚款
重庆采取立法手段来保障各方利益,新出台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施行。

重庆养犬新规6月1日起执行 遛狗不拴绳、犬只随地便溺不清理或被罚款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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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养犬新规6月1日起执行。资料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赵紫东 余志斌)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养犬家庭越来越多,一些不文明行为也给群众带来困扰。平衡好各方利益,进一步保护大家的合法权利是摆在管理者面前的一张新答卷。

对此,重庆采取立法手段来保障各方利益,新出台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施行。《条例》将带来哪些变化?记者就网友关心的问题采访了相关部门。

问题一:

城市中每户可以养几只犬?

《条例》规定,重庆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在养犬数量上,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饲养一只犬;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2只。

违反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本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已经登记以及一般管理区已经免疫的犬只,可以继续饲养。但是,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登记,且重点管理区每户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问题二:什么犬不可以养?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问题三:养犬如何登记?

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时,协助办理养犬登记。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 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问题四:遛狗不拴绳如何处罚?

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等不文明行为,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五:犬只随地便溺不清理该由谁处罚?

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养犬人和管理人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六:犬只伤人谁来赔?

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犬只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遗弃、逃逸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犬只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不及时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的,现场处理的人民警察可以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问题七:犬吠扰民谁来管?

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问题八:哪些地方犬只不能进?

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问题九:文明养犬应做到哪些?

(一)不得虐待犬只;

(二)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携犬进行户外活动时,携带的犬只应与本人控制能力相适应,并应当使犬只与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保持安全距离。

问题十:犬只死亡后如何处置?

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管理人应当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犬只病死的,养犬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做好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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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养犬新规6月1日起执行 遛狗不拴绳、犬只随地便溺不清理或被罚款

2023-05-29 13:48: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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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养犬新规6月1日起执行。资料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赵紫东 余志斌)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养犬家庭越来越多,一些不文明行为也给群众带来困扰。平衡好各方利益,进一步保护大家的合法权利是摆在管理者面前的一张新答卷。

对此,重庆采取立法手段来保障各方利益,新出台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施行。《条例》将带来哪些变化?记者就网友关心的问题采访了相关部门。

问题一:

城市中每户可以养几只犬?

《条例》规定,重庆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在养犬数量上,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饲养一只犬;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2只。

违反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本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已经登记以及一般管理区已经免疫的犬只,可以继续饲养。但是,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登记,且重点管理区每户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问题二:什么犬不可以养?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问题三:养犬如何登记?

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时,协助办理养犬登记。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 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问题四:遛狗不拴绳如何处罚?

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等不文明行为,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五:犬只随地便溺不清理该由谁处罚?

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养犬人和管理人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六:犬只伤人谁来赔?

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犬只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遗弃、逃逸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犬只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不及时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的,现场处理的人民警察可以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问题七:犬吠扰民谁来管?

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问题八:哪些地方犬只不能进?

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问题九:文明养犬应做到哪些?

(一)不得虐待犬只;

(二)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携犬进行户外活动时,携带的犬只应与本人控制能力相适应,并应当使犬只与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保持安全距离。

问题十:犬只死亡后如何处置?

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管理人应当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犬只病死的,养犬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做好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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