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 | 街拍国企领导与女子牵手 摄影师该立功还是该担责?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余志斌)6月7日,“国企总经理胡某勇与女子牵手逛街被拍事件”登上热搜榜。随后,两位当事人被单位免职作进一步处理。
事件发生后,网友纷纷表示“街拍摄影师立功了”,但也有人对摄影师的侵权行为提出了质疑。胡某勇作为国企管理者,属于公职人员,在他疑似违法违纪的情况下,摄影师街拍的行为是否侵犯肖像权?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法律专家。
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刚表示,在此事件中首先要明确,涉事人胡某勇的行为极大可能触犯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民法典。
王刚介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明确夫妻之间负有忠实义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两人婚内出轨,可以构成其他重大过错。
因此,相关部门如果介入调查后,确定了胡某勇二人的行为属于上述行为,就要面临相应的处罚了。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摄影师的街拍行为就不涉及侵权了吗?王刚介绍,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肖像权等权利。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属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在胡某勇被拍事件中,即便事发时被拍摄者没有拒绝拍摄,但并不意味着摄影师可以将拍摄的视频被发布在社交媒体上。被拍摄者有权要求拍摄者和平台删除视频,若视频被删除,则停止了侵权行为。但若拍摄者和平台拒绝删除,仍然会构成侵权。
王刚表示,不能以当事人违法在先,就对其实施侵权行为,“两位当事人有问题是一码事,摄影师非法拍摄别人是另一码事,不能混为一谈。即便两人存在违法行为,但他们的肖像权也不容侵犯。”
肖像权的边界在哪里?王刚也罗列了一些特殊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王刚认为,此事件中,摄影师的街拍既不是实施新闻报道,也不是依法履职,并不符合以上情况。
针对此事,记者同时采访了数位法律专家,都表达了类似观点。法学博士杜江涌表示,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要受到保护,对摄影师来说,虽然“街拍反腐”群众喜闻乐见,但仍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尺度内进行;对公职人员来讲,其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出轨行为不仅令人不齿,还在违法的边缘疯狂试探,言行端正,洁身自好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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