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论】青年说 |有婚外情者辞退?需注意其中法律问题
近日,浙江温州乐清市一企业发布“关于禁止婚外情和出轨通知”的红头文件,称公司已婚员工如有婚外情、出轨、包养小三等不良情况,将辞退处理。此举一出,得到了广大网友的支持。该红头文件意在倡导员工家庭和谐,以免影响工作。初衷虽好,但应该注意其中的法律问题。
幸福“小家”促和谐“大家”,和谐的家庭关系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一个人只有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与婚姻观,才能塑造健康良好的家庭氛围。
员工与企业形象息息相关,企业形象需要每一个员工通过自我约束来共同塑造。拿“牵手门”来看,“国企领导带小三逛街”话题引爆舆论的同时,也对涉事人员所在的企业形象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乐清企业发布“关于禁止婚外情和出轨通知”获得叫好声一片,也就不难理解了。
企业辞退出轨员工,虽然大快人心,但却有可能存在一些法律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规定通常只有劳动者不能劳动或者劳动能力不匹配的情况下,企业才能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再者,无论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是相关法律法规来看,都没有“员工婚外情,企业可以将其辞退”的直接依据。
作为完全市场化的企业,是可以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制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但类似的规章制度绝不是发个通知就立即生效,更不是规定什么内容都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该企业是否在制定该规章制度前履行了民主程序?而婚外情又该以什么标准界定?显然,还有很多细节值得商讨。婚外情本质属于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之列,法律虽然以道德为基础,但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诚然,企业此举有着良好的初衷,但凡是涉及公民权益之事都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倡导爱护家庭的企业文化值得鼓励,但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严格遵循规章制度。提倡员工恪守道德规范、爱家爱岗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但在法律范围内,或许有其他更妥当的破题思路。
姓名:蔡可歆(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