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接触式网络贩毒案”频发 快递人员运送“毒包裹”是否担责?
“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等非接触式犯罪手段,逐渐成为毒品贩运新常态。这是6月26日国际禁毒日期间,最高法刑五庭庭长李睿懿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信息。
最高法新闻发布会现场。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摄影
近年来,通过网络进行“非接触式”毒品犯罪的案件频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此前调研显示,为避免与快递员直接接触,为避免使用真实地址,增加犯罪行为隐蔽性,丰巢快递柜等智能无人收递设备被犯罪分子利用,菜鸟驿站等代理收发点也被波及。
“毒品犯罪网上和网下交织更为紧密”,李睿懿表示,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新兴寄递业态发展,毒品犯罪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犯罪手段更加多样、隐蔽、复杂,给毒品案件审判工作带来新挑战。
“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等非接触式涉毒案,外卖平台是否担责?快递人员运送“毒包裹”如何处理?此外,如何进一步规范网络涉毒犯罪的法律适用?
案例
通过网络购买管制精神药品
欺骗被害人服用后实施奸淫
记者注意到,6月26日,最高法公布的10起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中,就包括一起采用非接触式手段走私、贩运精神药品案件,犯罪分子利用精神药品迷奸他人,法院依法数罪并罚。
2021年7月至10月,韩敏华明知三唑仑、溴替唑仑、咪达唑仑等为管制精神药品,且他人系出于犯罪目的购买,仍通过互联网联系境外卖家,采取支付宝转账或网络虚拟货币等方式支付钱款,并用改换包装等手段,将药品从境外寄递入境,贩卖给全国多地的买家。其中部分系韩敏华收取后又联系他人在境内邮寄贩卖。
韩敏华走私、贩卖、运输精神药品20余次,共计三唑仑150片、溴替唑仑120片、咪达唑仑针剂92支。韩敏华还以微信聊天、发送视频等方式,向买家传授使用上述药品致人昏迷的操作方法,以及迷奸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内容。
张淼淼等明知上述药品系从境外发货,仍向被告人韩敏华购买,并提供境内收货地址。张淼淼走私溴替唑仑20片、咪达唑仑针剂15支。张淼淼购买三唑仑等后,欲对被害人梁某实施迷奸,于2021年10月9日骗梁某喝下溶解有三唑仑的奶茶,但梁某未完全昏迷。
韩敏华明知张淼淼实施强奸行为,仍实时指导其使用相关药品。张淼淼根据韩敏华的指导再次欺骗梁某服用三唑仑、注射咪达唑仑等,致梁某失去意识,进而对梁某实施奸淫。次日,张淼淼与他人预谋,欺骗于某某服下三唑仑,又对失去意识的于某某注射咪达唑仑,后张淼淼等二人轮流对于某某实施奸淫。
江苏省苏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敏华明知是毒品而从境外购买并走私入境后贩卖、运输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通过网络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明知他人正实施强奸犯罪,仍实时传授迷奸手段提供帮助,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淼淼明知是毒品而走私,构成走私毒品罪;采用药物迷晕方式,违背妇女意志实施奸淫,构成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节。
法院依法对韩敏华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对被告人张淼淼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警方查获毒品。新华社发
问题
新型贩运毒品犯罪案件频发
智能快递柜遭犯罪分子利用
近年来,通过网络进行“非接触式”毒品犯罪案件频发。北京朝阳法院此前调研显示,为避免与快递员直接接触,增加犯罪行为隐蔽性,丰巢快递柜等智能无人收递设备受到犯罪分子利用,菜鸟驿站、便利店等代理收发点也被波及。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印波向封面新闻记者表示,新型贩运毒品犯罪类型,仍可通过《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实现处罚。其中,第三百四十七条和第三百四十九条作为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法条列举的任何一类行为即可构成该罪,并不要求穷尽列举所有行为。
由于一些网络涉毒犯罪案件中,收件人、发件人均使用虚假姓名和身份,地址不具体到门牌,甚至电话都预留他人号码,再委托他人收件转寄,这些方式增加了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查处难度。
如何进一步规范网络涉毒犯罪的法律适用?印波指出,在法律上,由于牵涉主体较传统的双方买卖关系而言更为复杂,比如,在网络平台联系毒品买卖,通过快递平台进行毒品运输等,都涉及第三方合法的经营机构。因此,对于网络涉毒犯罪,应通过司法解释等进一步明确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坚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司法立场。
看法
网络“非接触式”毒品犯罪
快递员、物流公司是否担责
今年5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外卖员贩卖国家二类管控精神药品“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构成犯罪的案件,被告人系A公司跑腿小哥,在明知客户滥用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仍多次通过A公司线上平台接下内容为代配“思诺思”的订单,并以本人身份至多家医院编造失眠病症,配得大量“思诺思”后高价贩卖牟利。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依法对其作出刑事处罚。
印波表示,网络交易平台和物流平台,都应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仅仅依据《刑法》条款处罚买卖双方,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追究虽未直接参与毒品运输但没有尽到应尽管理义务的相关网络平台的对应责任。
记者注意到,《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和《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规定,禁止寄递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利用“跑腿”“同城直送”等方式寄递毒品,快递公司或外卖员是否应承担责任?
印波表示,这种情况,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分析公司或外卖员的主观罪过,如果明知是毒品而运用的情况,符合运输毒品罪构成要件,可直接依据该罪追责。若其系不知情的情况,由于我国毒品犯罪没有过失的形态,所以无法构成刑事犯罪,但不排除有行政处罚空间。
“应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公安、网信、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络机制、线索通报移送机制、应急联动处理机制等。”印波还建议,加强涉毒风险监测预警,通过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实施从收寄、运输、分拣、投递的全过程监管。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见习记者 何金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