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赵紫东)近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发布了《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要求,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32种犬类 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都禁养
01.藏獒
02.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仑犬)
03.巴西菲勒(别名:巴西獒犬)
04.波尔多(别名:法国獒犬)
05.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
06.英国斗牛獒犬
07.英国獒犬(别名:马士提夫)
08.中亚牧羊犬
09.高加索犬
10.西班牙加纳利犬
11.日本土佐犬
12.标准牛头梗
13.卡斯罗犬
14.韩国杜莎犬
15.美国斗牛梗
16.斯坦福斗牛梗
17.爱尔兰猎狼犬
18.比特犬
19.罗德西亚背脊犬
20.苏俄牧羊犬
21.比利时牧羊犬
22.澳大利亚牧羊犬
23.纽芬兰犬
24.可蒙犬
25.罗威纳犬
26.圣伯纳犬
27.阿富汗猎犬
28.猎狐犬
29.猎鹿犬
30.威玛猎犬
31.波音达猎犬
32.捷克狼犬
(含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以下9种犬,只在重点管理区禁养,一般管理区可以饲养,分别是:
1.德国牧羊犬
2.重庆犬(别名:川东猎犬)
3.拳师犬
4.秋田犬
5.马犬
6.昆明狼犬
7.杜宾犬
8.大丹犬
9.大白熊犬
(含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对于市民关心的,已经饲养烈性犬和攻击性犬的是否还可以继续饲养,《通告》明确,2023年9月30日前,重点管理区已经登记以及一般管理区已经免疫的属于本《通告》所列的烈性犬和攻击性犬,2023年10月1日后,可以继续饲养。但是,应当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登记,并遵守有关行为规范,且重点管理区每户饲养犬只总数不得超过2只。
对于大型犬类的界定和养殖方式,《通告》也明确做出了规定。大型犬标准:肩高(站立时肩胛骨顶端最高处垂直地面距离)超过55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不含公布的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参照大型犬管理。饲养大型犬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大型犬养犬人和管理人除遵守养犬一般性行为规范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详见《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饲养大型犬未进行拴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2.携大型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3.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相关报道:
重庆养犬新规6月1日起执行 遛狗不拴绳、犬只随地便溺不清理或被罚款
亲爱的用户,“重庆”客户端现已正式改版升级为“新重庆”客户端。为不影响后续使用,请扫描上方二维码,及时下载新版本。更优质的内容,更便捷的体验,我们在“新重庆”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