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监管推动私募基金健康发展
2023年7月9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标志着私募基金监管进入新阶段。
行业快速发展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从一个“小众行业”发展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截至2023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2.2万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有15.3万只,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居全球前列。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截至今年4月,自注册制改革以来,90%的科创板上市企业、57%的创业板上市企业、99%的北交所上市企业在上市前获得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支持,其在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提升市场定价效率、促进市场稳定运行等重大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的重要力量。
值得一提的是,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有力支持了“卡脖子”技术的创新发展。截至2022 年年末,私募基金在互联网等计算机运用、机械制造等工业资本品、原材料、医药生物、医疗器械与服务、半导体等产业升级及新经济代表领域的在投项目达9.36万个,在投本金4.38万亿元,其中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早、投小、投新、投科技”活跃,投向半导体、计算机应用、医药生物、新能源等新经济代表领域规模连续提升,为我国产业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不过,私募基金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还存在一些制度性问题。比如,准入门槛低,法律供给不足,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掣肘较多,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不足,行政处罚威慑力不够等。
私募基金根据投资标的不同,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简称私募股权创投基金)。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将私募证券基金纳入监管,但未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纳入适用范围。2013年中央编办发文,明确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由证监会监管。为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解决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上位法缺失的问题,2013年证监会提请国务院启动制定《条例》。考虑到行政法规立法周期较长,证监会于2014年8月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同步推进《条例》制定工作。2017年8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夯实私募基金法规体系,有效解决当前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上位法依据不足,私募基金持续性规范要求欠缺等迫切问题。同时,有助于增强监管质效,支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条例》在总则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有助于各方凝聚共识。
划定监管底线
近年来,监管部门已对私募基金行业积累了一定的监管经验,通过处置阜兴系、金诚系等重大风险事件,进一步摸清了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和突出问题,各方也对加强私募监管达成共识。
《条例》明确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解决了私募股权基金上位法缺失问题,为其提供更加充足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
《条例》对创业投资基金设置专章规定,对其做出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安排,如简化登记备案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减少检查频次;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投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等。鼓励、支持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
随着行业的迅猛发展,私募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机构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之实,积聚了较大风险。《条例》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为着力点,抓住募集资金、投资运作、信息提供等关键环节,强化风险源头管控。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雳认为,《条例》规制内容展现了私募基金监管新理念。传统金融监管理念认为,私募投资者有能力保护自己,因而通过豁免信息披露的方式放松了对发行人的监管要求。然而现实中的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条例》适时作出应对,适度介入私募基金的运营,着眼私募基金运作周期的各个环节,重点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环节,强化要求管理人的信息提供,实现行业的正本清源,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的规范运作,保障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此次《条例》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坚持强化风险源头管控,突出对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构建了证监会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省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私募基金监管信息共享、风险处置协作机制,实现了行业信息的逐级汇总和综合处理,有助于高效应对私募基金行业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九坤投资市场研究负责人郭泓辰认为,《条例》的出台明确了私募基金行业的顶层设计,划定了监管底线,对包括量化私募基金在内的私募投资行业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利于全行业进一步健康发展。
私募基金是高度专业性的投资组织及运作活动,从业人员是私募基金运营的核心。《条例》突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以负面清单、持续性规范要求等方式强化源头管理,明确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相关规定。三希资本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张亮表示,《条例》的出台完善了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对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防范风险具有重要积极意义。私募基金作为资管行业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应当在监管监督下,更加规范、健康、高质量地发展。
发展与安全并重
《条例》坚持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值得指出的是,突出对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备案要求。坚守“非公开”“合格投资者”的募集业务活动底线,落实穿透监管,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投资业务活动。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同时为私募基金产品有序创新预留了空间。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加强全流程监管。
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为构建“进出有序”的行业生态,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相关情形的,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登记并予以公示;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基金清算等职权。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曾指出,私募股权基金必须回归私募定位和支持创业创新的根本方向,坚持私募姓私,严格规范募投管退全链条各环节运作。证监会将坚持分类施策、扶优限劣,支持真私募,打击乱私募,坚决出清伪私募,推动形成良好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
为贯彻落实好《条例》,下一步,证监会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根据《条例》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逐步完善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规则体系。同时指导基金业协会按照《条例》和证监会行政监管规则,配套完善登记备案、合同指引、信息报送等自律规则等,切实发挥私募基金高效对接投融资需求的积极作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及经营主体投融资需求,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经济日报记者 祝惠春 马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