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守广
摘要:民生实业公司和轮船招商局是20世纪三四十年代最有代表性的近代轮船航运企业,随着业务的推进及客观情势的演变,双方关系不断进行相应的调整,货物联运形式的联营曾发挥重要作用。抗战胜利后,联运形式难以再现,民生公司陷入经营困境。
关键词:民生实业公司,轮船招商局,合作
民生公司创办于1926年,是一个以经营内河轮船航运为主的民营企业。民生公司创办的时候,轮船招商局已经有数十年曲折发展的历史了。1932年11月14日,刘鸿生接受南京国民政府的任命,接任轮船招商局总经理职务。翌日,南京国民政府正式颁布训令,将轮船招商局收归国有。随着双方业务的进行及客观情势的发展演变,民生公司与招商局之间的关系不断进行相应的调整。1948年5月19日。国民政府向担任招商局“前任董事长”的卢作孚颁发胜利勋章证书。尽管卢作孚并没有担任过招商局董事长,但担任过招商局常务董事则是事实。这些史实也表明:民生公司和招商局之间,在业务和人事上确实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本文着重探讨20世纪三四十年代民生公司与招商局的合作关系。
一、抗战爆发前民生公司与招商局之间的合作
抗战爆发前。民生公司与招商局通过货物联运形式的业务合作解决现实或潜在的业务经营上的矛盾和利益冲突。
1931年2月,民生公司的航线扩展到宜昌,1932年6月,民生公司的航线延伸到上海。1933年春,民生公司开始与国营招商局就货载联运事宜开始接洽但未能达成协议[1]。之后,经反复磋商,民生公司总经理卢作孚与招商局总经理刘鸿生于1934年6月在上海拟定出联运合同18条,主要内容包括:1.互助民生公司宜、万、渝三埠以最低报酬代理招商局各种业务,为招商局提供廉价煤炭并以极低租金租予趸船;招商局在宜昌以下各埠以最低报酬价为民生公司代理各项业务并以廉价租予趸船与码头。2.联运:包括重庆到上海等13个沿江口岸和天津、青岛、广州、香港等8个沿海口岸。3.划定范围:规定民生公司不在申汉线与湘江线开展营业活动,民生公司在渝、万、宜沙各埠的转口货物交招商局轮船转运;招商局除现有船只外,不再扩充宜汉、宜渝线营运业务,该局在申、汉、沙、宜各埠的转口货物除由自有船只转运外,得交民生公司轮船转运,联运的上下水接运点定为宜昌或汉口。此外,对于船只分配、运费价格、各自经济责任以及双方结账办法等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这实际上是一项划定业务范围的合同,长江中下游和沿海为招商局船舶的航线,长江上游的川江为民生公司船舶的航线。7月中旬,经招商局理事会审议通过及监事会核准,上述联运合同正式生效。该项合同的生效,对于民生公司集中力量发展川江轮船航运具有积极作用。1935年,民生公司与美商捷江公司在川江的竞争极为激烈。当时,“有人认为这一年必倒两个轮船公司:一为美国籍的捷江公司,另一即为新起的中国籍的民生公司。捷江公司毕竟在这一最困难的时候倒了,民生公司却仍岿然存在,而且接收了捷江公司的五只轮船”。民生公司之所以能够在竞争中获胜,有自身管理得法和得到金城银行等金融支持有关,也得益于与招商局之间货物联运上的分工合作,避免了华商轮船之间的内耗。
在捷江公司相关问题的处理有了眉目之后,民生公司和招商局的货物联运办法的调整势在必行,并由招商局方面率先提出了调整意见。1935年5月27日,招商局总务处长何墨林就货物联运事致函卢作孚,指出双方货物联运“尚未能尽义”,并提出应改善的5点主张:1.货物联运合同第21条中“招(商)局除现有船只外,不加驶汉宜渝线”,应将“汉宜”两字删除。2.汉渝联运货物在汉口方面虽有行市,为竞争计,应有伸缩余地,招商局得照市价略为减让,惟以一成为限。3.招商局转渝万之货物,民生公司应在宜昌尽先转运,如因应差等事不能照常转运,亦应竭力设法分运,务使双方货物在运输时间上及数量上受同等待遇。4.合同第3条应修改为“联运货物之联接地点,上下水均在宜昌或汉口或上海授受”。5.合同第24条应改为“联运货在宜汉沪三埠转船;各项驳力扛力均由交运方面垫付”。该函并强调:上列5点“似应亟须解决,以排除双方合作之障碍”。29日,卢作孚复函何墨林,表示已经到汉口与蔡增基分局长商洽,除“2”应改为“汉渝联运货物水脚应共谋维持,互得同意,但同时招商民生有船行驶,市面货物应互相斟酌分配”外,“余四项完全同意”。6月7日,卢作孚为招商局总稽核李云良到川协商联运事宜致函刘鸿生,在该函中提出联运前提4项:1.民生可以办到指定船尽先与快转上下货;2.如招商局不派船驶川江,民生可以将联运船悬招商旗;3.湖南航线,民生让招商经营,且以下游余轮帮助;4.招商京汉码头堆栈,酌予民生以帮助。
1935年9月2日,刘鸿生为联运事致承卢作率,就川江联运合作提出四项改进办法:1.查贵公司现在直申船只既多,汉渝及宜汉短航班期亦密且无固定班期,每与本局快利船期冲突,如贵公司能将所有船只班期排定,本局汉宜线只快利一轮,当可将班期更改,一面使与联运船只衔接,一面使与同航线船期不致冲突。2.枯水期间汉宜线由贵公司派船接运,自属可行,但现时上海六公司对于长江中下游已实行公摊,故本局以后在汉交运货物运费均须按成分配,如有不能合并分摊,将来如能成为事实当再另议办法。3.贵公司承揽南洋货物大部分归本局代转,深为欢迎。本局向来对于贵公司托转货物无不力求迅速,如遇货物涌旺之时,宁使退装上海起运之货,从未稍有积压。但本局上水物运抵宜昌之后,贵公司仍不免有稽延积滞之虞。客方时有烦言,致本局应付深感困难,嗣后深愿贵公司抱定精诚团结之旨,与本局合作到底,以免再有借手洋商自撤藩篱之情弊。故双方对于接运货物应各规定转口日期,以利联运。(1)下水货运抵上海转往南洋者,以五日为限;(2)转往北洋者以七日为限;(3)转往宁波者以三日为限:(4)转往温州者以七日为限;(5)转往闽厦者以十五日为限;(6)上水货物运抵宜昌转往万渝者以五日为限。4.查联运合同第26条规定,如长江公摊实行,本合同得随时修正。9月9日,卢作孚为联运办法复函招商局总经理刘鸿生作出如下答复:1船只定期,敝公司每星期二晚有船一只,由申直渝,星期五晚过汉;每隔一星期之星期六晚有船一只由申直宜,星期三晚过汉。此外有驳船一只,约十七日往来申宜一次,每船开驶之前一周可泰告日期。因兵差关系,目前只有轮两只或三只行驶宜渝,可将每旬(兵差完后可将每月)预拟之日期奉告,期与贵局之快利轮衔接。2.汉口交运货物运费如系包运,水脚仍应按成分配,如系三段水脚则按段分算。3.宜昌转货如敝公司完全无兵差时,可以负责办到五日内转出,如在兵差期间,当与敝公司货件比例转出。4.修订联运合同水脚分摊之成数,在下游公摊议定之水脚分配未经与敝公司事前有所商洽,本未便完全据以修正联运合同,但为竭诚合作起见,亦愿有所牺牲,即自八月一日起,照来示成数分配,但因川江水落则险,太古、怡和或其他公司与上游联运之分配有变更时,贵局与敝公司之水脚分配成数亦当据以变更。5.货由上海转渝水脚降落至相当程度时,中下游两段水脚照七月二十七日上海同业议定之成数分摊。这样,民生公司和招商局在美商捷江轮船公司瓦解后,仍然维持了货物联运业务。对于川江航运秩序的稳定,这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条件。
1935年年底,卢作孚出任四川省建设厅厅长,宋师度代理民生公司总经理。1936年2月4日,国民政府行政院会议通过刘鸿生辞去招商局总经理职务请求,并委蔡增基为总经理,谭伯英、劳勉为副经理。双方的联运业务并没有因为人事的改变而有根本性的变化。通过上述商定,到抗战爆发前,招商局没有进入川江流域,使川江流域维持了一个由民生公司主导的航运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