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首次审议 未按规定隔离观察最高罚款1万元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首次审议 未按规定隔离观察最高罚款1万元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3-07-27
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现场。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石涛 摄
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现场。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石涛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赵紫东)《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市农业农村委副主任詹仁明介绍,《修订草案》共7章46条,新增13条、修改32条、删除12条。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意见113条,采纳69条。

《修订草案》完善了动物防疫责任体系,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动物防疫相关机构的具体职责;细化了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的主体责任。

《修订草案》健全了动物防疫闭环管理机制。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对制定免疫计划、实施强制免疫、疫病区域化管理、疫情监测预警、动物展示及互动体验等新业态管理作出细化规定;做好动物疫情处置,对疫情的报告、认定、发布,疫情应急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以及无主死亡畜禽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对兽医职责、检疫申报、检疫实施、市外输入动物管理、责任约谈等作出具体规定。

《修订草案》还就加强动物防疫数字化变革制度支撑、强化动物防疫工作保障作出了相应规定。

《修订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在地方立法权限内,对禁止免疫的病种实施免疫、不履行隔离观察义务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对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免疫的病种实施免疫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输入本市的种用、乳用以外用于继续饲养的动物,以及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的用于继续饲养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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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首次审议 未按规定隔离观察最高罚款1万元

2023-07-27 17:00:00 来源:
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现场。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石涛 摄
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现场。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石涛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赵紫东)《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市农业农村委副主任詹仁明介绍,《修订草案》共7章46条,新增13条、修改32条、删除12条。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意见113条,采纳69条。

《修订草案》完善了动物防疫责任体系,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动物防疫相关机构的具体职责;细化了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的主体责任。

《修订草案》健全了动物防疫闭环管理机制。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对制定免疫计划、实施强制免疫、疫病区域化管理、疫情监测预警、动物展示及互动体验等新业态管理作出细化规定;做好动物疫情处置,对疫情的报告、认定、发布,疫情应急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以及无主死亡畜禽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对兽医职责、检疫申报、检疫实施、市外输入动物管理、责任约谈等作出具体规定。

《修订草案》还就加强动物防疫数字化变革制度支撑、强化动物防疫工作保障作出了相应规定。

《修订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在地方立法权限内,对禁止免疫的病种实施免疫、不履行隔离观察义务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对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免疫的病种实施免疫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输入本市的种用、乳用以外用于继续饲养的动物,以及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的用于继续饲养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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