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缺斤短两”,全链条监管要立起来
“缺斤短两”是违法之举,对其进行整治是大势所趋,信用监管要及时跟上。对相关部门来说,或许可以设置红黑名单,对“缺斤短两”的商家要有黑名单的约束,而对诚信经营的商家,则可设置“红名单”,以形成必要的正向激励。

整治“缺斤短两”,全链条监管要立起来

来源:光明网2023-08-0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开展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3年7月至12月组织开展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此次综合整治聚焦电子计价秤“缺斤短两”突出问题,加大整治力度,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和生产假冒伪劣、具有作弊功能电子计价秤的企业;对集贸市场、商超、水果店、夜市、流动摊贩等进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等计量违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子秤逐渐普及,走进大街小巷。电子秤本是“公平”的保证,未曾想到的是,没有原罪的技术被人“利用”,成了商家“缺斤短两”的帮凶。据不少媒体报道,一些电子秤竟然可以人为调节,这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缺斤短两”打击,相关部门一直高度重视。早在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联合发布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其对重量量具的误差标准做了严格的规定。比如,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每公斤6元的食品,电子秤被允许的误差是1公斤不超过20克;干菜、山(海)珍品或价格高于每公斤30元,但不高于每公斤100元的食品,重量不足1公斤时,误差不得超过2克。规定细致入微,什么算“缺斤短两”,的确很容易“对照识别”。

遗憾的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依然选择铤而走险。这般现实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对这一行为进行整治,自在情理之中。事实上,“缺斤短两”的现象,也是严重违法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秤使用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若是涉案金额较大,则可能违法《刑法》,构成诈骗罪,使用者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缺斤短两”是违法之举,对其进行整治是大势所趋。而这,也需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首先,法治监管必须立起来。既然“缺斤短两”是违法行为,那就应该让司法实践不断深入,用法律之剑来整治现实之乱,如此才能形成最大的震慑力。其次,信用监管要及时跟上。对相关部门来说,或许可以设置红黑名单,对“缺斤短两”的商家要有黑名单的约束,而对诚信经营的商家,则可设置“红名单”,以形成必要的正向激励。最后,智慧监管要不断升级。比如,对于电子秤的生产等,还是要进行严格的规范与约束,不能任由“可调节”的电子秤在市场上恣意横行。

只有在监管的全链条上不断发力,才能进一步规范民生计量领域的市场经营秩序,最大限度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消费权益,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放心、满意的市场消费环境。

(龙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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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缺斤短两”,全链条监管要立起来

2023-08-01 05:31:33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开展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3年7月至12月组织开展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此次综合整治聚焦电子计价秤“缺斤短两”突出问题,加大整治力度,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和生产假冒伪劣、具有作弊功能电子计价秤的企业;对集贸市场、商超、水果店、夜市、流动摊贩等进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等计量违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子秤逐渐普及,走进大街小巷。电子秤本是“公平”的保证,未曾想到的是,没有原罪的技术被人“利用”,成了商家“缺斤短两”的帮凶。据不少媒体报道,一些电子秤竟然可以人为调节,这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缺斤短两”打击,相关部门一直高度重视。早在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联合发布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其对重量量具的误差标准做了严格的规定。比如,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每公斤6元的食品,电子秤被允许的误差是1公斤不超过20克;干菜、山(海)珍品或价格高于每公斤30元,但不高于每公斤100元的食品,重量不足1公斤时,误差不得超过2克。规定细致入微,什么算“缺斤短两”,的确很容易“对照识别”。

遗憾的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依然选择铤而走险。这般现实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对这一行为进行整治,自在情理之中。事实上,“缺斤短两”的现象,也是严重违法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秤使用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若是涉案金额较大,则可能违法《刑法》,构成诈骗罪,使用者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缺斤短两”是违法之举,对其进行整治是大势所趋。而这,也需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首先,法治监管必须立起来。既然“缺斤短两”是违法行为,那就应该让司法实践不断深入,用法律之剑来整治现实之乱,如此才能形成最大的震慑力。其次,信用监管要及时跟上。对相关部门来说,或许可以设置红黑名单,对“缺斤短两”的商家要有黑名单的约束,而对诚信经营的商家,则可设置“红名单”,以形成必要的正向激励。最后,智慧监管要不断升级。比如,对于电子秤的生产等,还是要进行严格的规范与约束,不能任由“可调节”的电子秤在市场上恣意横行。

只有在监管的全链条上不断发力,才能进一步规范民生计量领域的市场经营秩序,最大限度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消费权益,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放心、满意的市场消费环境。

(龙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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