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齐下为“暑期工”撑起权益保障之伞
虽然在校生跟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但不等于他们就该被“盘剥”。只要用工单位和“暑期工”形成了雇佣和被雇佣关系,“暑期工”就可以受到《民法典》相关条款保护。

多管齐下为“暑期工”撑起权益保障之伞

来源:东方网2023-08-10

近日,有媒体接到两名大学生暑期工的求助。二人提供的工资单上显示,原本约定的底薪是1000元,招工时说好包吃包住,结算时却一扣再扣,扣除各种费用后,只剩下不到100元了。同期的其他暑期工甚至还有人工作了32天,最后只拿到126元。

据媒体调查发现,每逢暑假,不少在校大学生走进企业或实习或做兼职,选择做暑期工。但与新闻中两名大学生暑期工经历相似,社交平台上不少有过暑期工经历的大学生吐槽“暑假千万别打工”“暑期工全是陷阱”。诸如有的用人单位招工时明明承诺了“高薪”,但实际却用各种理由克扣工资待遇;有的用人单位仅把暑期工当作短期的廉价劳动力,完全忽视其应有的劳动权益……凡此种种,发生在暑期工身上被欠薪、无福利等权益遭遇“缺斤少两”的现象,时有发生。

毋庸多言,大学生选择利用暑假这段时间打个“暑假工”,既能赚到一笔额外的收入,又能增加社会经验,可谓一举多得的好事。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他们该拿的报酬却不能全到手,该享受的权益却大打折扣,这种伤害对他们实属不公,很大程度更是挑战了法律法规的尊严。

那么,“暑期工”用工乱象为何不断?笔者以为除了有的大学生本身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自我维权意识淡薄之外,也和双方劳动关系“模糊”不无相关。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此而言,也就是说,“暑期工”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校生们一旦被伤“薪”,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也是鞭长莫及。这种情况下,个别无良用工单位往往没有把大学生暑期工当做自己的“员工”来对待,而是将他们视作“待宰的羔羊”。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虽然在校生跟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但不等于他们就该被“盘剥”。只要用工单位和“暑期工”形成了雇佣和被雇佣关系,“暑期工”就可以受到《民法典》相关条款保护,换言之,用工单位该承担的责任不该缺席,该保障在校生的权益不应躲避。如若用工单位存在缺位情况,学生们可以选择走民事诉讼这条路进行维权。

同时,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对于大部分在校大学生来说,通过民事诉讼讨薪并不现实。一来由于多种因素维权困难,二来维权的成本往往比较高。有鉴于此,要切实保护大学生“暑期工”的劳动权益,还需多管齐下、多方发力。

具体而言,一方面,相关司法部门不妨从法律层面适时修订和完善有关法律条文,将“暑期工”应享有的劳动保护权益明确写入法律条文。同时,人社局等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为“暑期工”撑腰,对于恶意克扣暑期工薪酬的行为严厉惩处,除责令补发外还应当依法作出罚款、整顿等处理。另一方面,作为提供招聘信息的用工平台在发布招聘信息时也应严格履行中介责任,尽量做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如发现招聘单位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及时停止向其提供招聘服务,甚至设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将缺乏诚信原则的招聘单位从合作客户中予以剔除。

另外,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加强用工合规管理,按照和求职者约定的薪酬标准发放劳动报酬。高校也应该加强大学生“暑期工”方面的工作指导,充分把大学生暑期工作实践纳入到大学生教育的重点工作中,真正为大学生提供规范、合适的暑期工作机会。而于大学生自身来讲,更要提升维权意识,不仅工作前擦亮眼睛,谨慎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协议,一旦发生劳务纠纷,更要懂得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应有权益。

总之,各方需携手协同发力,共同为积极面对生活的大学生“暑期工”撑起权益保障之伞,让他们享有正当、合法的劳动权益。这既是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生动体现。

(季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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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为“暑期工”撑起权益保障之伞

2023-08-10 05:19:18 来源:

近日,有媒体接到两名大学生暑期工的求助。二人提供的工资单上显示,原本约定的底薪是1000元,招工时说好包吃包住,结算时却一扣再扣,扣除各种费用后,只剩下不到100元了。同期的其他暑期工甚至还有人工作了32天,最后只拿到126元。

据媒体调查发现,每逢暑假,不少在校大学生走进企业或实习或做兼职,选择做暑期工。但与新闻中两名大学生暑期工经历相似,社交平台上不少有过暑期工经历的大学生吐槽“暑假千万别打工”“暑期工全是陷阱”。诸如有的用人单位招工时明明承诺了“高薪”,但实际却用各种理由克扣工资待遇;有的用人单位仅把暑期工当作短期的廉价劳动力,完全忽视其应有的劳动权益……凡此种种,发生在暑期工身上被欠薪、无福利等权益遭遇“缺斤少两”的现象,时有发生。

毋庸多言,大学生选择利用暑假这段时间打个“暑假工”,既能赚到一笔额外的收入,又能增加社会经验,可谓一举多得的好事。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他们该拿的报酬却不能全到手,该享受的权益却大打折扣,这种伤害对他们实属不公,很大程度更是挑战了法律法规的尊严。

那么,“暑期工”用工乱象为何不断?笔者以为除了有的大学生本身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自我维权意识淡薄之外,也和双方劳动关系“模糊”不无相关。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此而言,也就是说,“暑期工”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校生们一旦被伤“薪”,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也是鞭长莫及。这种情况下,个别无良用工单位往往没有把大学生暑期工当做自己的“员工”来对待,而是将他们视作“待宰的羔羊”。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虽然在校生跟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但不等于他们就该被“盘剥”。只要用工单位和“暑期工”形成了雇佣和被雇佣关系,“暑期工”就可以受到《民法典》相关条款保护,换言之,用工单位该承担的责任不该缺席,该保障在校生的权益不应躲避。如若用工单位存在缺位情况,学生们可以选择走民事诉讼这条路进行维权。

同时,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对于大部分在校大学生来说,通过民事诉讼讨薪并不现实。一来由于多种因素维权困难,二来维权的成本往往比较高。有鉴于此,要切实保护大学生“暑期工”的劳动权益,还需多管齐下、多方发力。

具体而言,一方面,相关司法部门不妨从法律层面适时修订和完善有关法律条文,将“暑期工”应享有的劳动保护权益明确写入法律条文。同时,人社局等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为“暑期工”撑腰,对于恶意克扣暑期工薪酬的行为严厉惩处,除责令补发外还应当依法作出罚款、整顿等处理。另一方面,作为提供招聘信息的用工平台在发布招聘信息时也应严格履行中介责任,尽量做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如发现招聘单位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及时停止向其提供招聘服务,甚至设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将缺乏诚信原则的招聘单位从合作客户中予以剔除。

另外,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加强用工合规管理,按照和求职者约定的薪酬标准发放劳动报酬。高校也应该加强大学生“暑期工”方面的工作指导,充分把大学生暑期工作实践纳入到大学生教育的重点工作中,真正为大学生提供规范、合适的暑期工作机会。而于大学生自身来讲,更要提升维权意识,不仅工作前擦亮眼睛,谨慎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协议,一旦发生劳务纠纷,更要懂得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应有权益。

总之,各方需携手协同发力,共同为积极面对生活的大学生“暑期工”撑起权益保障之伞,让他们享有正当、合法的劳动权益。这既是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生动体现。

(季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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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诗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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