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政务失信者尝尝“处处受限”的滋味
政府在诚信建设领域发挥着示范带头作用,其诚信表现会产生传导效应或连锁反应,或将影响公民、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等的诚信表现及相关权益。政府践诺守信,能增强政府公信力,优化政府形象,带动社会各方增强诚信意识,也能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让政务失信者尝尝“处处受限”的滋味

来源:中工网2023-08-17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了《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其中提出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建设诚信社会,离不开各级政府。政府在诚信建设领域发挥着示范带头作用,其诚信表现会产生传导效应或连锁反应,或将影响公民、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等的诚信表现及相关权益。政府践诺守信,能增强政府公信力,优化政府形象,带动社会各方增强诚信意识,也能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政府朝令夕改、言而无信、新官不理旧账,不仅会削弱各方建设诚信社会的信心,还会损害关联方的权益。此番国家发改委专门下发通知,瞄准相关政务失信问题,着力强化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抓住了诚信建设的关键环节,将对全社会的诚信建设起到“牵一‘政’而动全身”的推动作用。

要求健全政务失信惩戒机制,是其中一大亮点,也符合诚信建设的规律。时下,各地相关部门针对公民、市场主体已普遍建立了失信惩戒机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理念已逐渐深入人心,失信代价已对失信主体产生了明显的惩戒、约束、倒逼作用。但针对政务失信者,相关的惩戒机制则相对缺失、乏力。如此语境下,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决策者及工作人员缺乏对政务诚信底线的敬畏,对政务失信存在侥幸心理。

惩戒政务失信行为是完善政府诚信机制、建设诚信政府的必然要求。根据上述通知,国家发改委适时将政务失信记录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并准备了一套失信惩戒“工具”——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将按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对于存在政府失信记录的地级以上城市,将取消发展改革系统的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加大城市信用监测扣分权重、取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称号或参评资格。同时,上述通知还督促地方建立政务失信惩戒制度,要求各级信用牵头部门参照建立政务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同级政府部门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如此一来,建成上下对应、左右衔接的全系统、全链条政务失信惩戒机制值得期待,进而为政务失信者戴牢惩戒制约的“笼头”,让政务失信者也尝尝“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滋味。

中央预算资金支持、地方债券申请、融资项目推荐、相关评先评优事项……这些都关乎地方政府的关键工作和发展利益,都是地方政府高度关注的事。如果地方政府因失信而导致这些事项被限制、取消,无疑会产生巨大痛感,这种痛感一定程度上会倒逼地方政府增强重诺守信意识,规范对行政协议、民事合同的管理,提升履约水平。政务失信惩戒也能对其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有助于营造政务守信的氛围。

政务失信惩戒机制的效果令人期待。只有让政务失信者付出必要代价,才能让政府诚信机制具备刚性、权威性和制约性,给各级政府立好诚信规矩,全面提升政府诚信水平,促进政务环境、营商环境的优化,呵护好公民和市场主体的发展信心。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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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政务失信者尝尝“处处受限”的滋味

2023-08-17 05:08:27 来源: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了《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其中提出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建设诚信社会,离不开各级政府。政府在诚信建设领域发挥着示范带头作用,其诚信表现会产生传导效应或连锁反应,或将影响公民、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等的诚信表现及相关权益。政府践诺守信,能增强政府公信力,优化政府形象,带动社会各方增强诚信意识,也能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政府朝令夕改、言而无信、新官不理旧账,不仅会削弱各方建设诚信社会的信心,还会损害关联方的权益。此番国家发改委专门下发通知,瞄准相关政务失信问题,着力强化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抓住了诚信建设的关键环节,将对全社会的诚信建设起到“牵一‘政’而动全身”的推动作用。

要求健全政务失信惩戒机制,是其中一大亮点,也符合诚信建设的规律。时下,各地相关部门针对公民、市场主体已普遍建立了失信惩戒机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理念已逐渐深入人心,失信代价已对失信主体产生了明显的惩戒、约束、倒逼作用。但针对政务失信者,相关的惩戒机制则相对缺失、乏力。如此语境下,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决策者及工作人员缺乏对政务诚信底线的敬畏,对政务失信存在侥幸心理。

惩戒政务失信行为是完善政府诚信机制、建设诚信政府的必然要求。根据上述通知,国家发改委适时将政务失信记录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并准备了一套失信惩戒“工具”——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将按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对于存在政府失信记录的地级以上城市,将取消发展改革系统的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加大城市信用监测扣分权重、取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称号或参评资格。同时,上述通知还督促地方建立政务失信惩戒制度,要求各级信用牵头部门参照建立政务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同级政府部门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如此一来,建成上下对应、左右衔接的全系统、全链条政务失信惩戒机制值得期待,进而为政务失信者戴牢惩戒制约的“笼头”,让政务失信者也尝尝“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滋味。

中央预算资金支持、地方债券申请、融资项目推荐、相关评先评优事项……这些都关乎地方政府的关键工作和发展利益,都是地方政府高度关注的事。如果地方政府因失信而导致这些事项被限制、取消,无疑会产生巨大痛感,这种痛感一定程度上会倒逼地方政府增强重诺守信意识,规范对行政协议、民事合同的管理,提升履约水平。政务失信惩戒也能对其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有助于营造政务守信的氛围。

政务失信惩戒机制的效果令人期待。只有让政务失信者付出必要代价,才能让政府诚信机制具备刚性、权威性和制约性,给各级政府立好诚信规矩,全面提升政府诚信水平,促进政务环境、营商环境的优化,呵护好公民和市场主体的发展信心。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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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诗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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