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评论:着眼改革发展完善增值税立法
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的立法进程再进一步。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增值税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在会后将草案二审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增值税关系广大经营主体和个人的利益,税制也相对复杂,其立法可以说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头戏”,也是难啃的“硬骨头”,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推进,我国现有的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完成立法。在已完成的印花税法、契税法等立法中,由于原有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原则,保持原有税制框架,同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进行部分调整完善。这种做法,有利于稳定税负水平和社会预期。
我国自1979年引进增值税制度,此后持续进行改革,逐步向现代增值税制度迈进。近年来,增值税改革持续深化,增值税税率下调、增加进项税抵扣、留抵退税等政策落地,有的改革则还尚待破题。“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处理好增值税改革与立法的关系至关重要。
草案二审稿在税制平移的基础上,又不乏改革、创新亮点。一方面,反映和巩固改革成果。比如,将现行小规模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也就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中小经营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此外,吸收了近年来留抵退税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了留抵退税制度,明确了留抵税额的两种处理方式,包括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和退还纳税人,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自主选择留抵税额的处理方式。
另一方面,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立法不仅仅是总结实践经验、巩固改革成果,同时还要发挥做好顶层设计、推动改革的作用,特别是要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回应,进行前瞻性、创新性的规定。比如,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这是我国首次明文规定交易凭证上要单独列明增值税税额,有利于突出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让纳税人缴税更加明明白白。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二审稿限缩了部分授权,更好体现了税收法定的精神。比如,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经营主体减负、发展,但也必须严格规范才能更精准、有效。草案二审稿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业就业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小微企业、重点产业、创业就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关系重大,也是需要重点扶持的领域。新增规定让税收优惠更加“有的放矢”,也能够防止优惠政策的随意性。
一些改革中的问题也应该引起重视。进一步适当推进增值税税率简并,构建更加公平、简洁的增值税制度,这是大势所趋、改革所向。同时,这项改革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综合考量,需要一个持续推进的过程。下一步,有必要继续深入简并税率在内的增值税改革。
眼下,增值税法草案二审稿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开门立法”有助于充分听取民意、吸收社会各界智慧,形成最大公约数。期待着通过立法,我国早日建立起现代增值税制度,进而建立起科学、完善的税制体系。(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曾金华)